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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工业公司:履行出资人职责 产权制度改革的推进,使省级中烟工业公司的身份“做实”,成为母公司(股东),意味着省级工业公司必须履行出资人的职责,推进从行政管理职能向资产管理职能的转变: 1、依法组建子公司的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建立和完善子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省级工业公司作为母公司(股东),负责组建其全资子公司的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通过选择有能力、值得信赖的自然人充当公司董事、监事来实现股东的目标。母公司应建立子公司董事、监事任职资格制度、任免制度、利益激励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在行业内选择一批业务水平高、责任心强的人专司董事、监事工作,避免出现挂名董事、监事,董事、监事按市场机制竞选竞任,由母公司决定其薪酬。 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目标在于明确划分股东、董事会、经理人员和监事会各自的权利、利益、责任,形成彼此之间有效的制约机制,保证公司持续发展。事实证明,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搞不好,即使企业产权明晰,也不可能建立起现代企业制度。国有独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有效与否是母子公司制改革的核心和难点,它直接关系此次改革的成败。如果我们不能从公司治理结构上找到良方,从国有企业改制成为国有独资公司只不过是一个形式上的变化,改革难免走进死胡同。 是不是在国有独资情况下根本无法实现有效的公司治理呢?我们的答案是否定的。当代公司法契约理论指出,代理成本问题是公司治理结构的症结所在。解决代理成本的方法是建立监督和激励机制。监督机制包括两个层面,—是股东对董事、监事的选择与监督;二是公司组织机构间的监督,包括董事会对经理层的监督和监事会对董事和经理的监督。现代公司治理既要靠资本(股东)说话,同时也靠人力资本(经营管理层)说话,适当的激励机制可以在—定程度上使公司管理者的行为符合股东利益的最大化。省级工业公司作为卷烟工业企业的母公司(股东)在子公司治理结构权力安排上应注意以下几方面内容: 加强股东权益的监督管理。省级工业公司应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加强股东权益的管理:一是对影响股东权益的重大事项,如子公司对外重大投融资和重大资产处置、资产重组等,保留决定权。二是组建子公司的董事会和监事会,对子公司董事会下达经营目标,实行经营业绩责任制。三是通过审批子公司的财务预算、决算方案加强对于公司的财务管理。四是决定子公司利润分配。五是决定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减注册资本和发公司债券。 建立以董事会为核心的公司治理结构。董事会由股东委派董事和职工选举的董事组成,是公司日常经营决策机构,支配公司法人财产,负责聘任、监督和考核经理人,对股东承担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在卷烟工业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过程中,完善董事会制度应成为公司治理的关键。应防止出现两种错误倾向:一是董事会“弱势”,存在“花瓶董事”和“人情董事”的现象;二是“董事长中心主义”或者是“董事会领导下的经理负责制”,董事长或总经理个人“强势”。 发挥监事会监督主导作用。股东委派和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监事组成监事会,监事会不得少于5人,其中职工代表比例不低于1/3,监事会对公司董事和高管人员履行职务行为进行监督,对股东负责。公司董事和高管人员不得进入监事会。为确保监事履行好职务,要改变监事会有监督职责而无监督权力的情况,保证监事会拥有实行有效监督的独立的人权、事权和财权。 依法定位“老三会”,参与公司民主管理。卷烟工业企业党委成员可以通过法定程序进入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参与公司的决策、经理和监督,党委会的活动要严格在党章规定范围内发挥作用。职代会主要落实现行《公司法》赋予的权利,如选举职工董事、监事,公司改制以及公司经营方面重大问题的建议权,参与公司的民主管理。工会则依《工会法》开展活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代表职工与公司签订集体合同,参与公司民主管理。公司章程应当制定相应程序保障职代会和工会参与公司的民主管理。 建立市场化的用人、新酬激励、业绩考评机制。作为企业的重要人力资源,企业经营管理者应当通过竞争方式,由市场对其进行配置。通过建立良好的用人制度和公平透明的程序,选拔能力强、有专业知识的职业经理人组成公司经营管理班子,通过有效的薪酬激励、业绩考评和严格的责任追究,逐步建立市场化经理人员聘用机制,有助于降低由于经营者追求个人政治效用最大化而出现各种“代理成本”,实现经营管理层权、责、利的统一。 2、履行出资人职责,制定好公司章程 卷烟工业企业改制为国有独资公司,其公司章程依法由其股东省级工业公司制定。公司章程对外,表明公司的基本情况,是公司设立必要条件之一和交易相对人据以了解公司情况的基本依据;公司章程对内,则是公司治理的“宪法”,它由股东制定,是规范公司内部组织和行为的准则。公司章程生效后,其所载事项对股东、董事、监事及所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非依—定程序不得任意加以变更。公司在运营中发生章程条款障碍时,应由股东通过股东会议修改章程。公司章程实际上是公司“自治法规”,我国现行《公司法》扩大了公司自治权,八要不违反《公司法》的强行性规定,公司章程的规定即具有法律效力。 公司章程要明确划分股东和董事会的权责界限。在国有独资公司中,股东权利一部分由《公司法》规定,一部分由股东制定的公司章程规定,省级工业公司应根据专卖体制特点和未来企业发展方向在公司章程中合理划分股东与董事会的职权。 公司章程要规定操作性强的议事规则。议事规则是落实公司治理的程序性保证。根据《公司法》规定,董事会、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公司法规定外,由公司章程规定。董(监)事会议事规则应包括会议召集、会议议程制定、董(监)事会成员议案提交、董(监)事会的表决程序和方式、董(监)事会表决代理、所议事项做成会议记录,董(监)事签名备查。 公司章程要依法强化董事、监事和高管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所谓忠实义务是指董事及高管人员不得从事与公司利益相冲突的行为。勤勉义务又称为注意义务或善管义务,这是公司法新增内容,它足指董事履行职责时,应当按照符合公司最佳利益的方式来处理事务。《公司法》没有列举勤勉义务的事项,公司章程应加以规定。一般认为董事在作判断前应了解情况,阅读有关报告,在特定情况下进行调查,就所知的可能影响公司利益情况及时报告董事会等,只有履行了这些义务方能免责。监事和高管人员同样负有忠实和勤勉义务。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未尽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对公司负赔偿责任;未尽忠实义务,情节严重的应承担刑事责任。 以上资料节选自《从工厂到公司 产权与组织机构的变革》——《湖南烟草》 陈湘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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