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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10类公共场所5月1日起开始全面禁烟
字体:【  】  作者:童曙泉  更新日期:2008-4-11

  烟草在线据《北京日报》报道  今年5月1日起,北京市中小学校、体育馆等10类公共场所将全面禁止吸烟。市政府第204号政府令公布的《北京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范围若干规定》,详细确定了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范围。这是本市实现无烟奥运、创建健康城市的重要举措,也使北京向无烟城市迈进了一大步。

  体育馆首次进无烟名单

  3月24日在市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北京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范围若干规定》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根据规定,10类公共场所届时将全面禁止吸烟:医疗机构的室内区域;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和其他教育、培训机构的教学区域;影剧院、音乐厅、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科技馆、档案馆、少年宫、纪念馆等科教、文化、艺术场所;商业、金融业、邮政业和电信业的营业厅;公共汽车、出租车、轨道交通等公共交通工具内及其售票厅、室内站台;对社会开放的文物保护单位;体育馆、健身馆;健身场、体育场的比赛区和座席区。其中,体育馆、健身馆是第一次列入禁烟范围。

  办公、会议场所禁止吸烟

  除了这10类公共场所,一些公共场所需要局部设置无烟区。其中,宾馆、旅店、招待所、培训中心、度假村等提供住宿休息服务的经营场所,应当按照规定设置无烟客房或者无烟楼层。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办公、会议等工作场所和食堂、通道、电梯、卫生间等内部公共场所禁止吸烟。

  吸烟区须远离主要通道

  还有一些场所可以专门设置吸烟室或者划定吸烟区:餐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经营场所的服务区域;公园、游乐场等公共场所;飞机、火车、长途汽车等公共交通工具的等候室。吸烟室或者吸烟区以外的区域禁止吸烟。

  吸烟区的划定也需要遵照较严格的规定。吸烟区所处位置应符合消防安全要求、远离人员密集区域和行人必经的主要通道;吸烟区本身要设置明显的标志,并且与非吸烟室、非吸烟区隔离。今后,设置吸烟区的单位还将通过加强禁止吸烟的宣传教育并采取有效措施,逐步取消吸烟室或者吸烟区。对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一旦未履行相应职责而出现吸烟现象,市或区、县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可以委托市或区、县卫生局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部分烟民开始考虑戒烟

  不少市民对即将出台的禁止吸烟规定表示欢迎与支持。建国门外一家无烟餐馆的刘经理说,有了新规定的支持,“今后可以理直气壮让客人把烟掐了”;遇到一定要抽烟的客人,就“宁可不做这笔生意”。不少烟民都表示,一定要在无烟区忍住不抽烟,“现在开始考虑戒烟了”。

附件:

北京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范围若干规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
                                     第204号

  《北京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范围若干规定》已经2008年3月24日市人民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市长 郭金龙

                                             二〇〇八年三月三十一日

  第一条 为了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提倡社会公德,减少吸烟造成的危害,根据《北京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下列公共场所禁止吸烟:

  (一)医疗机构的室内区域;

  (二)托儿所、幼儿园;

  (三)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

  (四)高等学校和其他教育、培训机构的教学区域;

  (五)影剧院、音乐厅、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科技馆、档案馆、少年宫、纪念馆等科教、文化、艺术场所;

  (六)商业、金融业、邮政业和电信业的营业厅;

  (七)公共汽车、出租车、轨道交通等公共交通工具内及其售票厅、室内站台;

  (八)对社会开放的文物保护单位;

  (九)体育馆、健身馆;

  (十)健身场,体育场的比赛区和座席区。

  第三条 下列公共场所可以设置吸烟室或者划定吸烟区,吸烟室或者吸烟区以外的区域禁止吸烟:

  (一)餐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经营场所的服务区域;

  (二)公园、游乐场等公共场所;

  (三)飞机、火车、长途汽车等公共交通工具的等候室。

  第四条 宾馆、旅店、招待所、培训中心、度假村等提供住宿休息服务的经营场所,应当按照规定设置无烟客房或者无烟楼层。

  第五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办公、会议等工作场所和食堂、通道、电梯、卫生间等内部公共场所禁止吸烟。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除前款规定以外的单位内部的禁止吸烟公共场所,并做好相关管理工作。

  鼓励创建无烟单位。

  第六条 按照本规定第三条的规定设置吸烟室或者划定吸烟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二)设置明显的标志;

  (三)与非吸烟室、非吸烟区隔离;

  (四)远离人员密集区域和行人必经的主要通道。

  第七条 设置吸烟室或者划定吸烟区的公共场所所在单位,应当加强禁止吸烟的宣传教育,采取有效措施,逐步取消吸烟室或者吸烟区。

  第八条 禁止吸烟公共场所的所在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设置明显统一的禁止吸烟标志,加强吸烟有害健康和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宣传教育工作,并及时劝阻、制止公共场所内的吸烟行为。

  第九条 全社会都应当支持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工作。

  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烟草危害、吸烟有害健康和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营造无烟环境的意识。

  第十条 禁止吸烟公共场所的所在单位不履行《北京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规定》和本规定确定的职责的,由市或者区、县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按照《北京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规定》予以处理。

  市或者区、县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可以委托市或者区、县卫生局实施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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