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来宾城区局1.27假烟案犯被判刑
作者:来宾市局 杨萍  更新日期:2008年9月10日

  烟草在线来宾消息  日前,广西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以非法经营罪依法对“1.27”假烟案案犯穆某进行了宣判,判处被告人穆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犯罪所得赃款12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查获的卷烟336.7条予以没收。

  08年1月27日,广西来宾市城区局接到群众举报,依法查扣了被告人穆某卖给腾某的假冒中华牌等各类卷烟89条,价值9537元,后又在穆某住处查获“硬中华”、“软玉溪”等14种品牌卷烟247.7条,价值48742.1元。所查扣的卷烟经广西区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检验,均属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被告人穆某所经营各种卷烟总价值62704.1元。该局联合公安部门对案件进行了深入调查,经查明,2008年1月,被告人穆某以营利为目的,擅自从他处购进假冒、伪劣卷烟到来宾市兴宾区销售,先后将价值3600元、825元的各种卷烟分别卖给覃某、腾某,共收到货款1200元。

  该市兴宾区人民法院在判决书上认定:被告人穆某以营利为目的,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卷烟,而且经营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的卷烟,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律,构成非法经营罪,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该假烟案件的判决,极大震慑了违法经营分子,再一次向违法者敲响了警钟,不管是经营假烟还是真烟,只要触犯了法律底线就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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