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平顶山市规定禁烟场所抽烟将受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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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字体:【大 中 小】 更新日期:2008-4-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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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草在线据《平顶山晚报》报道 记者2008年2月26日从平顶山市疾控中心获悉,由平顶山市政府制订出台的《平顶山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近日开始施行,公民在禁烟场所吸烟将会受到行政处罚。
平顶山市是“迈向无烟中国”的40个项目城市之一。市疾控中心去年曾对不同人群进行过调查,结果显示公众普遍支持公共场所禁烟(本报2007年11月2日曾予报道)。为了推进我市的控烟工作,市政府成立了由卫生、爱卫办、文化、公安等19个成员单位参加的“平顶山市控烟工作领导小组”,并出台了此《规定》。
哪些是禁烟场所
根据《规定》,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包括: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会议室、办公室、食堂和生产车间;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儿童乐园等教学场所和其他青少年及儿童教育活动室、寝室等室内场所;医疗卫生机构候诊室、诊疗室和病房;图书馆、档案馆、展览馆、科技馆、博物馆、美术馆、阅览室和展示厅;火车站、汽车站的候车厅及其交通工具上;公用电梯间内;影剧院、歌舞娱乐厅、录像放映厅(室)、室内体育馆观众厅和比赛厅、游艺厅(室)、网吧;商场、餐饮业、金融业、邮政业、通信业、洗浴业等服务行业的营业厅及以上行业室内经营场所。
不得向未成年人售烟
《规定》中明确规定,禁止青少年和未成年人吸烟。各级国家机关公务员、教师、医务工作者应带头不吸烟并积极开展戒烟活动;学校、家庭应教育青少年不吸烟,保护青少年身心健康。不得向未成年人出售香烟。香烟销售者必须在柜台醒目位置摆放“禁止中小学生吸烟”、“不向未成年人售烟”警示牌。禁止利用广播、电影、电视、信息网络、报纸、期刊等媒体发布烟草广告,禁止设置户外烟草广告。
禁烟场所吸烟将受处罚
根据《规定》,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所在单位应建立健全相关管理责任制度,设置明显的“禁止吸烟”标志,不设置烟灰缸,可选择适宜场所设置“吸烟区”并予以提示。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在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义务,有检举、投诉公共场所吸烟行为的权利;公民有权要求禁止吸烟公共场所的吸烟者停止吸烟,有权要求禁止吸烟公共场所的所在单位履行本规定的职责,有权向卫生行政部门举报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如果禁烟公共场所的所在单位不履行禁烟义务,或者公民个人在禁烟场所吸烟不听劝阻的,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应责令其改正,并可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予以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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