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周瑞增:从一部书谈烟草广告的有效性 |
| 字体:【大 中 小】 更新日期:2003-8-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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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烟草在线专稿 烟草是一种特殊的商品,因此,烟草广告也就受到了较多较严的限制。《广告法》第十八条,《专卖法》第十九条,《烟草广告暂行管理办法》以及世界卫生组织(WHO)制定的《烟草控制框架公约》(FCTC),都对烟草广告进行了限制。即使这样,烟草广告仍然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有其存在和发挥应有作用的空间和机会,关键在于能够准确地把握和巧妙地利用,从邢丕震所著的《中国烟草广告研究》这本书中,我们可以了解这一点。
在两年前的一次关于烟草宣传工作的研讨会上,我发表过这样一个观点:烟草宣传不等于宣传烟草。这个观点得到了许多从事和不从事烟草工作的朋友们的认可。套用这个观点,烟草广告也不等于诱导吸烟。诚如我国广告界的一位有识之士所说:“烟草广告是一种经营性活动,它对提高企业知名度、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与鼓励吸烟是两回事。”对于烟草这个成熟的市场来说,烟草广告的作用更多地是吸引消费者在品牌之间进行选择,而极少会刺激和产生新的消费者。再者,吸烟有害健康已是不争的事实,我们也没有必要回避它。但吸烟毕竟不是吸毒,烟草产品宣传来说,一定要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来开展,一定要在广告监管部门的支持和指导下来开展。烟草企业应合法和有效地积极采用一切有益的形式,搞好烟草广告宣传,树立企业形象,提高产品信誉。
我们不仅要重视烟草广告的合法性,同时也要重视烟草广告的有效性。搞广告宣传,也有一个值得不值得花钱,能够不能够取得应有效果的问题。在2002年的全国烟草行业企业管理工作会议上,姜成康局长指出,不少企业在电视上做广告,内部全部是一句口号,再就是屏幕上打出的机械、化工、电子、金融、印刷和制药。不知这样的广告有多大的效果,值得研究。对此,确实值得我们烟草企业的领导同志和从事广告宣传工作的同志深思。
邢丕震所著的《中国烟草广告研究》,提出了自己的一些观点,是有价值的。希望这部书的出版能对我们行业从事管理工作的同志,特别是从事市场营销、广告策划工作的同志有所启发和帮助。
作者简介:邢丕震,山东省临清市人,1966年生,中共党员,中国新闻学院毕业。青年经济学者,大型社会文化、体育活动策划者。曾任中国企业著名策划案例暨策划人评选组委会办公室主任、专家委员会委员;中国策划艺术成果博览会组委会副秘书长兼招商部部长、专家委员会委员;曾在卷烟工业企业工作过十年。现任东方烟草报记者、北京站站长、东方烟草报理事会副秘书长。国家烟草专卖局经济研究所特邀研究员。中华慈善总会策划专业委员会委员。河南省营销协会顾问等。著有《中国烟草品牌运营》、《中国烟草广告研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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