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浙江海宁“3·19”假烟网络案主犯一审获重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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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字体:【大 中 小】 作者:浙江省海宁市烟草专卖局 更新日期:2007-12-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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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草在线海宁消息 日前,浙江海宁市人民法院对“3·19”假烟网络案进行公开审理,并作出一审判决,涉案的10名被告人分别以销售伪劣产品罪、非法经营罪被判刑并处以相应罚金。
2006年4月至2007年2月,肖某、张某、徐某、顾某、施某等10人未经许可经营卷烟制品、销售假冒伪劣的烟草制品,涉案数额巨大。其中,被告人肖某、张某、徐某、施某、顾某A、顾某B、顾某C销售假冒伪劣卷烟制品,涉案金额分别为人民币3366250元、2550950元、2550950元、666400元、666400元、666400元、666400元,被告人吴某、张某、汤某未经许可经营烟草制品,涉案金额分别为人民币362463元、351000元、343900元。
海宁市人民法院经过公开审理,以销售伪劣产品罪,分别判处肖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170万元;张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120万元;徐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120万元;顾某A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万元;施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22万元;顾某B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22万元;顾某C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22万元;以非法经营罪,分别判处吴某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没收财产5万元;汤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没收财产4万元;张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没收财产4万元。
海宁“3·19”假烟网络案的成功破获,以及顺利起诉与判决,对那些正在从事假烟销售的犯罪分子是一个严重的警告,对海宁市及其周边地区的卷烟市场的净化有着积极而深远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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