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克拉玛依出台《禁烟规定》
作者:徐基祥  更新日期:2008年7月10日

  烟草在线据克拉玛依支队报道  7月8日,新疆克拉玛依市消防支队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爱国卫生工作条例》和《克拉玛依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暂行规定》,结合部队实际,制定出台了《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规定》明确禁止支队官兵在训练场、公共办公室、会议室、食堂、器械训练室、图书室、荣誉室、警营网吧、话吧、寝室、警车等公共场所内吸烟;禁止在公共场所内摆放烟灰缸、打火机以及任何与吸烟有关的物品。支队政治处负责监督实施,并会同有关部门开展经常性的监督检查。

  《规定》要求各部门负责人、各单位军政主官要做好禁止吸烟的日常教育工作,对违反规定吸烟者要及时劝阻;各单位要在营区醒目位置设置禁止吸烟标志;遇有外来人员办事吸烟者,要及时阻止并说明原因;在营区以外公共场所吸烟须遵守地方有关禁止吸烟的规定。

  《规定》还制定了相应的惩罚措施,发现在营区公共场所吸烟者,一次罚款100元;聚众吸烟者,每人罚款200元;各单位负责人带头吸烟,单位负责人罚款200元;单位负责人发现干部吸烟不阻拦,罚款100元;经单位负责人劝阻,仍继续吸烟不听劝阻者,罚款200元;各部门、单位营区、公共办公室、寝室发现烟头者,部门、单位负责人、办公室人员、寝室班长罚款100元。

  《规定》的出台为营造警营良好卫生环境提供了制度保障,为保障官兵身心健康提出了明确要求,为创建文明警营、和谐警营、健康警营、无烟警营奠定了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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