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草在线专稿 当前,优化烟草专卖许可证合理布局结构,提高许可证的含金量,发挥出许可证的最大效益,这是专卖精准化管理需要探讨的热点话题之一。众所周知,“停歇业经烟户”虽然形同虚设,但它对新申请人来说同“正常营业经烟户”一样,一视同仁,视为“已开店”。它的存在主要有两个弊端:一、严重影响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合理布局,不利于新申办经营户,也无形中导致无证经营户增多,给专卖管理工作增加压力;二、挤占专卖专营空间,增加管理成本,但它又创造不出经济效益,给业务经营工作也带来较大麻烦。针对这些“停歇业经烟户”的弊端,研究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正常退出机制,显得尤其必要。许可证如何才能合理合法有效地退出,让正常经营的许可证有效资源得以充分的应用,这是烟草专卖许可证后续管理中亟需解决的难题。要解决此难题,作为烟草行政主管部门就必须为那部分正在处于“休眠”状态的闲置许可证寻找到一条合理有效的退出方式。
现如今,烟草行业各地都在积极探索建立专卖零售许可退出机制,应该说都制定了一套相对合理且全面的操作程序。但是在实际中该如何执行该制度?如何有效把握制度的操作?该如何确保有效退出?这些都不是制定一个制度就能马上解决的问题,作为一线的专卖管理员或证件管理员,都还需要一个行动的指南细则,需要一个具体的操作流程,这样制定的退出机制才不会成为一纸空文。
据市场调查得知,目前社会上闲置的许可证大致可以分为两类:一是持证人实际已经不再经营,但持证人本人因为各种原因却没有主动来办理注销手续;二是持证人可能有经营的打算但暂时搁置,或暂时手头有其它活,没有在正常经营。这两种闲置许可证的存在,造成了辖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总量“虚高”、许可利用效率不高等问题,造成了许可证资源的占用和浪费。所以,笔者就上面两种情形谈谈如何才能有效确保退出,解决许可证不经营而闲置之难题。
对于第一种情形,持证人不再经营的,比如说房东已经将房子转租给他人了,或者持证人与房东没有达成租房协议,却不来办理注销手续。这种情况下,法律法规没有对持证人办理注销手续形成约束,所以这部分持证人即便已经丧失了该固定经营场所,一般也不会主动来注销许可证的。对于这部分许可证,相关规定也没有对这种情形的许可证注销有具体的规定。笔者认为,对这部分许可证的注销工作,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固定各类证据:1、主动找到房东进行调查取证,通过制作询问笔录、复印原租房合同和现租房合同、采集证人证言等方式,证明持证人已经不再续租原许可证中登记的经营场所的事实;2、主动找到现在的承租人进行调查取证,通过制作询问笔录、复印现租房合同等证据方式,再次印证原持证人已经丧失该经营场所的事实;3、将持证人当初新办许可证经营店面的面貌照片与新承租人经营店面的面貌照片对比,从侧面印证持证人不再在此地方经营的证据。通过以上多方证据收集,充分证明持证人已经丧失原许可证中的固定经营场所这一事实,从而根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51号令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经检查不符合烟草专卖法、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及本办法规定条件的”这一规定,认定原持证人已经丧失了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中“有固定的经营场所”这一必要条件,从而责令持证人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直至取消其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
对于第二种情形,可以采取主动上门说服退出。这一方法需要专卖管理员在平时管理市场的时候积累丰富的经验。考验专卖管理员对自己所管辖范围的经营户的了解程度,甚至需要专卖管理员细致到了解每个经营户的个性和特点,特别是对那些中途突然停止营业的经营户,要做的不只是简单的对其停止供货,而是需要进一步的去了解该经营户停止经营背后的真实原因。只有真正掌握了经营户的特点、个性、停业原因等状况,才可以更有把握的进行对症下药,去说服其主动提出注销申请从而达到许可证的最终退出。在上门主动说服的过程中,事先需积极收集持证人的各种相关信息,调取当初申请许可证的档案资料,然后亲自上门找到持证人,耐心细致的宣传讲解相关的政策要求,针对其个人特性和所掌握的信息情况,运用好语言的艺术技巧,不能强求,不要激化。一旦说服成功,就立即将事先制作好的歇业、注销等相关文书交由当事人当面签字确认,并当场收回持证人闲置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正、副本,从而达到该闲置许可证有效退出的目的。
新意盎然——安徽中烟在新质生产力实践中的探索与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