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品牌优选和劳动用工的建议
以下是笔者的一些初步思考,供大家参考。 品牌优选方案 根据国家局关于培育“两个十多个”的发展战略,我想我市系统在营销工作中是否可以考虑实行品牌优选方案,具体内容为: 一、如何优选品牌?是否可以根据全国现有销量排名在100名之内的品牌进行集约优选,并且优选品牌要符合以下条件: 1、品质质量比较稳定的品牌; 2、生产该品牌的企业规模较大,知名度较高; 3、品牌集约程度在40-60个之内,但必须涵盖高、中、低档品质卷烟的品牌,以满足不同层次、不同收入的消费者的需要,做到结构合理; 4、吸食口味尽量满足我国南方和我市消费者的习惯需求; 5、进销之间的差价空间较大。 二、品牌优选的目的 1、对消费者而言,品牌选择的简单性,由于长期的吸食,对品牌的熟知性较好。 2、吸食口味的习惯性、基本固定性,一般不随意的更换新的品牌,稳定性较强。 3、对烟草公司、生产厂家和卷烟零售经营户而言,品牌推广、品牌培育的工作量减少,从而宣传成本费用减少。 4、由于品牌的稳定性,减少了随意推出新品牌或更换新品种的宣传培育费用,从而提高企业经济效益。 劳动用工的建议 根据我市系统近几年来的劳动用工性质可以归纳为三种类型,即:一是计划经济体制保留下来的正式员工;二是社会聘用的编内合同工;三是社会聘用编外的劳务用工。这三种用工形式决定着三种不同的待遇差别,但是随着新的《劳动合同法》颁布,从2008年起开始实施,为了依法办事,规范劳动用工,市局曾经探索过一些用工形式,最后对一些岗位实行了劳务外包的形式,以此避免有关问题。 建议: 1、根据省局凡进必考规定的编内人员,建议原已在单位工作了多年,并且表现一直优秀的社聘人员,在实施新劳动合同法之际的衔接中,应给予一定的政策,由单位根据本人表现工作业绩,按照一定的比例提名,上级组织考察审定,直接签订劳动合同。 2、这是从工作出发,便于工作衔接。因为即使考进来的人员,初期有一个熟悉适用、试用进入角色的过程,况且这考试是一锤定音,难以全面的考察人才。当然今后必须按凡进必考的规定执行,但在实施新劳动合法之时,是否可以给予这样一个缓冲期,这对工作只有好处,没有坏处。 3、对社会聘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应不受年限的限制,要鼓励他(她)们积极工作,激励他们发挥自己的聪明才智,尽职尽责地完成工作任务,使他们能看到希望、看到前途,这也有利于留住人才。况且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不是终身劳动合同。 长沙县烟草专卖局 汤天玲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