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魔鬼”公约殃及中国一成财政收入 | | -更新于2002年3月18日- | 今年1月,北京一家烟草制造商的产品被逐出美国马萨诸塞州。起因是该州法律规定,烟草商在进入之前必须交纳一笔可观的费用,这笔费用将在被起诉时支付给消费者。而北京这家公司设有预交这笔费用。2月,中国太平人寿险宣布将对吸烟者和非吸烟者征收不同的保险费。接受记者采访时,该公司认为,吸烟增加了保险公司的风险。
在世界卫生组织正推动《烟草控制框架公约》谈判之际,这两个跟中国有关的事件似乎是某种警示。
“WTO不是魔鬼,真正的魔鬼正悄悄来临。”国内烟草界有关人士认为,中国烟草真正的“魔鬼”是世界卫生组织(WHO)正在推动缔结的一个全球范围内限制烟草的公约--《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简称FCTC)。WTO和FCTC都将对中国烟草带来巨大冲击,但FCTC的冲击要比WTO带来的冲击大得多。“WTO带来的只是市场的分割,而FCTC却关乎烟草业的生存与发展。
全球范围控烟
被称为30年来世界卫生组织禁烟运动最大胜利的FCTC缔约谈判是从1999年提议2000年正式开始的。目前公约已经过了三轮谈判,3月18日在日内瓦进行第四轮谈判。
FCTC的主要内容包括:全面禁止烟草广告;禁止烟草企业一切形式的赞助活动;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香烟;禁止在公共场合的吸烟;公开生产的全过程;全球采取统一的烟草税率,大幅提高香烟的价格;对包装和标签进行限制;禁止走私;明确烟草生产商的赔偿和责任等。
由于控烟行为涉及到卫生、外交、税务、财政、海关等多个部门,使得谈判异常复杂。谈判分为3个工作小组,而各成员相对应的部门之间进行谈判,形成文本提交给主席。公约一旦签署,各成员国必须把公约内容融入本国法律,对烟草的生产、销售、税收、广告等诸多方面进行限制,FCTC要达到的目的是,通过公约的执行在客观上减少烟草的生产总量,限制烟草的有害成分。最终消灭烟草;而在现阶段内则期望达到使“烟草危害人类健康”的观点深入人心。公约签署之后,将在此基础上产生一个具体、操作性很强的议定书,各成员国必须按照议定书的内容来执行。
按照世界卫生组织的时间表,第五轮谈判时间确定在今年10月,五轮谈判结束后,各国卫生部长将在2003年签署这个公约,随后公约将在全球范围内实施。
FCTC谈判是一个政府间谈判,谈判不允许烟草制造商参与,只能参加听证会。由于烟草在我国的国民经济中占有极重要的位置,占中国财政收入的1/10强,每年上缴的税利高达1250多亿元,因而该公约的谈判引起了我国高度重视,第一次谈判便由国家计委产业发展司牵头组织了十多个部委参与。
利益之争
目前,全球烟草每年产生的利润高达4000亿美元,但世界卫生组织的观点认为:烟草产生的利润不足以弥补医疗为烟草付出的代价。据世界卫生组织的统计表明:全球每年因为吸烟死亡的人数多达400万。根据世界银行报告:控制烟草使用是最符合成本效益的公共卫生干预措施:控烟使用20-80美元就可节省1个残疾调整的健康生命年;通过治疗心血疾病,花2000-4000美元方可节省1个残疾调整的健康生命年;而通过治疗肺癌则须花12000美元,通过签订公约,以促进人类的生命健康已成为各国的基本共识。
但由于各个国家对烟草的依赖性不一样,因而谈判中利益之争空前激烈,也为谈判增加了难度。
加拿大、南非、澳大利亚、北欧国家、新西兰等国对烟草依赖很小,因而这些国家主张对控烟采取较为严厉的措施。如在公约谈判中提出在烟的包装上不得使用“低烟碱”、“淡味型”、“极淡味型”、“柔和型”等字样或者有类似效果的字样,因为这被认为是用来传递这种烟草制品比其它烟草制品危害小的印象,目的是引诱消费者。而在香烟的包装上要求有不低于总面积20%的警语提示:有的甚至要求提示面积必须占50%以上。
对烟草依赖较大的国家虽然总体要求公约能宽松一些,但由于各国的具体情况不同,因而也有很大的分歧。比如,公约要求各国实行生产和销售香烟许可证制度,这和我国烟草专卖规定是一致的,但印度和美国就反对。
最后的公约将是一个整合了各个国家利益的“框架性公约”。但这个公约对烟草业形成的冲击将仍然是空前的,“因为它本身就是一个直接针对烟草的公约”。
焦点:赔偿和责任
2000年7月14日,美国佛罗里达地方法院在一次集体诉讼中判决美国五大烟草公司向消费者支付1450亿美元的赔偿。这个历史上最大的赔偿判决,震惊了全世界。
美国判决刺激了人们对烟草公司提出更多的个人或集体诉讼。而在《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签署后,类似的判决将可能在全世界出现。因为在公约中,将明文规定“责任与赔偿”的有关条款,其中关于“污染者自负原则”是对烟草业影响最大的内容之一。它要求烟草商对吸烟者因吸烟导致生病的费用全部负责,并承担法律责任。
2001年6月21日,17岁的武汉少年鄢卓洵向北京宣武区法院起诉国家烟草专卖局及24家烟草公司,法院裁定不予受理。这是我国第一起关于烟草的消费诉讼。
云南震序律师事务所主任马军认为,目前因吸烟起诉烟草制造商在我国没有法律依据,《民法》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里都找不到具体的规定。但是,在FCTC产生之后,我国相应的法规将会有所改变,会支持类似的起诉。
一位研究人员认为,在《烟草控制框架公约》中,对烟草业带来毁灭性打击的将是这些无穷无尽的起诉和无边无际的赔偿。他说,这些条款的谈判也是最艰难的。针对公约中的赔偿和责任,我国代表在第二回合的谈判中曾主张推迟这个条款的谈判。
世界卫生组织的希望是,通过旷日持久的诉讼,以期达到破坏烟草形象、扩大“吸烟有害健康”的宣传。世界卫生组织还就国家和国际今后增加烟草诉讼和调查方面的行动问题提出了如下建议:向其它国家散发有关美国成功的诉讼经验,鼓励他们在本国法庭起诉;支持有关会员国、民间社团和区域关于烟草方面诉讼和调查。诉讼不仅要求进行赔偿,还要求这些生产商公开生产的全过程。这样,这些烟草生产商将没有任何秘密可言。面临近年来越来越多的诉讼,几家跨国烟草公司已经做好了财政预算,打算每年拿出10亿美元的诉讼费和其它诉讼专款专门来应付官司。
中国烟草面临危机
尽管烟草被证明了有害于人类健康,但这是一个有很长历史根源的事实,要立即取消这一行业并不现实。而中国目前财政收入的10%以上来自烟草业,1亿人的收入和生活与烟草直接关联。如果盲目地禁烟和采取极端做法消灭烟草业,造成的危害可能比烟草本身的危害更大。因而,控烟公约的谈判和制定将对我国经济产生巨大影响。公约应该是一个能平衡各种关系的产物。既要积极参与谈判,又要按照规律发展烟草业,培养本国企业的竞争力。
但是,中国烟草面临的严酷环境不容低估:遵守FCTC将缩小中国烟草的发展空间,在本来就有限的空间内,如果品牌成长不起来,竞争力将更加有限。
中国烟草专卖局局长倪益瑾在2002年全国烟草工作会议上说:“中国烟草处在内外多重压力之下、置身内部各种矛盾之中。”他说的“压力”指的是WTO对中国烟草业的冲击和FCTC对烟草业的制约;而“矛盾”则是指建立大市场、大品牌的愿望同专卖造成的地方保护相矛盾。
针对FCTC,国内一些烟草制造商也采取了行动。昆明卷烟厂有关人士介绍,该厂正在按FCTC的要求对卷烟进行降焦处理,在配方中加入一些高科技生物制剂,开发混合型香烟,发现烟草本身另外的价值等。但也有很多烟厂在接受采访时仍然不知道FCTC为何物,目前中国烟草业最紧迫的是熟悉FCTC规则,未雨绸缪,加强新产品的开发,做到既能继续生产香烟,又不至于成为健康的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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