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建立和完善现代产权制度

1993年,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提出,建立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现代企业制度。2003年,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建立和完善现代产权制度。

  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今后我国要建立和完善“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这是我国在中央文件中第一次明确提出现代产权制度的概念,与近年来一直使用的以“产权明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为主要内容的现代企业制度相比,无疑前进了一大步,是改革的重大突破,标志着我国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的过程中达到了一个新的更高层次。

  改革计划经济体制,建立由市场配置资源的制度,千头万绪、归根到底要做两件事,一是形成市场环境,二是形成市场主体,前者要改革商品和劳务的定价机制,形成价格发现功能,后者要解决财产所有权的人格化问题,清楚地回答“在市场中交易的东西究竟是谁的”。

  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并强调要16字一起讲,而不宜只讲“产权清晰”4个字,这是符合当时中国实际情况的。问题是,产权制度安排毕竟是现代企业制度的核心,“现代企业制度”的提法与其说是为了解决问题,不如说是较为明确地提出了问题,并为解决国有企业产权不清、资产流转不畅的问题在操作、探索层面开了公共政策的绿灯。在当时,首先理顺国有企业与政府的关系依然具有解决产权问题的前提性质。

  《决定》关于现代产权制度“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16字概括为加快现代产权制度改革提出了基本要求,指明了方向,是非常符合目前中国经济改革实际情况,有明确针对性的政策举措。

  “归属明晰”是进一步要求落实资产责任尤其是解决资产人格化问题的明确信号。长期以来,如果说到国有资产,也还不能完全认为它是产权不清楚的,因为“国有”意味着产权已有主体,问题在于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人格化要求被虚置,理论上人人有份,实际上无人真正负起资产责任,无法与市场制度相容并行。

  “权责明确”实质上要求在所有权的治理结构上建立真正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责”的问题比较容易理解,关键是与之相对应的“权益”如何安排,这是需要在实践中探索研究的。比如,经营者从理论上说应拥有对剩余资产的索取权,但企业工资制度的安排只能促使经营者扩大在职消费和不积极防止资产流失,即将出台的经营者年薪制可以被视为解决合同权益之外的剩余权益的一个积极信号。

  “保护严格”意指不能再容忍国有资产流失和不当缩水。改革以来,国有资产流失一直是热点问题之一,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应当成为一套有效制度安排的结果而出现。

  “流转顺畅”是资产公平交易的通义,即资产可是实物形态,也可是金融资本形态,但要害是它必须与市场中等值等价。由于种种原因,我国的产权交易市场发育滞后,产权变更的行政干预过强,客观上使国有资产远远低于真实市场价格。资本交易是一种高级形态和竞争性定价更为复杂的要素市场形态,我国至今尚未建立一套区域性、权威性、充分竞价的产权交易市场,是令人遗憾的。这既是产权改革不充分的原因,也是新制度供给不足的结果。这种情况应迅速加以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