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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烟叶生产保险发展策略探讨(下)
 
字体:【 】  作者:南阳市政府烟办 常远程 更新日期:2008年6月22日

  烟草在线专稿
 
  三、发展烟叶生产保险的对策与建议
 
  从先进烟区保险的实践和经验看,烟叶生产保险离不开政府和龙头企业的支持,带有明显的政策性保险色彩,因此从开展政策性保险角度出发,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是试点探索原则。烟叶生产条件复杂,保险工作必须循序渐进,先试点后铺开。二是财政补贴原则。烟叶生产保险如果按商业保险费率缴纳,烟农负担不了,而按烟农能接受的保险费率缴纳又会加重保险公司理赔负担,这就要求省、市、县财政和烟草企业尽可能提供多的投保补贴。三是基本保障原则。现阶段开展烟叶生产保险,要确定一个能基本保障烟农恢复生产和生活,国家又许可的保险金额,以免出现烟农保不起、保险公司赔不起、国家补不起的局面。依照上述原则有以下几点建议:
 
  (一)烟叶生产保险费率和最高赔付额的厘定。

  
保险费率是烟叶生产保险最敏感,也是最困难的问题,科学合理的保险费是保险发展最关键要素,其不仅可以推动保险需求,还可保证保险的有效供给。笔者测算过,目前南阳烟区烟农物化投入每亩已达700元,土地流转成本每亩均在200元以上。根据农业保险通行的成本损失补偿和预期收益折扣原则,加之考虑烟农道德风险因素,我们认为河南烟区的最高赔偿标准每亩800元为宜。山东省诸城市烟叶生产保险的最高赔偿标准每亩已达1000元,我们提出的每亩800元标准并不是最高的,也是符合当前实际情况的。按照现行的每亩24元保费计算,烟叶生产保险费率为3%,符合当前农业保险费率通行2%~10%的区间范围,理论上是合理的。

  在实际运作中,重庆市的保险费率为3.25%、四川省的保险费率为2%,实践证明效果很好。就南阳而言,常年烟叶种植自然面积约20万亩,可收保费480万元,因灾绝收面积仅有2%左右,绝大部分受灾烟田有80%以上的收益,保险公司在承保过程中可以做到收支平衡。据此推定,河南烟区的保险费率可为3%,最高赔付额为每亩800元为宜。这样,以平衡收支为目标,既保障烟农的合法权益,获得恢复再生产能力;又可使烟叶生产保险得以健康、持续的发展。当然,也可以根据区域经济社会差异,设立富有弹性的区域保险费率和最高赔付额。
 
  (二)确定适宜的保险范围。保险范围是烟农、保险公司、烟草行业和各级政府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适宜、科学、合理的保险范围既有利于保护烟农利益,又不致于使保险公司亏损经营。根据河南省烟区实际,我们认为应把内涝、根黑腐病、赤星病等叶斑病列入保险责任范围。在灾害损失的确定和赔付的标准上,要借鉴巴西的做法,即烟农每年只需缴纳相当于B01等级的烟叶3公斤作为保费,如因自然灾害遭受损失,烟农每株烟可获得相当于B01 60克价值的产值赔偿,如当年有受灾损失,则烟农在第二年只须交50%的保险费。

  受此启示,我们建议,河南烟区烟叶自然灾害损失程度在50%以上(含50%)时,按照现行方案进行赔付,在10%~50%之间时,以株按损失比例进行赔付,这也符合我们目前“以株论亩”的实际情况。国际上多数国家农业免赔率大致在5%~10%之间,我们认为,烟叶受灾损失率在10%以下时,不予赔偿,以免给烟农造成误导。重庆、山东实际操作中,每亩烟叶损失在100元内的不予赔偿,与我们所提的10%大体上相一致。对于当年没有灾害赔偿的县市,烟叶保险费的一定比例结转下一年度作为保费,目前保险公司可接受的比例是30%。
 
  (三)有针对性地设定风险防线。

  加强售后跟踪服务。
为减少保险标的损失,保险公司要为参保烟农提供优质的保险保障服务,保险公司需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开展广泛的售后技术服务工作,让烟农认识到运用风险机制转移生产风险是大势所趋,让烟农感受到生产保险带来的补偿利益和预期利益,以此赢得烟农的信任,积极、理性地支持保险业务开展,为政策性保险深入发展打下坚实的群众基础。

  加强防灾器械投入。如,根据烟叶种植地域多为山岭、丘岗区的实际情况,而这些区域易发生冰雹、狂风等毁灭性灾害,保险公司要与地方气象部门协调合作配置消雹增雨设备,在烟叶生产季节,全天候防控风、雹等巨灾自然灾害发生。

  建立重大病虫情报预警机制。保险公司要与烟叶生产技术部门配合,及时为烟农提供各种灾情预警信息,建立花叶病、黑胫病等自然灾害的预测预报体系,随时监控病虫害发生动态,采取积极主动有效措施,最大限度地降低病虫害对烟叶生产所造成的损失。

  加强技术指导。保险公司要聘用烟叶生产技术专家,巡回指导,培训烟农,提高烟农的抗灾防病意识,提高烟农田间管理、操作技能,特别是提高烟农受灾后采取补救措施的能力;同时,依靠烟叶技术专家的智力支持,搞好受灾烟叶的损失甄别、查勘定损及理赔工作。
 
  (四)构建再保险和巨灾风险承接机制。

  一是搞好再保险探索。再保险公司要扩大业务范围,把对烟叶生产保险的再保险作为重要的业务内容,以利于整合保险市场的承保能力,为再保险提供有力保障。二是建立烟叶生产巨灾风险基金。基金可由国家财政补贴或财政拨款,地方烟叶税收提取和烟草行业利润贴补等三个方面筹资,全省统筹,盈余滚存,巨灾之年用滚存基金进行赔付,体现和发挥不同区域、不同年份之间的互济作用。三是捆绑行业保费。烟草工业、商业和农业保险在省级区域内统一承保,实现“联合共保”的烟叶生产保险模式,增加和壮大保险金规模,提高保险企业的赔付能力,规避逆选择风险。
 
  (五)完善农业保险相关法律、法规。

  农业保险的规范、有序、健康发展,必须有完善的法律、法规作为保障。目前,我国农业保险的法律、法规保障体系建设严重滞后。国家要加快农业保险的立法步伐,尽快出台《农业保险法》,明确保险公司在农业保险中的社会管理属性、政府在农业保险中主导作用等,完善与农业保险相关的法规体系,使农业保险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在《农业保险法》出台之前,建议省政府尽早制定适应性地方法规,重视和加强对农业保险环境的研究,加大工作力度,落实各项补助政策,在税收减免和财政补贴的基础上,给予保险公司更多的政策支持,进一步改善我省农业保险的发展环境。
 
  此外,要公开理赔信息,有效地防范道德风险。保险公司要依靠地方政府和烟草公司的专业力量进行损失核定,并将各户的赔款数量张榜公布,使烟农之间相互监督,可有效防范个别烟农虚报损失、骗取赔偿的道德风险,利于烟叶生产保险持续、稳定发展。

  相关链接:烟叶生产保险发展策略探讨(上) 

 



来源:烟草在线专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