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安徽繁昌县法院一审维持烟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
| 字体:【大 中 小】 作者:张健 更新日期:2006-10-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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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草在线繁昌消息 日前,安徽芜湖市繁昌县人民法院对一零售户不服繁昌县烟草专卖局行政处罚起诉案件进行一审判决:维持繁昌县烟草专卖局作出的繁烟处(2006)第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案件受理费、诉讼费由原告承担。
此案件是一零售户对无烟草专卖防伪标识的认定有异议和认为繁昌县局的执法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不服行政处罚决定,提起诉讼。后经法庭调查,繁昌县烟草专卖局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充分、法律适用正确、程序合法、作出没收原告26条卷烟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法律、法规适用正确,执法程序合法。繁昌县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经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一审判决维持繁昌县烟草专卖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案件受理费、诉讼费由原告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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