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控烟:大可不必矫枉过正 |
| 字体:【大 中 小】 作者:和成东方品牌管理机构策略总监 张俊英 更新日期:2005-6-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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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草在线专稿 矫枉过正出处于《后汉书·仲长统传》:“逮至清世,则复入矫枉过正之检。”意思是把弯的东西扳正,又歪到了另一边。比喻纠正错误超过了应有的限度。 在控烟话题形成热点以来,人们反烟意识的觉醒、政府控烟举措达到了前所未有的力度。 在广州、哈尔滨市几乎见不到户外烟草广告,哪怕是擦边球广告都没有。 在深圳,从市区到机场高速路上的所有涉嫌烟草广告路牌限期拆除。个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人员认为:深圳零售连锁店“特专烟行”应该改换名字,因为有“烟”字。 在银川市,《银川市创建“全国无烟草广告城市”活动实施方案》规定,对于在宣传媒体、各类公共场所、香烟经销场所、运载工具等出现的烟草广告或变相烟草广告,要通知广告经营者、广告业主在4月30日前自行拆除或取消。 北京市工商局叫停多家涉嫌烟草广告。 …… 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是大势所趋,公共媒体、户外广泛禁止烟草广告也无可厚非。但个别城市禁止在零售商店进行卷烟产品的宣传、零售商店招牌不准有烟字,则有矫枉过正之嫌。如果根据有关烟草广告法规,一些变相的烟草广告不违法,则没有禁止的必要,如果禁止也有矫枉过正之嫌,因为无有关法律、法规支持。 《烟草控制框架公约》(以下简称《公约》)不久的将来会在我国生效,但对于《公约》要正确认识,不但要认识到其威力,还要认识到其发生作用的范围、形式和空间。 2005年2月27日,世界第一个旨在限制全球烟草和烟草制品的公约《公约》(FCTC)在最早批准该条约的40个国家生效,是使我国反烟浪潮升级的主要诱因。自去年以来,我国各媒体对烟草企业的关注超过了以往,主要事件是:自2004年7月1日起生产的焦油含量超过15毫克的不许在市场上销售;北京市工商局叫停多家涉嫌烟草的央视广告;个别卷烟产品焦油含量超标被停止生产;《公约》将在我国生效等等。这些事件都被多家媒体宣传、报道、讨论,放大了烟草事件在社会上的影响。 《公约》是世界卫生组织第一个具有国际法约束力的全球性公约,也是针对烟草的第一个世界范围多边协议。包括广泛禁止烟草广告、提高价格和税收、在烟草制品上印制健康警告标签以及除了其它烟草控制战略以外的避免人们接受被动烟草的措施。但对中国众多烟草企业直接产生效力的是《议定书》的各项条款:中国会在《公约》约定的5年期内妥善制定出适合中国国情的议定书。《公约》将会促使政府重新制定或修改对烟草产业的相关管理法律法规及政策。 所以说,我国烟草企业在产品包装、广告宣传等如何做到既受《公约》约束,又考虑我国具体国情,要根据我国制定的议定书和重新完善后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 其实,我国政府于1979年就开始开展控烟工作。 1987年国务院颁布了《广告管理条例》,严格对烟草广告的发布予以限制。 1995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对烟草厂告发布的限制更严格。同年,国家工商局依据《广告法》制定了《烟草广告管理暂行办法》,是专门就烟草广告管理的行政规章。长期以来,我国烟草企业广告的发布范围、数量、内容、程序均受到严格的限制。目前我国的烟草广告仅能以公益广告、赞助冠名等形式出现,烟草企业对烟草产品或企业形象进行宣传已受到很大的制约。 1997年制定实施了《关于在公共交通工具及其等候室禁止吸烟的规定》。到目前为止,全国已有14个省、直辖市和89个城市禁止在城区公共场所吸烟,并且由省会城市或大中城市逐步辐射到越来越多的地区。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27条规定:“任何人不得在中小学、幼儿园、托儿所的教室、寝室、活动室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室内吸烟。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15条规定:“任何经营场所不得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 虽然《公约》对烟草广告的定义范围比我国的定义范围更广,但公约在我国的实施还要通过议定书和与烟草广告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来实现。目前广受争议的电视广告是擦边球,并没有违反有关法规。因为许多烟草企业大都是多元化经营,在非烟产品或服务的广告宣传上,《烟草广告管理暂行办法》做出了明确规定:“其他商品、服务的商标名称及服务项目名称与烟草制品商标名称相同的,该商品、服务的广告,必须以易于辨认的方式,明确表示商品名称、服务种类,并不得含有该商品、服务与烟草制品有关的表示。”我国的商标法没有规定非烟产品、服务和烟草产品、服务必须不同,因此烟草企业的多元化经营中,产品、服务与烟草制品名称相同,是合法的,也因为明确表示了商品名称、服务种类,因此是不违法的。尽管许多人怀疑是涉嫌烟草广告,但因为没有充分而必要的依据,怀疑不能变成法定的事实。 吸烟有害健康,对卷烟产品的宣传促销活动进行限制,无可厚非。WHO的《公约》说明人类文明进步的表现。但香烟不是毒品,香烟在各国都是合法产品,消费者有知道产品信息的权利。让卷烟成年消费者在一定的渠道获知产品信息也是对尊重消费者、保护消费者的权利。 从另一个角度讲,对人类身体带来健康风险的不仅仅是香烟,还有汽车尾气、油炸食品等。就连世界快餐巨无霸麦当劳都被称为“垃圾食品”,在利与弊权衡之后,人类会选择对自己更加有利的。凡事都有有利的一面和无利的一面,卷烟给吸烟者带来舒适、放松、缓解疲劳;一些所谓的“垃圾食品”让人品尝到美味;人们在充满废气有大街上行走,是为了生存或生活的更好。香烟如果是毒品,会人人诛之,正因为香烟不是毒品,是合法产品,所以就会有销售渠道,利于消费者选择、购买和消费。也因为吸烟有害健康,才会有积极的控烟主张和措施。 世界第二大烟草跨国公司BAT在对控烟时明确表态:我们的产品会带来健康风险,因此我们认为负责任地管理产品至关重要。而我们的产品是合法的,没有任何政府或者严肃的民间组织试图禁止销售香烟。现实世界的情况表明,成千上万的成年人在对吸烟带来的愉悦和风险进行了权衡之后,选择继续消费烟草产品,并希望在质量可靠和价格公平的前提下购买自己偏爱的品牌。我们希望能够同政府合作,制定出有效和公平的规章制度,降低烟草消费对公众健康的影响,杜绝未成年人吸烟,保障成年消费者在知情的条件下自由选择合法产品的权利。 我国同西方发达国家在控烟的态度上是相同的,但在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者生活态度、生活方式还有很大的差距。烟草行业一直是我国经济的一大命脉。1亿人的生活与烟草行业息息相关,烟草税收仍然是我国的重要税源之一。我们应该做到“控制烟草”与“发展经济”两手都要抓,两手都要硬。 我国控烟应该有度的把握,这个度就是要依法办事,而不是凭一时意气,更不能凭想象。控烟应该在遵守《公约》的前提下,根据我国有关法律及我国国情,制定更为适宜的控烟法规,使烟草产品广告宣传的监管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 为在最大程度上减少消费者因吸烟带来的健康风险,使我国控烟工作稳妥进行,烟草企业要积极探索符合新法律环境下的宣传促销办法,并不断采用新技术降焦减害;政府对控烟应有预见性地提前做出舆论引导,而不是任由有关各方任意的猜测和揣摸;媒体要在本着尊重消费者的选择和知情权的前提下,对控烟正确引导,而不是炒作。 控烟需要责任,更需要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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