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假品牌香烟涉案百万 甘特大假烟案开审
作者:张烁 更新日期:2008年8月13日
烟草在线据《兰州日报》报道 利用铁路快运大量贩运品牌假冒伪劣卷烟从中牟利,两年间涉案金额高达131万余元。8月8日,去年轰动甘肃全省烟草系统的特大假烟销售案在兰州城关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张永祖等6被告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一并过堂受审。此案未当庭宣判。
82笔假烟款总计131.28万元
2005年10月至2007年8月期间,张永祖通过铁路快运方式贩运多种知名品牌假冒伪劣卷烟到兰州,批发给李某、左某等5人进行销售从中牟利。在此期间,5名犯罪嫌疑人在兰州接到张永祖发来的假烟后,在市场上大量销售品牌假冒伪劣香烟。破案后,公安人员从5被告处查获张永祖向其出售的品牌卷烟9766.2条。查获的香烟均系假冒伪劣烟草制品,经价格认证中心认证,案值总计125.9614万元。经查,5人在兰销售完假烟后,先后给张永祖汇去82笔总计131.28万元的假烟款。起诉书指控,2006年8月8日、8月9日、16日,公安机关接到举报先后从某货运部查获多种不同品牌香烟,经国家烟草专卖局西北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检验,所查获的香烟均系假冒伪劣烟草制品。
罪名定性成法庭辩论焦点
当日庭审中,罪名定性成了法庭辩论焦点。辩护人提出,由于没有查到的假烟生产设备,所以不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公诉机关则当庭宣读和出示了报案书、抓获经过、搜查笔录及清单、书证、西北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检验出具的报告、现场照片以及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据此,公诉人认为6被告明知是伪劣烟草制品仍直接参与销售,且伪劣烟草制品货值金额达131.28万元,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应当依法予以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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