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站含有烟草内容,未成年人谢绝访问

在线参阅

零售户在线

微薰

手机版

您的位置:  首页 > 资讯 > 理性控烟 > 正文

《沈阳市控制吸烟条例》10月1日实行 部分场所可设置少量吸烟室

2021年09月07日 来源:东北新闻网
A+ A

“室内工作场所、交通工具内禁止吸烟;部分室外区域禁止吸烟;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烟草制品。”同时,处罚措施也重拳出击,“向未成年人销售烟草制品,拒不改正或情节严重的,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9月2日,沈阳晚报、沈报全媒体记者从沈阳市人大常委会新闻发布会获悉,《沈阳市控制吸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21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

20210907-shenyan-1.png

 

A 非常必要:《沈阳市控制吸烟条例》颁布实施

吸烟有害健康,烟草对健康的危害已经成为当今世界最严重的公共卫生问题之一,我国对此高度重视。2003年,我国签署了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并于2006年生效;2016年,《“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出台,要求“全面推进控烟履约,加大控烟力度”。为落实健康中国战略,《健康中国行动(2019—2030)》提出“到2022年和2030年,15岁以上人群吸烟率分别低于24.5%和20%;全面无烟法规保护的人口比例分别达到30%及以上和80%及以上”的行动目标。这充分体现了我国加大控制吸烟工作力度,维护人民健康的坚定决心。

沈阳市政府于1995年出台了《沈阳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暂行规定》,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全市控制吸烟工作,但存在出台时间较早、范围涵盖不全、实施效果不佳等问题,无法满足新形势下控制吸烟发展的现实需要。同时,目前我国还没有一部专门的控制吸烟方面的法律或行政法规,相关规定只是散见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中,并且这些规定较为原则,也不能完全适应全市控制吸烟工作的实际需要。因此,为了减少和防止烟草烟雾危害,保障公众健康,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和生活环境,提高城市文明水平,深化全国文明城市建设和巩固国家卫生城市创建成果,制定一部符合本市实际情况的控制吸烟条例是十分必要的。

因此,在2021年6月24日、7月27日,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分别表决通过和批准了这部《条例》。

B 循序渐进:

室内工作场所、公共交通工具

及特定室外区域禁烟

控制吸烟的范围是《条例》的重点内容。《条例》第七条规定了室内工作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内禁止吸烟。但是,餐饮服务场所、住宿休息服务场所和公共娱乐场所可以设置少量供消费者使用的吸烟房间,在吸烟房间内可以吸烟。同时鼓励上述三类公共场所全面禁止吸烟。


 

20210907-shenyan-2.png

 

《条例》第八条还规定了在幼儿园、中小学校、青少年活动中心、校外培训机构和儿童福利机构等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公共场所的室外区域;文物保护单位的室外区域;妇幼保健机构、儿童医院的室外区域;体育场所、健身场所的比赛区域和坐席区域;人群聚集的公共交通工具的室外等候区域;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室外区域,禁止吸烟。

这样规定,科学合理地设置了控制吸烟的范围,在积极为公众创造无烟环境的同时,兼顾、平衡了各方面的需求,有利于循序渐进,稳步推进沈阳控制吸烟工作的深入开展。

在禁止吸烟的室内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内、室外区域吸烟的,由市或区、县(市)相关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处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在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室内公共场所、室外区域吸烟的,由市或者区、县(市)卫生健康、教育、市场监督管理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室内公共场所、室外区域的管理者或者经营者未及时制止吸烟的,由市或者区、县(市)卫生健康、教育、市场监督管理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C 守护“花朵”:

向未成年人出售烟草制品将受严惩

保护好未成年人免受烟草危害意义重大。除《条例》第六条规定推进无烟学校建设,第八条规定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公共场所的室外区域禁止吸烟外,《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烟草制品。

《条例》规定,烟草制品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销售烟草制品的明显标识;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出示其身份证件。

向未成年人销售烟草制品的,由市或者区、县(市)市场监督管理、烟草专卖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通过这些规定,《条例》从预防、教育、监管、惩戒等方面形成了一个比较完整的保护体系,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

D 明确概念:

《条例》中的控烟对象包括电子烟

根据《条例》附则规定,明确了以下几个关键概念,即:

吸烟:是指吸入、呼出烟草的烟雾或者电子烟雾,以及持有点燃的烟草制品的行为。

烟草制品:是指全部或者部分由烟草作为原材料生产的供抽吸、吸吮、咀嚼或者鼻吸的制品和其他新型烟草制品(电子烟)。

室内:是指有顶部遮蔽且四周封闭总面积达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内的所有空间。

热文榜

红云红河集团 合力图强 和谐致远
更多

视频

更多

专题

分享到微信朋友圈×
打开微信,点击底部的“发现”,
使用“扫一扫”即可将网页分享至朋友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