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巢湖市和县9·11非法经营假烟案件宣判
作者:和县烟草专卖局 郭鑫  更新日期:2008年7月2日

  烟草在线巢湖消息  6月30日上午,安徽巢湖和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和县9·11非法经营假烟案件,主犯蔡某、赵某分别被一审判处有期徒刑7年和5年,并各处罚金5千元。

  和县烟草专卖局在侦破4·18非法经营假烟案件(另案处理,主要犯罪嫌疑人陈某、李某、高某因犯非法经营罪,分别被判有期徒刑1年、6个月和8个月,分别被处罚金2万元、1万元和2千元,三被告共同作案用轿车被依法没收。)过程中,挖出4.18案犯陈某的同案犯罪嫌疑人赵某,该犯长期从事贩运销售假冒卷烟活动,曾于2007年1月31日因为陈某贩运假冒卷烟被马鞍山市烟草专卖局作行政处罚,案值达3万元。和县烟草专卖局在侦破4.18案件中,对犯罪嫌疑人赵某进行了网上追逃,2007年9月11日,马鞍山市公安局将赵某抓捕后移送和县公安局。

  经查明,2007年6-7月份,犯罪嫌疑人赵某为谋取暴利,先后两次从福建漳州市云霄县一蔡姓人手中购进9800条假冒卷烟,通过银行汇款和现金付款方式结算假烟货款17.8万元,品种有一品黄山、红南京、大红鹰、红双喜等,以上假烟通过地下渠道分销到安徽省马鞍山市及周边地区(目前未查实在和县有销售行为)。和县烟草专卖局会同和县公安局深入侦查,查明犯罪嫌疑人赵某的上线蔡某,该犯为福建省漳州市云霄县人,在福建省漳州市各银行开设有多个银行帐号。与犯罪嫌疑人赵某属上下线关系。经查证,2007年9月16日,和县烟草专卖局会同和县公安局赴福建省对蔡某实施抓捕,于9月28日在福建省漳州市云霄县将犯罪嫌疑人蔡某抓获。经查,犯罪嫌疑人蔡某在北京市、福建省、山东省枣庄市、甘肃省酒泉市、安徽省合肥市、马鞍山市、阜阳市、肥东县等地均有下线(即其假烟销售对象),并发现到北京市的下线主要为其分销假冒“中华”牌卷烟,现查实交易数量已达14箱(即700条)。从其银行账户中,发现可疑涉案汇款35万多元。案件性质特别严重。

  该案的成功侦破,再次显现出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对卷烟网络案件犯罪行为的高压态势和严打威力。该案也暴露出新时期贩售假烟案件的新特点,尤其值得有关方面关注。

  该案首要特点是属于案中案。由和县烟草专卖局侦破4.18案件引发,通过对4.18案在逃犯罪嫌疑人赵某的网上追捕和抓捕归案,撕开了该案的口子,并取得重大突破,说明巢湖市烟草专卖局及和县烟草专卖局落实“以案查案”的思路是有实际效果的。

  其次是跨多区域,且涉及到打假重点地区福建省云霄县。本案涉及到5个省市近10个地区,其中挖出的上线均在福建省云霄县,情况比较复杂。

  再次是犯罪分子作案手段隐蔽。给上线汇款多数用他人或其亲属的名义,而上下线之间多以“一人一户”的方式进行交易(银行帐号为一对一开户),因此很难在一个账户上查证其他下线的汇款情况;还有通过邮政汇款的,只要有帐号,不需要注明汇款人,就可以办理汇款手续,这种情况让我们无法查证汇款的具体来源,影响到案件的深挖工作。

  此外,该案犯罪分子分工明确,犯罪嫌疑人蔡某负责提供假烟,其他犯罪嫌疑人负责包装和运输,相互之间只存在利益关系,不存在合伙关系和上下线关系。

  以上特征表明,这是一起案中案,属于典型的跨省、牵涉人员多、涉案金额大、案件情节复杂的假烟销售网络案件。该案的侦破和主犯的绳之以法,有力维护了烟草专卖法的权威,体现了“国家利益至上、消费者利益至上”的共同价值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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