披露烟草产品成分

根据《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的规定,每一缔约方应根据其国家法律采取和实行有效的立法、实施、行政或其他措施,要求烟草制品生产商和进口商向政府当局披露烟草制品成分和释放物的信息。每一缔约方应进一步采取和实行有效措施以公开披露烟草制品有毒成分和它们可能产生的释放物的信息。

这一规定遭到了烟草制造商的强烈抵制,因为烟草制品成分和释放物质一直被业界视为公司的“商业秘密”。然而,在控烟的大势之下,有些国家对此还是做出了严格限制。

按照欧盟指令,烟草制造商需要向所有的欧盟成员国提交烟草产品成分信息。

2003年7月,荷兰卫生部长下令所有的烟草制造商公布他们在荷兰出售的卷烟、自卷烟和雪茄的制作成分,而且卷烟公司还必须披露哪些成分能使人上瘾。这些规定也适用于设在国外的公司。但是烟草业一直在试图同这些新规定作斗争,他们声称此举违反了公司的保密权。而荷兰卫生部长表示,公布卷烟制作成分并不意味着有人就能因此而能轻而易举地仿造万宝路卷烟,因为每种成分的确切数量是不会公布的。只有国家公共卫生和环境研究所才知道每种成分的确切数量。对消费者来说更重要的是让消费者了解卷烟中含有的物质是什么和哪些成分能使人上瘾。这些成分的清单可以从荷兰卫生部的网站获悉。

虽然菲莫烟草公司和帝国烟草曾发起了针对荷兰政府的立法诉讼,但后来却被否决,法庭裁决结果是成分信息是贸易机密,但是贸易机密不能享受绝对的保护。

欧洲的生产商必须透露烟草中的所有成分,说明其用途,并说明其对健康的影响,因而遭到烟草制造商的抵触,而澳大利亚的烟草制造商不必详细公布他们所列举的“加工辅料”。

2004年6月,澳大利亚卫生部与三家烟草公司经过谈判达成协议,烟草公司自愿披露卷烟排放物情况。这三家烟草公司是菲莫公司、英美烟草澳大利亚公司和帝国烟草澳大利亚公司。根据该协议,澳大利亚卷烟所含成分已在2000年、2001年、2002年和2003年卫生部的网站上公布。这三家烟草公司也同意对所挑选的卷烟品牌的排放物进行一次性测试,并本着现有的自愿披露卷烟成分协议的精神把测试结果向卫生部报告。

马来西亚于2005年修改了《烟草产品控制条例》,要求卷烟公司和进口商把烟草产品中的所有成分都列出来,并且向卫生部报告烟草产品中的有毒成份和添加剂。卫生部将为烟草生产商制定标准,并减少与卷烟成分有关的危险。烟草工业人士说,向当局透露某些细节不成问题,因为在其他国家已经提出这样的要求了,马来西亚人有权知道卷烟中的成分。但是,不能披露所有的东西,如配方,因为这是商业秘密。

从2003年1月1日起,韩国的《烟草商业修正法案》要求卷烟制造商在烟盒上贴上标签,说明每支卷烟中的焦油和尼古丁等有害物质的含量。修正草案还规定,卷烟制造商应该使用毫克作为焦油和尼古丁含量的单位。并要求采用国际标准组织推荐使用的方法,根据这种方法,应该分析卷烟烟雾,以测量出焦油和尼古丁的含量。经过官方授权的实验室将获准代表烟草制造商和进口商对卷烟的成分进行测试。测试将每个季度进行一次。不过,雪茄以及和斗烟和嚼烟不需要标出有害成分标签。

在2006年,泰国和阿联酋也相继颁布法律及规定,泰国要求在卷烟盒上列出与癌症有关的化学成分名称,阿联酋则要求公布烟草产品的化学成分。

烟草产品及其释放物中含有若干有害的组成成分,这是一个无可辩驳的事实。虽然只有为数不多的国家要求披露烟草产品成分,但是更多地国家则在维护公众的知情权与保护烟草公司的专利权方面,进行慎重的权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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