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烟草专卖执法中暴力抗法的成因与对策(下) |
| 字体:【大 中 小】 作者:山东省即墨市烟草专卖局 孙玉祥 更新日期:2005-5-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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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草在线专稿 四、对策 要切实解决烟草专卖行政执法活动中遇到的暴力抗法问题,必须针对发生问题的原因,采取实际而恰当的措施。 以笔者之见,兼顾当前与长远,应当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重新评估烟草专卖执法队伍的基本现状,采取切实措施提高执法人员的综合素质 关于烟草专卖执法队伍的基本现状,一般认为是好的或者比较好的。但是由于如前所述,执法队伍现状并不容乐观。我们不应讳疾忌医,而要正视问题,对队伍现状重新进行评估。在此基础上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迅速提高队伍整体素质。 这些措施应当包括: 抓源头,把两关,保持执法队伍的活力 要制定具有完全可操作性的执法人员录用条例细则,把好队伍出口关和入口关。对于不合要求的坚决不能录用。对于违反条例规定的,坚决清除出执法队伍,做到严进宽出,切实增强执法队的生机和活力。 抓培训,重考核,提高依法行政的压力 与有关行政院校合作,制定切实可行的执法人员系统培训计划,分期分批的对执法人员进行脱产轮训,提高理论水平。实际工作中,要注重有效考核。制定考核细则,改革人事管理制度,把执法考核结果与个人升迁去留挂钩,严格奖惩,提高依法行政的压力。 抓待遇,建保障,增强依法行政的动力 目前,由于条件所限,烟草专卖执法人员(主要是协管员)工资福利待遇普遍较低,而一线执法者的人身安全风险较大,这就很难吸引和留住有真才实学的有志之士从事该项工作。所以有必要在整肃队伍的基础上,大幅提高执法人员(主要是协管员)的工资福利待遇,同时投入资金为全体执法人员建立人身、家财保险,解除他们的后顾之忧,提高依法行政的动力。 (二)改进执法作风,严格依法办事 考察暴力抗法案件的发生原因,凡是因执法人员执法不当引发的案件,其所谓“不当”之处绝大部分是程序“不当”。所以,改进执法作风首先要解决的是克服重实体轻程序的错误做法。要牢固树立“所谓现代法治的思想精髓在于程序的法制化”的意识。只有程序合法了,实体才有可能合法。而程序不合法的执法行为本身就是违法行为,它所产生的执法效力是无效的,反而还要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后果。 改进实体执法主要应当从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处罚依据合理、充分,责罚相当,履行告知义务等环节入手,把案件办成铁案,不给恶意抗法分子留下抗法的理由。 (三)积极推进柔性管理 柔性管理即要把管理寓于服务之中,采取措施缓烟草行政执法主体与执法相对人之间的矛盾。通过普法宣传、虚心倾听零售户的心声,贴近零售户,了解零售户,关注零售户存在的难点和热点,多为广大零售户的合法利益着想,多为零售户办实事,办好事,就能在以后的行政执法过程中减少矛盾,避免零售户或其他人的妨碍执法行为,获得广大零售户的支持和理解,最终维护广大零售户的合法利益,也维护良好和谐的执法环境和大市场秩序。 但是,柔性管理并不是要降低法律的严肃性和公正性,而是要在烟草行政执法主体与相对人之间不断改善相互关系,建立起沟通与合作的桥梁和纽带,改变单纯和简单管理执法关系状况,为烟草专卖执法的顺利开展提供良好和谐的执法环境。 (四)加强执法,严厉打击暴力抗法分子,维护法律尊严 暴力抗法行为所侵害的不仅仅是执法人员的生命健康,还干扰了烟草专卖企业的合法经营,亵渎了国家法律尊严,如不予以严厉打击,将会对其他一般涉烟违法分子造成负面示范效应。所以,对于实施暴力抗法分子绝不能姑息手软。 加强执法并不是仅仅局限于烟草专卖法律法规范围内的行政处罚和经济处罚。更要积极协调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和司法部门,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严重暴力抗法分子、组织领导暴力抗法分子、暴力抗法首要分子予以从重打击,坚决克服以罚代刑的倾向。青岛市实施的把烟草专卖市场综合治理工作纳入当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范畴,是一个比较成功的做法。 (五)把落实普法提上日程,讲求普法实效 “加强法制重要的是进行教育,根本问题是教育人”(邓小平)。实践表明,形式多样的普法宣传,使烟草专卖法律法规尽可能地达到家喻户晓,有利于行政执法。但是普法活动作为科普活动的一种特殊形式,有其一定的内在规律。按规律办事是一切实践活动的必然要求。鉴于烟草专卖法的普法现状,应当从四个方面加强和改进工作,以取得谱法实效。 普法语言通俗化 烟草专卖法是一部专业性经济管理法律,它对我国的经济制度之一的烟草专卖制度从法律的高度作了规定,其中对若干概念进行了专业性很强的法律规定和界定,如“烟草专卖品”、“烟草制品”、“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等等。但是烟草专卖法律法规的普及活动却不应当是满口术语的面目可憎的学术报告活动,而应当把生涩的烟草专卖法律术语转化成通俗的为一般公众所容易理解和接受的群众语言。 普法形式多样化 生活是丰富多彩的,人们普遍厌倦刻板乏味的生活。普法活动更是如此。普法活动手段单一就像普法语言艰涩干瘪一样,同样令人望而生厌。宣传车、高音喇叭、横幅、官样文章当然不失为谱法的基本形式,但是纪实性案例文学、通俗的文艺小品、以案说法的谈话节目因为更接近群众生活和欣赏口味,容易为一般群众所喜欢,因而更能达到普法效果。 在执法中普法 执法的过程也是宣传法律的过程,即谱法的过程。由于执法活动与被执法对象有着直接的利害关系,被执法人有着较为强烈的倾听执法人员对有关法律法规给与讲解的心理预期和实际需求。因而执法过程中的普法活动更容易给普法对象留下深刻印象,同时对第三者也是一次很好的普法教育。 普法要有规划有计划有序进行 烟草专卖法的普法活动要克服缺乏规划性的缺点,就必须对烟草专卖法进行比较系统的研究,找出这部法律与相关法律法规(如,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刑法有关章节、国务院及其各部委办局有关行政法规和规章、国家烟草专卖局有关行政规章)的内在联系,根据烟草专卖执法的实际需要制定出普法的远景规划和当前计划,有重点有步骤的稳步推进,而不应当漫山放羊式的走到哪里算哪里。这就要求我们必须坚决克服惰性,增强普法工作的主动性和自觉性,强化规划和计划的严肃性。这样才能取得烟草专卖法普法活动的实效。 (六)对烟草行业的内部机制进行改革,消除导致涉烟暴力抗法现象的内在诱因 上述诸多措施虽然可以减少暴力抗法现象,但是就中长期而言,依然不能彻底消除涉烟暴力抗法现象。原因在于导致涉烟暴力抗法现象的最根本原因--经济诱因没有消除。而经济诱因产生的根源在于烟草行业政企不分的管理体制和全封闭型的组织结构以及由此导致的全国烟草市场的人为分割和客户消费需求的被极端漠视。 客户需求是天然不可压抑的,按照市场经济学的原理,有需求就有市场,有市场就有利润,何况这种利润还非常可观。所以,就长期而言,要有效消除涉烟暴力抗法现象,就必须按照市场经济的要求对烟草行业的现行管理体制、组织结构进行调整,建立全国统一大市场,使烟草专卖企业具备全面满足客户需求的动力和能力,从而消除违法经营烟草专卖品的利润空间。那时,涉烟暴力抗法现象将自然消失。由于此非本文所要论述的重点,不赘述(读者如有兴趣,可参阅笔者《论烟草行业市场结构改造的目标模式》、《论烟草行业工商企业关系:现状与展望》、《烟草托拉斯 行业体制改革的道路与归宿》)。 (七)对现行烟草专卖法进行修改 在目前的大气候下,对现行烟草专卖法典进行大规模修改似乎不太现实。但是可否由有立法权的地方人大以地方立法的形式进行变通处理?事实上,部分省份在这方面已经进行了有益的尝试,并取得了切实的效果。笔者认为这是值得探索的一条道路。 一言以蔽之,烟草专卖执法活动中遇到的暴力抗法现象是一个具有深刻社会、政治、经济、文化及现实原因的特定时期的特定现象,具有很大的危害性,必须高度重视。要彻底消除这一现象,必须标本兼治,采取综合治理的办法,长远规划,兼顾当前。急功近利和掉以轻心的做法都是不可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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