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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局发布《关于境内卷烟包装标识规定中有关条文解释和审核要求的通知》
字体:【  】    更新日期:2008-4-11

  烟草在线据国家局行业网站报道  4月7日,国家烟草专卖局发布《关于境内卷烟包装标识规定中有关条文解释和审核要求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此举旨在认真履行《烟草控制框架公约》,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卷烟包装标识的规定》(以下简称《境内卷烟包装标识的规定》)落到实处。

  《通知》对《境内卷烟包装标识的规定》中涉及的警语文字规范、警语区底色、警语区面积的计算、警语区分割线的划分、警语区位置、警语字体颜色,《境内卷烟包装标识的规定》的适用范围和施行时间等进行了详细解释。

  《通知》强调,为严肃执行《境内卷烟包装标识的规定》要求,国家局将组织相关人员,对新设计的包装分两批进行集中审核。

  按照2007年11月7日国家烟草专卖局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境内卷烟包装标识的规定的通知》要求,行业各卷烟工业企业要自2009年1月1日起贯彻执行《境内卷烟包装标识的规定》。目前,各卷烟工业企业正按照《境内卷烟包装标识的规定》要求进行新卷烟包装的设计工作。

  附件:

国家烟草专卖局办公室关于境内卷烟包装标识规定中有关条文解释和审核要求的通知

各省级烟草专卖局(公司)、工业公司,中国烟草实业发展中心,郑州烟草研究院:

    为落实好《国家烟草专卖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境内卷烟包装标识的规定的通知》(国烟科[2007]511号)(以下简称《规定》)精神,经征求国家质检总局意见,现将《规定》中的有关条文解释和审核要求通知如下:

    一、《规定》第三条中的“规范中文汉字”是指经过整理简化并由国家以字表形式正式公布的正体字、简化字以及未经整理简化的传承字。英文警句字母只限大写。现行条和盒上标注的“吸烟有害健康”警句在新版包装标识启用后不再标注。企业名称可标注在盒侧面。同一规格卷烟条、盒商品条码保持不变。

    二、《规定》第五条是关于警语区底色的规定。如果警语区的底色采用了原商标的底色(纹),则必须用与底色(纹)有明显颜色差异的分割线(或框)将警语区清晰划出。警语区底色(纹)应保持一致。商标主图案或其他标识(包括焦油量、烟气烟碱量及烟气一氧化碳量等)不得进入警语区域内(经过淡化处理的图案并不影响警语区效果的可例外)。

    三、警语区面积的计算。警语区内与整体设计一致的角花、底花(线)、图案等设计元素不计入警语区面积(明显淡化处理的可例外)。如用线框来划分区域,则以框内面积计。

    四、划分警语区的分割线应为不间断的直实线,颜色不限。分割线应与边框或边沿闭合。分割线不计入警语区面积。警语区底色明显区别于包装其他部分底色的,可不加分割线区分。

    五、小盒横包设计的产品,以开口端的另一端为警语区位置,中文汉字排列方式可自行选定(英文例外)。异型听装的下部整体为警语区位置。

    六、《规定》第七条是关于警语字体颜色的规定。字体的颜色必须与警语区颜色有一定差异。中文字体所规定采用的“黑体字”是指“体”,不限于“黑”色。

    七、雪茄烟以及其他烟草制品包装(以“支”为单位包装例外)应符合《规定》的警语标注要求,但焦油量、烟气烟碱量及烟气一氧化碳量等标注暂不包括在内。木盒等形式包装的,需在盒盖面下部或右侧标注(可粘贴)任一组中英文警语,并符合规定面积的要求。

    八、《规定》 第九条是指2009年1月1日零时起生产的产品。考虑到包装材料的衔接问题,启用新版的最早时间,包括新开发上市的产品,不得早于2008年10月1日,但不得晚于2009年1月1日零时起使用。对于进口卷烟,2009年1月1日起到岸的产品均应符合《规定》的要求,但不得早于2008年10月1日。《规定》同样适用于境内免税店内销售的产品。

    九、关于审核问题。为严肃执行《规定》要求,国家局将组织相关人员,对新设计的包装分两批集中审核。请各省级工业公司分别在2008年5月10日和6月10日前,将胶印大样(每规格条、盒设计一套)寄(送)到国家烟草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河南省郑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枫杨街2号,邮编:450001,联系人:杨进,电话:0371-67672608)。以后的新规格产品可寄(送)到国家烟草专卖局科技教育司技术监督处(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55号,邮编:100045,联系人:马建伟,电话:010-63605748)。

                                                         二○○八年四月二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卷烟包装标识的规定

  根据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的相关规定和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制订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国境内生产的所有非出口卷烟和国外进口卷烟的条、盒包装和标识。
    第二条  卷烟包装体上及内附说明中禁止使用误导性语言,如“保健”、“疗效”、“安全”、“环保”、“低危害”等卷烟成分的功效说明用语;“淡味”、“超淡味”、“柔和”等卷烟品质说明用语;“中低焦油”、“低焦油”、“焦油含量低”等描述用语。

   第三条  卷烟包装体上应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规范中文汉字和英文印刷健康警语。警语内容分两组:

  第一组 :吸烟有害健康

  SMOKING IS HARMFUL TO YOUR HEALTH
  戒烟可减少对健康的危害
  QUIT SMOKING REDUCES HEALTH RISK
  第二组:吸烟有害健康
  SMOKING IS HARMFUL TO YOUR HEALTH
  尽早戒烟有益健康
  QUIT SMOKING EARLY IS GOOD FOR YOUR HEALTH

  第四条  健康警语必须轮换使用。在市场流通环节中的同一品牌、同一规格、同一包装、同一条码的卷烟,其条、盒每年应轮流或同时使用两组不同健康警语标识,同时使用时不要求条、盒警语一一对应。

  第五条  健康警语应位于卷烟条、盒包装正面和背面,正面使用中文警语,背面使用对应英文警语。警语区域所占面积不应小于其所在面的30%,底色可采用原商标的底色(纹)。

  第六条 盒包装健康警语应位于其所在面下部,条包装健康警语应位于其所在面右侧。

  第七条 健康警语应明确、清晰和醒目,易于识别。中文字体采用黑体字,英文采用Arial Narrow字体,中文字体高度不得小于2.0mm,英文不得大于相应汉字。颜色采用与警语区域底色有一定差异的色组。

  第八条 卷烟包装体应按照国家标准要求标注焦油量、烟气烟碱量及烟气一氧化碳量等烟气成分和释放物的信息,中文字体高度不得小于2.0mm。卷烟条、盒包装的其他标识也应符合国家标准的相关要求。
 
  第九条  本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并由国家烟草专卖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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