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正宗卷烟也被判刑?
作者:浙江慈溪市局办公室 唐忠权  更新日期:2008年7月23日

  烟草在线专稿  

案例回放:

  烟草在线摘自《慈溪新闻网》   “我进来的都是真香烟啊,怎么也要被判刑?”近日,站在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被告席上的应某等人仍有些不解。当日,应某等4名被告人以非法经营罪,被判处1年至5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5000元至5万元的罚金。这到底是怎么一回事呢?
  
   2007年8月,应某等人了解到慈溪中华香烟卖价高于上海,遂由应某的姐姐(在逃)提议,每人投资5万元,合伙做香烟贩卖生意。他们通过上海的熟人,开始奔波于慈溪与上海之间。从2007年8月底至2008年1月14日,3人先后从上海购入软中华香烟460条、硬中华香烟626条,价值人民币572584元,并销售给慈溪的各家小店。其中向被告人王某、陈某购入香烟案值10万余元,王、陈从中非法获利。
  
   今年1月14日,从上海托运来的四蛇皮袋香烟到站,应某前去取货,结果被市烟草专卖局工作人员当场查获。被抓的应某懵了:我卖的是真烟呀,这是怎么一回事?
  
   原来,经有关部门鉴定,应某等人贩卖的该批卷烟虽均系真品,但无“慈溪烟草专卖”防伪标志、无卷烟购销发票、无烟草专卖准运证及其他有效证明,属非法渠道销售卷烟。于是,检察院以非法经营罪将他们起诉到法院。
  
   法院认为,应某等人买卖香烟并没有烟草专卖许可,属于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卖物品,扰乱市场秩序。其中个别被告人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法院还没收了他们被查获的真品软中华香烟100条、真品硬中华香烟112条,上缴国库。
  
   法官指出,法律规定,如果没有烟草专卖许可买卖香烟的,包括买卖真烟,都属于犯非法经营罪,如果销售假烟,同时还触犯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应当择一重罪处罚。
 

解读:

  该案件中,涉案的四名被告人以非法经营罪,分别被判处1年至5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5000到5万元的罚金。案件宣判结果一见报,确实在广大卷烟零售户中引起较大的震动。如果早在几年前,有谁会把买卖正宗卷烟跟犯罪、坐牢联系起来呢?而如今,随着国家法制建设的日趋完善,打击犯罪活动力度的加大,任何触犯法律的行为终将难逃法律的制裁。

  卷烟作为一种特殊的专卖商品,受国家法律严格控制。《烟草专卖法》明确规定:任何个人和单位必须在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才能从事烟草专卖零售业务,而且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零售户必须到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

  本案中的被告人在没有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利用地区差价,非法经营卷烟业务,触犯了法律。该案宣判结果也告知人们:从事烟草专卖零售业务必须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而且必须向当地的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同时又告诫那些正从事或正想从事同类非法经营活动的零售户,立即停止不法经营活动,彻底打消念头,合法经营才是生存之道。

相关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5条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的;(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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