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两烟草公司关于掠夺性定价的案例回放
 更新日期:2008年7月22日

  烟草在线据人民网报道

  一、诉讼双方:

  被告:布朗·威廉姆森烟草公司(Brown & Williamson)

  原告:Brook Group股份有限公司

  二、涉及反托拉斯领域: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掠夺性定价行为,歧视性定价

  三、案例描述:

  香烟制造业是美国集中度最高的行业之一,一直以来由六家公司控制,其中包括上述两家企业,各自所占份额约为:被告为12%,原告为2%。到1980年,美国的香烟需求降低,Brook Group处在出局的边缘。此时,Brook Group为摆脱困境,开发了一条black and white generic 香烟生产线,这种香烟的价格低于品牌香烟将近30%,另外他们还通过折扣的方式提升了批发水平。

  到1984年,它的销售已超过整个香烟市场份额的4%。black and white的成功导致其他名牌香烟的利润损失,其中布朗·威廉姆森的损失最大,因为它的消费者对香烟价格变化很敏感,其市场份额中的20%转而购买black and white。这使布朗·威廉姆森决定也进入香烟市场的无品牌部分(generic segment)。1983年7月,布朗·威廉姆森开始销售Value-25s,并于1984年春天,开始生产自己的black and white香烟。于是布朗·威廉姆森与Brook Group无论在批发还是零售方面都进行直接的竞争。

  在零售上,布朗·威廉姆森的black and white价格与Brook Group相同,但是布朗·威廉姆森给批发商的折扣却相对高一些,而且布朗·威廉姆森的折扣的构成种类也相对多一些。在这种情况下,Brook Group进行了回击,一方面他增加了自己的批发折扣,双方开始了五轮折扣战,最后的结果是布朗·威廉姆森在赔本的情况下销售它的black and white,并且在这一价格战发生时,布朗·威廉姆森还没卖出一根black and white香烟。另一方面,Brook Group对布朗·威廉姆森提起了诉讼,包括商标侵权、不公平竞争及价格歧视,这些诉讼均被驳回了。Brook Group还控诉布朗·威廉姆森的价格歧视行为会破坏竞争,其将净价格降低到比平均可变成本低的行为是一种掠夺性定价行为。Brook Group认为这些低于成本的价格对它来说不是一种激励,而是会迫使它提高无品牌香烟的价格,从而减小其与品牌香烟在价格上的差距,最终限制低价市场部分的成长,并保持布朗·威廉姆森在品牌香烟上的超额利润。

  四、审判结果:

  陪审团认为原告胜诉,认为被告确实实行了价格歧视,且此行为很有可能破坏竞争。在复审之后,美国地方法院认为被告胜诉,其没有限制低价部分的增长,没有破坏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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