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以人为本 关爱健康(下) |
| 字体:【大 中 小】 作者:云南烟草科学研究院 程永照 更新日期:2004-8-24 |
|
烟草在线专稿 第四,在烟草广告、促销和赞助方面,中国烟草企业严格遵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禁止利用广播、电视、报纸、期刊发布烟草广告,禁止在各类等候室、影剧院、会议厅堂、体育比赛场馆等公共场所设置烟草广告。在明令禁止的媒介和场所以外发布烟草广告,不得含有吸烟形象、未成年人形象、鼓励和怂恿吸烟的情形;不得含有表示吸烟有利于人体健康、解除疲劳、缓解精神紧张的情形。并规定烟草广告须标明“吸烟有害健康”的警语,警语必须清晰、易于辨认,所占面积不得少于全部广告面积的10%。 为了进一步规范卷烟促销行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国家烟草专卖局2003年8月制定了《关于规范卷烟促销活动暂行规定》,其中规定不得以中小学生为促销对象等。 第五,在卷烟产品责任方面。中国烟草企业遵守以下法规:消费者有知情权,产品不得做虚假宣传,受到损害的可以要求赔偿。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做出真实、明确的答复。”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 同时,中国烟草当局严肃整顿市场经济秩序,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针对中国国内曾经一度出现的假冒商标卷烟、走私卷烟、非法生产卷烟、超计划生产卷烟情况严重的问题,开展持久的打击假、私、非、超卷烟行动,既对卷烟消费者负责,又避免了国家税收的流失。 第六,在劝阻青少年吸烟方面,中国烟草企业主动开展反对未成年人吸烟的公益活动,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有关“严禁未成年人吸烟”的规定。 国家烟草专卖局发布的《关于加强禁止中小学生吸烟宣传教育工作的通知》(2001年),要求所属各工商企业都要从执法和真诚关心下一代健康成长的高度,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现行法律中关于禁止未成年人吸烟的规定,切实加强行业自律,高度重视并积极作好“禁止中小学生吸烟”的宣传教育工作。全行业各卷烟配送中心、批发网点及所管辖的卷烟零售户,都要在柜台的醒目位置摆放“禁止中小学生吸烟、不向未成年人售烟”的警示牌。 为了更有效地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关于“禁止中小学生吸烟”的规定,切实保护青少年的合法权益,保障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国家烟草专卖局2001年发布了关于自动售烟机有关问题通知:禁止各级烟草公司设置自动售烟机。各级烟草专卖局要加强对卷烟零售商户的监督管理,采取切实措施防止未成年人尤其是中小学生购买卷烟、雪茄烟。 第七,在社会公益事业方面。在努力为国家建设奉献的同时,中国烟草企业秉持真诚回报社会的立场,热心于扶贫、救灾、助残、助学等社会公益事业,并积极开展“禁止中小学生吸烟”的宣传教育活动,国家烟草专卖局与宋庆龄基金会、全国少工委、中国吸烟与健康协会等单位联合主办了“太阳花”杯公益活动,连续8年开展劝阻青少年吸烟活动,捐助了大量的资金,体现了烟草企业良好的精神风貌和高度的社会责任感。 案例一: 北京卷烟厂对环境和社会有强烈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努力成为令人尊重的企业公民,它不仅通过自身业务发展促进当地社会经济的发展,而且力所能及地推动社会公益事业。 2003-2004年,北京卷烟厂与北京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希望工程北京捐助中心在团市委的支持下,组织开展“关注公益事业 科技创新生活‘中南海’一分爱心传递行动”。截至2004年3月份,合计捐款金额达1461882.8元。 2001年12月12日由北京卷烟厂出资50万元设立了“中南海教育奖励基金”,并相应成立了中南海教育奖励基金理事会。 宏志中学前身是北京市142中,是在总结创办广渠门中学宏志班的经验基础上,于2002年4月10日改名创建的。为了响应北京市政府关于“关注弱势群体,支持特困学生”的号召,为北京市的公益教育事业奉献爱心,2002年6月,北京卷烟厂向东城区宏志中学捐赠价值近20万元的电脑室。 案例二: 昆明卷烟厂2003年增强社会责任投入经费情况统计: 抗击“非典”,向社会捐赠3000万元人民币(约合362.442万美元); 改善环境,厂区园林绿化费用1600万元(约合193.31万美元); 注重烟草安全和健康、降焦减害、产品研发,投入600万元(约合72.49万美元)。 进入21世纪,吸烟与健康的问题日益引起社会的关注,随着人类文明的进步,消费者健康意识的增强,企业社会责任感的加强,烟草诉讼问题的增多,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的通过,使得烟草产业未来的生存环境日益严峻。健康优先还是贸易优先,成为烟草企业需要正视的选择。 中国是一个发展中的农业人口大国,同时中国也是烟草最大生产国和消费国,中国经济的发展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要依靠烟草为国家增加财政积累,解决部分就业问题。但是中国政府已经于2003年11月10日签署了《烟草控制框架公约》,这体现了中国政府对公民健康高度负责任的态度。 作为一个具体产品来说是无责任的。责任在制造商和经销商。就中国卷烟产品的社会责任来说,作为制造商,要以服务好消费者为已任,注重产品质量,制造消费者需要的优质产品,努力满足消费需求;就经销商来说,其责任就是在消费者与制造商之间架好桥梁,不能经营假冒伪劣卷烟。不论是制造商,还是经销商都要高度自律。为此,中国烟草企业正在以下方面竭尽全力: 第一,继续大力开展降焦减害工作。低危害卷烟是今后烟草工业发展进步的趋势,是烟草业未来的发展方向,也是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具体表现。中国烟草界积极引进先进的科学技术,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改造卷烟产品,在消费者还不能完全戒除吸烟这一习惯的时候,加大对烟草和卷烟烟气中有害成分的研究力度,提高吸食安全性,降低对人体的危害,将烟草对健康的危害降至最小,有可能的话将烟草有害健康变为烟草有益健康,这是对消费者高度负责的积极态度,也是烟草企业负责任的具体表现。 第二,中国烟草界承诺在《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生效后,严格执行《公约》的有关规定。在出售给消费者的所有卷烟产品上标注清晰醒目的健康警语,让消费者在选择消费时能清楚地了解吸烟对健康的危害性,理性消费。 第三,在卷烟产品营销时,中国烟草企业切实把消费者的利益摆在首要位置,不搞虚假宣传,不弄虚作假,实事求是。尤其是着力杜绝欺诈性包装,如利用巧妙的设计、采用易使人误解的标示及用语夸大产品内容和包装容量,避免采用“疗效”、“治病”、“安全”等宣传口号来刺激消费者;杜绝欺诈性促销,如播放、刊登夸大不实或闪烁其辞、容易使人误解或虚假、诈骗广告,诱导和误导消费者。同时努力做到不向未成年人促销卷烟产品。 第四,中国卷烟生产企业积极推行ISO14000管理标准,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试点实施SA8000社会责任国际标准。在追求利润的同时,它们勇于承担起对环境和利益相关者的责任,为员工提供安全、健康的工作环境,按时支付工资和提供福利,保障员工权益不受侵害,确保所供应的产品必须符合社会责任标准的要求。特别要关注“二手烟”问题,支持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有关规定。 第五,中国烟草企业毫不避讳地宣传吸烟与健康的有关问题,通过行业网站、电话咨询、与媒体合作、向政府陈述、与消费者代表沟通及在零售点进行定点宣传等形式向公众宣传吸烟与健康的信息、向消费者介绍戒烟的方法等,让消费者形成这样一种观念:吸烟是成年人一种正常的行为,但不可以无节制吸食烟草制品。同时,劝阻未成年人吸烟。 第六,就消费者与吸烟的信息、公共场所吸烟、通过产品开发来降低吸烟的风险、劝阻未成年人吸烟、卷烟市场营销、烟草法规及打击假冒走私卷烟产品等问题,中国烟草界正在加强与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以及消费者的沟通交流,以增进公众对烟草业的了解,使烟草业对社会、对公众、对消费者、对政府更加负责。 中国政府提出,要“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在新的形势下,中国烟草企业将继续支持有力有效的烟草监管,卷烟产品要树立全新的理念,服务社会,服务消费者,理性地认识到控制烟草的生产和消费是保护公众健康的需要,是社会文明进步的表现,直面卷烟产品的社会责任,为人类生活得更美好而奋斗。笔者欣慰地看到,中国烟草界业已达成共识:以人为本,关爱健康,是中国烟草企业和卷烟产品必须承担的责任。 (本文首发于美国哥伦比亚大学2004年《中国企业的社会责任研讨会论文集》)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质量监督法 4、国家烟草专卖局网站 5、企业,该怎样承担社会责任,经济日报,2004年2月18日 6、北京大军经济观察研究中心(www.dajun.com.cn) 7、吕忠信主编,世界烟草经济,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出版社,2002年4月 8、社会责任标准的双重考验,赵义,《南风窗》总第263期,2004年6月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