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08年“两会”控烟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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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字体:【大 中 小】 更新日期:2008-3-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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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草在线根据和讯网报道 2008年两会上,全国代表针对控烟问题提出了多项提案:
1.关于更改某些烟草制品品名、商标或标识的建议
烟草制品有害健康,已是国际社会的共识。此外,根据《烟草控制框架公约》规定,烟草制品的任何外部包装和标签上都要明确标识使用烟草有害健康的警语或警示图形。
作为公约缔约国,我国烟草制品的品名、商标或标识应当禁止使用与国家民族形象有关的名词、图像等。并要求立即停止使用“中华”、“中南海”作为烟草品牌。
2.关于国家烟草专卖局更名和转变职能的建议
2006年1月9日《烟草控制框架公约》在我国正式生效。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公约与要求,采取积极措施,有效减少烟草的供应和需求,遗憾的是,就在政府签署《框架公约》后的三年半中,中国卷烟的生产量和销售量不但没有减少,反而都增加了近20%,速度惊人。
多年来,烟草专卖局与烟草公司两块牌子,一套机构,集专卖管理的行政职能与烟草经营的企业职能于一体。作为履约协调小组成员,国家烟草专卖总局应该同企业利益脱离,考虑如何控制烟草危害, 真正担负起国家行政管理部门应负的责任。
有代表建议,将国家烟草专卖局更名为国家烟草监督管理局,按照发改委的规划,统一领导与监督我国烟草生产企业的控烟履约工作,监督烟草的生产、经营和销售。
3.关于将戒烟服务纳入社会医疗保险范围的建议
据世界卫生组织统计,吸烟已成为继高血压之后的第二号全球杀手。中国每年有100万人死于与吸烟有关的疾病。由于中国吸烟率一直居高不下,这类死亡仍在持续上升。
医疗的介入,将大有助于健康教育和慢病防治工作,从而有效降低烟草依赖患者的人数,降低烟草相关疾病的发病率,从整体上节约医疗费用,提高公共卫生投入效益。同时,它也将促进全国公共场所和工作场所的禁烟工作,改善环境,提高全国人民的健康水平。
为此,有代表建议国家应将烟草成瘾依赖性疾病列为疾病并将戒烟服务纳入社会医疗保险报销范围。
4.应用烟草税收加大控烟力度的建议
控烟应当成为政府行为。政府应当尽快对减少烟草供应和减少烟草需求作出规划,制定中短期和长期目标,限时完成。控烟需要投入。政府应加强控烟力度,加大控烟投入,用于控烟相关开支,如健康教育,控烟宣传,禁烟管理监督,控烟立法、烟草危害监测、戒烟帮助,与吸烟相关疾病的治疗与研究等等。控烟投入所需资金,可从烟草生产税利中提取10%,或加征10%烟草税来获得。
5.关于在我国全面禁止一切烟草广告的建议
已有的研究结果表明:广告费用的增加意味着更多的烟草消费。烟草生产和经销者的广告费用每增加一个百分点,烟草消费的增长就从0.18 %上升到0.24%。这就是烟草商千方百计大做显性与隐性、硬性与软性广告的利益动机所在。为了控烟,必须全面禁止各种烟草制品的广告、促销及赞助。
为此,有代表建议, 鉴于吸烟的社会危害性和烟草广告对公众吸烟的诱导性,建议尽快修改《广告法》《烟草广告管理暂行办法》,全面禁止直接烟草广告,全面禁止间接烟草广告、促销和赞助。禁止将烟草品牌名称或烟草品牌特征用在非烟草品牌产品上或与非烟草活动、会议、事件相关联。
6.关于尽快制定全国公共场所禁烟法的建议
公共场所环境烟草烟雾是一种重要的环境污染物质,严重危害人们的身体健康。在公共场所吸烟侵犯公众呼吸清洁空气的权利。消除环境烟草烟雾,防止被动吸烟属于我国环境保护的范畴,其体现对公民环境权的保护。
具体落实保护公众无烟环境权的关键措施是实行相关的法律规范。我国在控烟方面的立法存在空白。我国应尽快出台在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全国性法规,然后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等立法机关结合本地情况尽快制定具体的控烟法律规范。
7.关于“倡导无烟影视”的建议
受烟草行业的极力怂恿,青少年时期一旦尝试了烟草这一高度成瘾的产品,就会很容易造成终身的烟草依赖。
影视作品社会影响大,而且直接关系到青少年的健康成长。影视作品中吸烟、尤其是青少年偶像型人物吸烟形象的频繁出现,对人群尤其是青少年群体的行为产生了不可忽视的影响。
8.关于限期按《烟草控制框架公约》要求改变我国烟草制品包装的建议
《公约》对烟草制品的包装有明确的规定,主要内容包括:
1) 烟草制品的包装和标签上应包含国家当局所规定的有关烟草制品成分和释放物的信息。不得使用对其危害产生虚假、误导或欺骗印象的标识或词语,也不得使用能让人觉得某一种烟草制品危害较小的标识或词语,如“淡味”、“低焦油”、“柔和”、“超淡味”等等。
2) 烟草制品的任何外部包装和标签上都要带有说明烟草使用有害后果的健康警语或警示图形。警告标识应占有包装主要可见部分面积的50%或以上,最少不能低于30%。警告信息应是国家主管当局批准的、大而明确清晰的、可以轮换使用的。
根据公约规定,此项内容,各缔约方应该在本公约缔约方生效后三年内确保实行。到今年年底,中国签约三年的期限已满,但至今未见国家烟草专卖局和中国烟草总公司采取积极履约的行动。中国出口的烟草制品由于对方履约的要求,已经按照《公约》要求改换了包装,但国内销售的烟草制品却依然故我。烟草专卖局和烟草总公司这种双重标准的做法,令人难以理解。更难理解的是,有关方面还不断制造“有碍美观”、“影响品牌”等理由拖延不决,抵制社会各方要求履约的呼声。
9.关于提高烟草制品税收和在公务活动中禁止用公款消费烟草制品的建议
采用提高烟草税,提升烟草制品价格的办法,减少烟草消费,达到控烟的目的,是国际社会公认的最有效措施,我国政府签署的《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第六条便肯定:“各缔约方承认价格和税收是减少各阶层人群特别是青少年烟草消费的有效和重要手段。”
若是提高烟草税率10%,国家可以净增300亿税收。由于增税带来卷烟价格的提升,可以减少烟草制品的消费。国外高收入国家的经验:提高10%烟草税,可以降低4%的烟草消费量。在低收入国家,收效可能更大,尤其对减少青少年烟草消费量效果更为明显。
政府增加税收,可以用于控烟,用于与吸烟相关疾病治疗的补贴。减少烟草消费量可以减少烟草对公民的危害,保护人民健康。无论从哪个方面看,都是一种善政,也是构建和谐社会所必需。
烟草业热衷于生产所谓“极品卷烟”,价格高昂,已经成为世界奇观。除部分高收入者消费外,相当大的数量是由公款消费维持,或作为企业向政府工作人员“公关”的馈赠。既耗费国帑,又败坏政风。已经成为另一种烟草公害。政府应当加以禁止。国际社会特别针对我国“极品卷烟”、高科技降焦减害卷烟等开展研究,证实其危害与低档烟没有差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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