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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局长如何面对市场经营主体的转变(上)
字体:【  】  作者:盛业发  更新日期:2005-7-1
  烟草在线专稿  2003年4月3日,安徽烟草在全国烟草行业率先进行体制改革,成立安徽中烟公司。在以后仅仅一年多时间内,烟草行业瞄准工商分离为突破口,全面推进内部管理体制改革。在经过2004年“兼并重组”之后,烟草行业的工业从原来的180余家已经缩减到了57家。同样,烟草商业在经过工商分离后,加快了传统商业向现代流通转变的节奏。2004年度取消县级烟草公司法人资格561家,其目的是将县级烟草商业卷烟经营和市场管理的职能再一次分离,全力打造以市级公司为经营主体,实行新的流程再造。为此,笔者想浅谈一下现阶段如何做一个合格的县(市)区烟草专卖局长。

  一、烟草走向专卖历程的简单回顾
  1953年1月,各地烟草行业的业务移交先前只经营酒类的专卖事业公司,同时成立专卖事业管理局。1956年各地烟酒专卖事业公司划归轻工业部管理。1961年3月,烟酒经营业务又划归商业部隶属的糖业烟酒公司管理。1964年下半年,轻工业部下属的中国烟草工业总公司在全国设立了7个分公司,对辖区范围内的烟厂生产和烟叶收购业务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卷烟销售专营管理由各地糖业烟酒公司负责。这样,在各地行政区域,烟厂只负责生产卷烟,属地糖业烟酒公司负责统购包销。在计划经济的年代里,各类商品奇缺,糖、烟、酒、火柴、肥皂、肉类等在市场上一律凭票供应。烟厂负责按月计划生产,糖业烟酒公司不愁市场,这种产销模式一直延续到70年代末和80年代初。
  在计划管理方面,第一个五年计划期间,国家对资本主义工商业进行社会主义改造,一是通过国家资本主义的高级形式,对民族资本企业实行公私合营和全行业的公私合营,使之转变为社会主义的国营经济;二是对小型的工商企业,采取走合作化的道路,组织起来,使之成为社会主义的集体经济。截止1956年底,最终在商品流通环节上形成了二大块:一是商业部下属的各省、市、县对口的国营各类商业公司,二是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下属的各省、市、县对口的集体商业的各级供销社和基层合作商店。各地糖业烟酒公司对糖、烟、酒商品供应方式是:市区供应给具备经销烟酒资格的有关商业公司和市供销社的烟酒门市部,对县城以下,只供应到各基层供销社。各基层供销社对糖、烟、酒商品一是自营,二是转拨一部分给隶属的烟酒合作商店代销。在计划经济时代,流通环节的经济成份比较单一,国营商业和集体商业都属于社会主义公有制,且计划成份占主导地位,烟酒流通秩序非常规范。
  1980年8月19日,安徽省烟草工业公司成立。仅一年多时间,各省纷纷组建烟草公司。从1983年开始,各省烟草公司陆续上划归中国烟草总公司。在烟草行业内,从总公司到县公司,实行人财物、产供销一条龙托拉式管理,为烟草行业的发展和实施专卖管理体制奠定了组织基础。1983年9月,国务院颁布《烟草专卖条例》,各地依照《烟草专卖条例》的规定,相继成立各级烟草专卖局,将烟草及其制品的生产经营纳入法制轨道。1991年6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0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1997年7月3日,国务院又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这是中国烟草发展史上第一部烟草法典,国家以法律形式将烟草专卖制度确立下来,为烟草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
  二、烟草专卖20多年来取得喜人的成就,以及克服内部不和谐的因素和不断排除外部的干扰
  烟草行业从80年代组建以来,在行业内施行“垂直领导,统一管理,专卖专营”的管理体制,烟草专卖体制是我国改革开放的产物。
  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进出口依法实行专卖管理,并施行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一方面采取“寓禁于征”的政策,对烟草课以重税,控制烟草发展;另一方面严格按国家下达的计划组织生产,合理配置资源,最大限度地发挥资源效益。同时,国家加强对烟草专卖品的科学研究和新技术开发,降低焦油和其他有害成份的含量,减少吸烟对人体健康的危害,限制在公共交通工具和公共场所吸烟,禁止未成年人和中小学生吸烟。
  20多年来,烟草行业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一系列路线、方针、政策,遵循邓小平“以法治国”的指示和烟草行业发展的客观经济规律,努力践行“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使烟草行业得到了较快的发展。全行业实现税利从1982年的75亿元上升到2004年的2100亿元,是国宝重要的财政支持。同时,烟草行业始终咬定专卖管理不放松,坚持“谁发证、谁供货、谁管理”,守土有责、失土必究,维护和净化卷烟市场。仅2004年,全行业就查出卷烟制假案件26.9万起,收缴假烟68.7万件,捣毁制假窝点2805个,查获制假烟机1890台,给不法烟贩毁灭性的打击。实践证明,烟草专卖利国利民。既为国家积累做出了突出贡献,同时保护了广大零售户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烟草行业内部不和谐的因素和来自于外部的干扰
  (一)1983年9月《烟草专卖条例》颁布后,在烟草行业内,省级公司和分、市公司定为二级批发企业,面向全国从事卷烟批发销售。县级公司定为三级批发企业,主要是面向省内批发销售卷烟。
  烟草行业组建初期,各地卷烟销售基本上以省产烟为主。从80年代末开始,随着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变,以云、沪为首的国内名优卷烟逐步走向全国市场。总公司为激活市场,货畅其流,每年召开二次全国卷烟衔接会。各省的省级公司和分、市公司有资格参加会议,可以在会上订购到一定数量的省外名优卷烟,有的调回销售,有的翻手转卖,获取的利润极为可观。县级公司属于三级批发企业,无资格参加全国烟草衔接会议,隶属管辖的分、市公司,订购到的名优卷烟一般都是自我经营。县级公司在未取消法人代表前,和分、市公司一样,都属于一级法人机构,独立核算单位。因此,从80年代末到90年代后期,很多县级公司想方设法挤进全国卷烟衔接会,通过各种渠道搞点紧俏烟计划,请分、市公司代订合同。有不少县级公司与省外毗邻供销社或有门路的烟贩合作,与省外紧俏烟厂家取得联系,通过合法手续搞到紧俏烟计划货源,然后通过不合法但符合情理的程序与搭桥的供销社或烟贩按原商定的比例分存。这些供销社或烟贩在拿到紧俏烟后,或就地下蛋,干扰当地市场,或运回倒卖,冲击本地市场,这种有烟草行业内部不和谐因素造成的不规范的卷烟经营行为,增加了烟草专卖管理的难度。
  (二)国家专卖在不少地区演变为地方专卖。在烟草行业体制上,各地烟草专卖局和烟草公司是两块牌子、一套机构。在大多数烟草企业,专卖局长、公司经理、党委(党组)书记由一人担任,二块牌子一个门,三顶帽子一个人。这样,作为烟草行业在烟草专卖管理方面,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烟草行业在工商未分家前,不少地区的国家专卖都演变成地方专卖。在保护地方利益的驱使下,本省烟草企业只能卖本省烟厂生产的香烟。笔者曾与某烟厂内退下来的一个原销售科长谈心得知,90年代初,某省一个县公司通过其市公司与该厂签订一个300箱卷烟购销售合同,香烟调出后一个多月,该科长到省外考察市场,特意赶到某县公司,发现调给该县公司的香烟,市场上一包没有。事后得知,在香烟调出半个月后,300箱卷烟以高于烟厂调拨价、低于烟厂所在地的三级批发价,全部返回到烟厂所在的地区销售。同时在地方专卖严重的地区,市场上只要不是本省香烟,专卖稽查人员对外省香烟一律查封处罚,在专卖管理上称之为非渠道流入,再好的唱本,就怕遇到歪嘴和尚,唱跑了调。
  (三)卷烟自由批发市场对专卖的干扰。80年代末至90年代中期,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变过程中,全国大多数省的乡镇供销社在转变过程中以及诸多因素,渐渐从卷烟委托批发中退了出来,取而代之的是个体批发极不正常的进入基层批发企业与农村零售户之间,充当“四、五级批发”。很多烟贩在完成原始资本积累后,在市郊、城乡结合部形成非法的卷烟交易市场,这些市场每天的卷烟交易量都在几百箱左右,在市场形成初期,有少数市场甚至还得到了地方政府和工商部门的支持,卷烟自由批发市场的存在,严重干扰和破坏了正常的卷烟经营秩序。
  (四)卷烟销售环节上的体外循环。在80年代末至90年代中期,一是少数烟厂从本位主义出发,通过省外贩烟大户将香烟销售到省外(在地方专卖控制下,当地烟草公司根本打不进去),户头开的是省外某某烟草公司,实际上是卖大户,向省外贩烟大户或省外卷烟自由批发市场整车提供货源;二是有不少销区公司在省外烟厂执行合同计划时,所购香烟不进自家仓库,而是就地下蛋或异地下蛋,卖单子、两头在外,收取卷烟购销差价款,甚至有极少数市、县公司专门给省外毗邻供销社或贩烟大户提供帐户,每车香烟按一定差价收取过户费。这类现象的存在,不少厂家心知肚明,但只要有利于把本厂卷烟推向省外市场,与销区公司心照不宣,配合默契。江南某些市、县公司经理在回忆这段历史时曾自嘲过:“没有当年胡乱搞,哪有现在的形势好。”卷烟销售体外循环,其病灶是从内部向外部延伸和侵蚀,在专卖管理上危害性最大。
  (五)违价销售与烟厂补亏。从90年代初期开始,为维护正常的卷烟销售秩序,各省烟草公司在下伸分销处网建工作的同时,都先后出台了本省烟草企业统一执行卷烟三级最低批发限价的规定,但众多市、县公司在执行过程中难度很大,一是非法卷烟市场的存在,直接冲击烟草企业的最低批发限价;二是少数烟厂从本位主义出发,以扩大本厂卷烟品牌在市场上的销售份额,对销区公司让利补亏,助长了不少销区公司违背三级最低批发限价销售卷烟,其降价损失按季或到年终找烟厂算回头帐补回来,这也是烟草行业在特定的历史时期由其自身给专卖管理出了一道难题。
  (六)在卷烟零售环节上,专卖部门管理怕越位,工商部门管理不到位。《烟草专卖法》第35条明文规定:“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但在实际运行中,工商部门管理很难到位,无烟草零售许可证经营香烟,城乡市场屡见不鲜,屡禁不止,烟草专卖管理法律依据不全,在行为上又怕越位,无证经营既是假冒卷烟和非法流入卷烟的首选下水道,又是对《烟草专卖法》的轻视和对有证经营的伤害,在专卖管理上处于两难状况。
  曾经沧海难为水,谁说刘项不读书。
  从98年开始,国家局加大了专卖管理的卷烟调控力度,积极商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就整顿规范卷烟市场形成共识,并于98年8月12日以工商市字(1998)第174号文件联合下发《关于整顿卷烟交易市场秩序、严厉打击卷烟走私贩私活动的通知》。其中在整顿目标中,第一条就是取缔非法设立的卷烟交易市场,各级烟草专卖部门积极争取地方政府的支持,与工商、公安等部门密切配合,出重拳,依法逐一关闭各地非法卷烟交易市场,为烟草的规范经营、专卖管理疏理了一个良好的外部市场环境。
  2000年初,国家局党组提出了“狠抓基础、稳中求进”的指导思想和“一要规范、二要改革、三要创新”的工作重点,把规范放在工作重点的首位。在烟草工业环节上,对年生产能力10万箱的烟厂实行关停并转,并严格规定行业内各家烟厂必须按国家下达的计划指标生产,杜绝超产、瞒产。在商业环节上,严格执行“谁发证、谁供货、谁管理”,对零售户核量供应,杜绝卖大户现象。同时,各省级烟草公司重新出台了卷烟三级批发最低限价,稳定了卷烟市场的经营秩序。
  2003年3月10日,国家局召开了全国烟草行业电视电话会议,国家局党组成员、纪检组长葛祥久宣传了国家局《关于进一步整顿规范卷烟生产经营秩序的五条纪律》,其中第五条明确规定:“卷烟工商企业不得违反有关烟草专卖法规,以任何理由向非正常渠道供货、搞体外循环,违者,一经查实,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企业领导和有关责任人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直至开除的处分。”国家局五条禁令的出台,标本兼治,重在治本,从烟草行业内部为专卖管理铺平了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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