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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烟草产业改革与发展模式及其经验研究(一)
字体:【  】  作者:国家烟草专卖局经济研究所 汪世贵  更新日期:2002-4-29
  一、 日本烟草发展历程

  日本烟草产业近一百年来的改革与发展大体经历了三个大的阶段:

  第一阶段是1898-1948年。为了垄断烟草收入,为国家推进现代化建设积累资金,日本政府于1898年颁布《烟叶专卖法》,成立专卖局,对烟叶实行专卖。20世纪初期专卖范围进一步扩大到烟草制品和盐业。政府在这一时期对烟草和盐业实行的是直接的行政管理与经营。

  第二阶段是1949-1984年。1949年政府将财政部下属的烟盐专卖局改组为日本烟盐专卖公司(Japan Tobacco and Salt Public Corporation)。专卖公司是一个由国家出资、依据特殊公法设立的法人企业,它具有双重身份:一方面作为经济法人,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同一般企业一样受民商法支配;另一方面,特别公法对其经营范围、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作出了明确规定,企业必须依据特别公法开展经营活动。在20世纪50-70年代日本经济高速增长时期,专卖公司作为唯一的法定生产和供给者,对日本烟草和盐业实行垄断经营,保证了日本烟草业的稳定发展和国家财政收入的稳定增加。

  第三阶段是1985年至现在。到20世纪70年代中期日本已发展成世界第二大经济强国,对外贸易出现巨额顺差,引起了西方国家的强烈不满,贸易磨擦日渐加大,他的企业和产品日益成为外国政府限制的对象。1981年美国开始对日本的汽车、钢铁实施“自愿”出口限制(VER),欧共体紧随其后采取类似政策,80年代中期时日本对美国、欧共体的出口已减少了30-40%。为了打开日本烟草市场,美国政府甚至威胁要动用超级301条款对日本实行贸易报复性制裁,在这种强大的外界压力下,日本政府从80年代初期开始逐渐放松对外烟进口的控制,至80年代中期日本取消了烟草专卖。同时为适应竞争的需要,对烟草专卖公司实行了民营化改革。从此,日本烟草的管理体制及其发展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时期。

  二、政府对烟草业管理及其政策的主要变化

  1984年8月日本取消烟草专卖,同时颁布实施《烟草商业法》(Tobacco Business Law)和《日本烟草公司法》(Japan Tobacco Inc. Law),前者是管理整个烟草产业的法律,后者是专门针对日烟公司的立法。日本政府对烟草产业的管理及其政策主要体现在这两部法以及有关民商法、税法之中,综合起来主要有下列几方面的规定与变化。

  1、取消关税,开放烟草商业经营

  长期以来日本烟草的产、供、销市场都是由日烟公司独家垄断经营,不允许国内外的其它企业经营和销售烟草及其制品,而且一直实行高关税政策,严格控制外烟进口量、贸易额、零售价,少量外烟进口也是由日本烟草公司代理销售,卷烟市场完全处于“封闭式”状态下运行。迫于外部压力,日本政府从80年代初期开始削减关税,放松对外烟进口的控制;到1985年,政府开放了烟草商业经营领域,允许外商和本国其它企业自由进入卷烟流通、批发和销售领域,外国烟草公司可以直接进入或委托自已选择的代理商在日本销售其产品。当日美谈判最终达成协议后,1987年4月日本取消了卷烟进口全部关税,开始实行零关税政策。

  政府在开放烟草商业经营的同时,加强了市场监管。以法律形式明确规定:(1)烟草进口商和卷烟批发商必须满足规定的条件,经财政部长批准后登记注册;(2)所有烟草制品(包括进口的)零售价都需报经财政部长审核同意;(3)所有烟草零售商必须取得财政部的经营许可证方可经营,而且只得按事先报批的零售价格销售卷烟。

  2、仍然规定日烟公司是唯一法定卷烟生产企业

  日本政府根据其市场和卷烟工业情况,作为它的产业政策,法律明确规定日本烟草公司是日本国内唯一的合法烟草制造商。不允许国内国外其它企业再进入卷烟生产领域,继续保持日烟公司在卷烟生产领域的垄断地位。

  由于日本烟草公司是唯一的生产商,其产品是由公司内部的销售网络、不通过中间批发商直接配送到全国各地零售商的;只有外烟是由烟草进口商从国外购入,再通过中间批发商或直接销售给零售商的。所以在日本市场上,对一般烟草进口商、批发商而言,虽然法律上没有规定他们不能经营日产烟,但事实上只能经营一些进口卷烟。1985年日本取消烟草专卖、开放市场,从本质意义上来说,就是取消了关税,允许进口商和批发商销售外烟。日本烟草公司仍然保持了在卷烟生产的垄断和对日产卷烟在销售领域的绝对控制权。

  3、对日烟公司实行民营化改革

  为适应开放市场、提高日烟公司的竞争力的需要,日本政府于1985年对日烟公司实行了民营化改革。改革的主要内容是将原日本烟草专卖公司改组成新的股份有限公司,重建政府与日烟公司的关系,授予日烟公司更大的经营自主权。

  1985年4月日本烟草专卖公司依法改组成日本烟草股份有限公司(Japan Tobacco Inc.),注册资本1000亿日元,每股5万日元,共200万股,其中100万股是政府的特别工业投资基金,33.3万股是国债基金,66.7万股为普通股。法律规定政府要控制二分之一以上的股份,并且要求在改组初期持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股份。所以,改组后先是由政府撑握其全部股份,一直到1994年和1996年,政府才分两次上市出售了66.7万份普通股。到目前为止,日烟公司的股份结构仍是按法律规定的:三分之一上市流通,三分之二由政府持有。

  政府作为日烟公司的最大股东,法律规定公司在下列方面的计划和行为需要得到财政部长的授权或认可:(1)发行新股、债券或债转股;(2)公司章程的修改、公司的合并与拆分、利润分配;(3)重要生产设备及固定资产的处置;(4)公司董事、审计专员的任命与更换。同时还要求公司在每个财政年度结束后的三个月内,向财政部长报告年度经营和预决算情况。

  作为民营化改革的结果:首先是重塑了日烟公司的企业制度。使日烟公司从一个特殊公法人转变成了市场经济中的规范的股份制公司,建立了科学的法人治理结构;第二,改变了政府对日烟公司的管理方式。依法规范了政企关系,实行政企职责分开,对日烟公司的管理从过去行政性直接管理转变到了控股权的管理;第三,扩大了公司经营自主权。改变了过去公司的经营预算和资产投资计划需经国会审议和批准的规定,取消了对公司进入其它经营领域的种种限制,使公司获得了较大的投资决策权;第四,转换了对公司高层经理人员的激励约束机制。以前是由政府官员来确定如何激励与约束,现在是由股东根椐公司的市场价值变化来决定。这一系列变化与改革,为日烟公司长远发展和竞争力的提高铺设了制度性基础。

  目前推进日烟公司民营化、扩大公司经营自主权的进程仍在继续。日本烟草界人士正在游说国会,呼吁修改修改《日本烟草公司法》,要求政府降低持股比例,赋予企业更大的经营自主权,特别是在投融资、利润分配方面的自主权,以适应当今迅速变化的经济环境和激烈的市场竞争的需要。2001年1月日本财政部已召开了专门会议研究有关烟草问题。会后,设立了一个烟草工业委员会,正在对此进行研究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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