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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检查(勘验)笔录的制作
                                  
来源:烟草在线专稿 作者:朱翔 更新日期:2007-11-7

  烟草在线专稿  检查(勘验)笔录是烟草专卖行政处罚案件中的主要事实依据之一,是烟草专卖执法人员掌握案件违法事实的第一手材料。检查(勘验)笔录制作的好与差,直接影响对当事人违法行为的认定和案件性质的认定。现笔者就检查(勘验)笔录的制作标准及其作用作个粗浅的探讨,以飨读者。

  一、主体部分

  主体部主要记录当事人姓名、性别、年龄、住址、工作单位、身体状况。其作用有:首先,受中国文字和人口的影响,姓名相同的人非常多,记录当事人姓名、性别、年龄、住址、工作单位等内容,可以根据上述条件来确定当事人,从而避免因当事人重名而搞错处罚对象;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客观详细记录当事人的年龄,可以证明当事人是否达到追究行政责任的法定年龄和是否具有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的年龄情节。

  再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有违法行为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客观详细记录当事人的身体状况,可以反映当事人是否精神病人或者间歇性精神病人以及间歇性精神病人是否在其精神正常时候实施的违法行为。

  二、检查经过部分

  检查经过部分主要是烟草专卖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和仓储场所以及违法车辆和物品进行检查的整个过程,包括检查结果和涉案物品的特征及当事人是否取得许可证或者准运证所作的详细记录。其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反映执法人员取证程序的合法性。众所周知,证据有三大要素即证据的客观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其中证据的合法性又有两层含义:第一、证据表现形式的合法。即证据必须通过《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七种形式表现出来,而检查(勘验)笔录本身是一种法定的表现形式;第二,取证程序的合法(即证据必须是按法律规定的程序取得)。如《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中规定调查收集证据必须有两名以上烟草专卖执法人员共同进行和烟草专卖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只限于当事人的经营场所和仓储场所,以及烟草专卖执法人员进行检查时必须出示省级以上(含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检查证等等。只有客观详细的记录烟草专卖执法人员的检查过程才能有效的反映取证程序的合法。

  其次,详细记录检查结果和涉案物品的特征,可以揭示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和违法情节,在涉假案件中,详细记录涉案物品的特征还可以对抗当事人以该假冒烟草制品不是查获其的烟草制品为由提出的诡辩。

  再次,真实记录检查结果和当事人是否取得许可证或者准运证,对案件定性和处罚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案件属于什么性质,应该如何处罚得依据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来确定,而违法行为需要证据予以佐证,检查(勘验)笔录作为揭示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主要证据,对案件定性和处罚有着不可替代作用。

  三、检查起止时间和签名部分

  检查起止时间和签名部分主要记录检查的开始时间和结束时间,签名主要是执法人员签名和当事人签署意见和签名以及当事人拒绝签名的由证明人签名。其作用表现为:确定检查的起止时间主要是解决追诉时效和法律的溯及力问题。所谓追诉时效,是指违法行为在什么期限内可以追究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法律的溯及力是指法律是否溯及既往,即法律对法律实施以前的行为是否发生效力。

  执法人员和当事人或证明人签名主要是反映检查(勘验)笔录自身和所记录内容的客观真实性,同时也反映取证程序的合法性。

  总而言之,制作一份好的检查(勘验)笔录,能有效的揭示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为案件的定性和实施行政处罚打下坚实的基础。


地区来源: 烟草在线专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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