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草在线专稿 6月28日,贵州瓮安县一些人因对公安局对女学生李树芬死因鉴定结果不满,聚集到县政府和县公安局,之后发生了打砸烧事件。贵州省委副书记、省委处置瓮安“6·28”事件工作组组长王富玉等与当地领导干部座谈时,分析了事件发生的深层原因:矛盾纠纷没有得到及时化解,一些合法权益得不到有诉求,导致部分群众有怨气。(7月3日《贵州日报》)
瓮安事件教训是深刻的,对我们烟草执法而言,同样具有普通的警示价值。笔者认为:烟草行业在执法过程中,一定要带着情感去执法,即使遇到群体抗法事件,也应坚持“以疏为主”的执法观念。
带头情感去执法。执法的目的在于预防和制止违法,教育和引导守法。烟草执法同其他社会管理行为一样,也是为社会服务。在执法过程中,要善于发现执法契机,找准执法切入点,带着情感去执法是应当采取的措施。那种只开罚单,不做思想工作,随意采取强制措施的简单方法,应当予以纠正。
笔者曾了解一件事:一位卷烟零售户王某,因出售违规卷烟被烟草执法部门查处过,对烟草执法人员耿耿于怀,总想寻机闹事。执法人员知悉后,认真查找原因,得知王某下岗后生活困难,仅靠开个小店谋生,便主动找王某谈话,把查扣的几条卷烟退给他,不厌其烦地向他讲解烟草专卖法律法规,并联系相关部门给予王某适当照顾,优先供应其适销的紧俏卷烟,一系列感化活动最终使王某转变为守法经营户。
由此可见,大多数轻微违法行为并非出于故意,不会对社会秩序构成明显危害,批评教育既可达到执法的目的,如果带着情感去化解矛盾,更能体现出烟草行业以人为本、执法为民的理念。如果一味运用处罚手段,反而会刺激轻微违法者以及周围群众的情绪,给社会秩序埋下隐患。
“以疏为主”是减少烟草群体抗法事件的最好对策。在烟草执法过程中,很可能也会遇到暴力抗法当事人召集数人或多人参与群体抗法,从而酿成群体抗法事件。
作为烟草执法部门如何处置群体抗法事件呢?当群体抗法事件出现苗头或处于酝酿、初动阶段时,应当通过主动疏导、迅速制止,及早缓解或消除其动因,将其解决在萌芽状态,并把宣传说服、教育工作贯穿整个预防工作中,防止矛盾激化,把事件的危害性控制在最低限度。
当群体抗法事件发展和激化时,作为烟草执法部门:一要做好群众的劝解、说服工作,对群众的合理要求,能解决的立即解决,对确实一时不能解决或要求不合理的,要耐心做好说服解释工作。要坚持“可顺不可激,可散不可聚,可解不可结”的原则,以教育疏导为主,大力宣传、教育群众,使广大群众明辨是非,顾大体、识大局,自觉抵制别有用心的组织者、策划者的煽动。
二要讲究处置方法。要根据事态发展变化的情况,审时度势,恰当运用处置措施,做到有理有节,始终掌握处置工作的主动权。
三要自身冷静。在处理群体抗法的过程中,要有一个了解情况,让群众说话和反映问题的过程,自身态度一定要冷静、头脑一定要清醒、绝不能感情用事、头脑发热、急躁冲动,绝不能因我们自身行为激化矛盾,造成冲突,导致事态扩大,成为引导群体抗法事件的导火线。
如果烟草执法人员都能坚持“以疏为主”的执法观念,和谐烟草建设必将迈出一大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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