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伺机倒卖烟叶出国 两烟贩获刑受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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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字体:【大 中 小】 作者:李剑华 更新日期:2008-3-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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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草在线广西消息 为了牟取暴利,在未经烟草专卖管理机关许可的情况下,从外地贩运大量烟叶过境广西防城港市进行倒卖。日前,广西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对一起涉案金额达56万余元的私贩烟叶案进行公开宣判,2名涉案人员罗林、黄国辉分别被判处1至3年有期徒刑,并处巨额罚金。
2007年春节期间,李长龙找罗林、黄国辉等人协商,请罗林、黄国辉等人帮他将一批烟叶从云南省罗平县运到广西防城港市,然后过境到越南出售。罗林、黄国辉与邓强、潘小平(均另案处理)等人为了获取非法利润,同意以“对保”的形式,帮李长龙将烟叶从云南省罗平县运到防城港市,每件可得利润90元,被告人罗林和潘小平各占其中10%股份,被告人黄国辉和邓强等人占其中60%的股份。2007年3月中旬,被告人罗林、黄国辉雇请大货车到云南省罗平县装载无任何合法手续的烟叶,在没有办理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情况,非法运输烟叶到广西防城港市。2007年3月18日有两车共39吨的烟叶被东兴海关扣押,并移送防城港市烟草专卖局。同年3月20日有两车共50.66吨的烟叶被防城港市烟草专卖局扣押。经初步审查,该案与海关移送的案件系同一团伙所为,四车烟叶共计价值人民币564101元。因涉及非法经营罪,随后,该案移交至防城港市公安局查处。
案发后,黄国辉迫于压力,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并配合公安机关的侦查工作。
鉴于两被告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情节特别严重。为严肃国法,惩治犯罪,依法维护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管理秩序,保证市场经济的健康运行,根据当事人罗林、黄国辉的犯罪性质、犯罪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认罪悔罪表现,3月12日,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依法以非法经营罪对两名烟贩作出判决,分别判处罗林,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并处罚金20万元;黄国辉,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并处罚金1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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