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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涉烟案件中公安提前介入机制探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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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烟草在线专稿 作者:马力 |
更新日期:2008年7月3日 |
烟草在线专稿 近年来,虽然对涉烟犯罪打击力度日渐加强,但由于制售假烟的高额利润,涉烟违法犯罪有猖獗蔓延之势。采取标本兼治的打击对策阻遏涉烟犯罪的高发态势是当务之急,加强烟草专卖行政机关与公安机关的协作,更是其中的关键环节。特别是要充分发挥公安、烟草部门联合打假优势,对制假售假活动给予严厉打击。本文试从在涉烟犯罪案件中公安提前介入角度做一些探讨。
一、当前打击涉烟犯罪案件中存在的几个突出问题
省局专卖工作会议明确提出,卷烟打假破网要重数量,更要重质量。我们必须认真分析当前打假工作中存在的现实问题,由此,才能进一步提高打假破网工作水平。
(一)缺乏有效的侦查手段,导致证据不足
涉烟犯罪案件中,很多犯罪嫌疑人往往是二次甚至多次违法犯罪的“老手”,具有很强的避调查、抗打击能力。犯罪嫌疑人十分清楚,询问笔录作为证据将会直接影响对自己行为的定性和处罚的轻重,虚假供述的情况很普遍。尤其是在无证运输卷烟案中,承运人会拒不承认明知香烟而承运的事实,对幕后操纵、遥控指挥的货主更是一问三不知。
(二)缺乏办大案专业知识,导致质量不高
国务院310号令关于《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对行政执法机关提出了妥善保存所收集的与违法犯罪有关的证据的要求。但在实际工作中, 涉烟犯罪案件烟草制品的封存、质量鉴定等工作很不规范,从而不利于证据的统一,对下一步的追刑造成困难。
在案件现场处置工作中,调查人员往往犯见物不见人,先物后人等错误,造成有主变无主,贻误案件突破时机。同时,由于办案专业知识的缺乏,询问调查往往局限于个案案情调查,不善于分析和运用已有的证据进行进一步的深挖,缺乏案件经营意识。
(三)缺乏异地抓捕权限,导致打击不力
很多查获的涉烟无证运输案件,经过烟草行政机关的调查取证,对货主或上家情况有初步的了解,但因为法定权限的限制,从而不能实现有效的抓捕,尤其是涉烟犯罪的主犯往往在异地,更加加重了追主犯的难度,从而 不能有效地实行打击。
二、打击涉烟犯罪中烟草执法机关与公安机关职能互补
公安机关的主要职责之一是打击犯罪,在打击涉烟犯罪中,公安机关具有以下几个突出优势:一是拥有一整套完善的打击犯罪手段和强制措施;二是拥有一支专门打击经济犯罪的侦查队伍;三是对犯罪案件查处力度大、打击面广。烟草专卖行政机关要积极利用自身对案件具体情况的了解、对烟草专卖法律法规和政策的熟悉、对假烟网络案规律和特点的掌握,加强部门协作、相互配合,形成与公安机关在打击涉烟犯罪中的职能互补的良好局面。
三、打击涉烟犯罪中公安机关提前介入的时间点及建议
国务院《行政执法案件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高检会《关于行政执法中及时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意见》及浙检会(侦监)《关于建立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相衔接的工作机制意见》中均明确规定:“对有证据表明可能涉嫌犯罪的行为人……需要公安机关参与、配合的,行政执法机关可以商请公安机关提前介入,公安机关可以派员介入。”
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查处重大涉烟犯罪案件时,在烟草行政机关在作出移送决定前都可以提请公安机关提前介入、参与配合、固定证据,利用公安机关职能优势,尽早确定突破重点。此阶段,应当以烟草行政机关为主,公安机关配合的方式进行。
在调查取证环节中,《行政处罚法》及相关行政法律法规并没有对一般行政案件情况的调查取证时限进行规定。但对于涉烟犯罪中的涉案当事人,为了防止其逃匿,串供或毁灭证据等情况发生,不可能采取一般程序的做法,必须在权限范围内要求涉案当事人予以配合调查。根据《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及惯例,烟草行政机关可以要求涉案当事人24小时的配合调查。这个阶段是案件移送后,公安机关进一步对犯罪嫌疑人的24小时调查审问能否收到成效的关键,因此,公安机关提前介入,配合、指导调查取证工作尤为重要。
与此同时,要积极利用公安机关提前介入机制,在公安机关的配合协助下,统一证据标准,使在行政执法环节获取的材料具有刑事诉讼上的证据效力。在公安机关提前介入下,烟草行政机关根据有关刑事诉讼规定制作的调查笔录,经公安立案侦查阶段依法核实,即可作为刑事诉讼的证据使用;对执法过程中依法收集的书证、物证可以视为公安机关依法收集,调取的证据,直接转换为刑事诉讼证据;对有关检验报告或鉴定报告,经司法机关按要式程序审查后即可作为刑事诉讼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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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来源: 烟草在线专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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