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不少微商通过微信、QQ等社交平台发布商品广告,扩大商品销售渠道。然而,并不是所有商品都能通过社交平台销售。
近日,在山东省烟台市高新区工作的小吴因婚期临近,为招待宾朋,急需一批烟酒。他从朋友处了解到,有一个微信账号名为“张老师卷烟代购”的微商,售卖某品牌卷烟。代购方表示他手里的该品牌卷烟都保真,每条只要60元。有多年网购经验的小吴知道,网购正品的价格一般比实体店便宜不少。因此,他没多想,便将15条卷烟的烟款、快递费通过微信一起打给了对方。
在签收包裹时,小吴购买的15条卷烟被当地烟草专卖部门的执法人员当场查获。经检验,这15条卷烟均为假烟。
烟草专卖执法人员耐心地对小吴进行了普法教育。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条规定,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进出口依法实行专卖管理,并实行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
另外,《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除了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或者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企业依法销售烟草专卖品外,任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通过信息网络销售烟草专卖品。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烟草专卖局联合发布的《关于严厉打击利用互联网等信息网络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的通告》规定,禁止未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组织和个人利用互联网等信息网络非法经营卷烟、雪茄烟、烟丝、烟叶、复烤烟叶、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等烟草专卖品;禁止为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严厉打击利用互联网等信息网络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分则第三章中关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的相关条款规定,网上非法销售烟草专卖品,情节严重的,可能触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走私罪、侵犯知识产权罪、非法经营罪等,最高可处以无期徒刑。
此外,《国家烟草专卖局、邮电部关于恢复烟草及其制品邮寄业务的通知》规定,邮寄卷烟、雪茄烟每件以二条(400支)为限(二者合寄时亦限二条)。邮寄烟叶、烟丝每件以五公斤为限(二者合寄不得超过十公斤)。用户邮寄烟草及其制品,每人每次限寄一件,不准多件邮寄。
笔者在此提醒广大消费者,互联网售烟是违法行为,千万不要贪图一时方便或便宜而在网上购买卷烟。如发现有互联网售烟等不法行为,请及时拨打12313,向当地烟草专卖部门举报。
新意盎然——安徽中烟在新质生产力实践中的探索与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