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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未成年人售烟,不允许!

2022年07月01日 来源:黄河口晚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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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由于科技的飞速发展,电子烟、加热不燃烧卷烟等新型烟草制品层出不穷,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电子烟监管法治化要求,明确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的监管法律依据,并做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衔接,2021年11月10日,国务院印发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750号),增加第六十五条,“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参照本条例卷烟的有关规定执行”,正式将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参照卷烟纳入法律监管。

【基本案情】

2021年某月,一个陌生人向某区某镇某百货商店店主李某推荐某品牌电子烟,他看到这种电子烟外观比较时尚,可能会带来一部分利润,抱着试试看的态度购进了几套,进货价格每套140元,但进货后一直不好卖,未售出。一天下午,有个十四五岁的孩子到店里看到后想买,他就按原价140元卖出一套。几天后,李某被未成年人家属举报至区烟草专卖局,并被立案查处。经查明,当事人李某在不能确定对方是否未成年人时,未查验其身份证件,确实存在向未成年人销售电子烟的事实。

【案情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劝阻青少年吸烟,禁止中小学生吸烟。《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烟、酒、彩票销售网点。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彩票或者兑付彩票奖金。烟、酒和彩票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或者彩票的标志;对难以判明是不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本案中,某区某镇某百货商店店主李某在对方看着是“十四五岁的孩子”,未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而为了一己私利,将电子烟卖给该未成年人,因当事人李某无法提供任何有关进货证明材料,该区烟草专卖局也未收集到其他证据证明当事人有销售的违法所得,所以认定无违法所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相关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条规定的,由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烟草专卖、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最终对当事人李某处以1000元的罚款。

【典型意义】

2022年3月11日,国家烟草专卖局制定发布了《电子烟管理办法》,于5月1日正式施行;4月8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GB 41700-2022《电子烟》国家标准。《电子烟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电子烟产品。电子烟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销售电子烟的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鉴于水果、食品、饮料等调味电子烟和无烟碱电子烟对未成年人具有较强的吸引力,容易诱导未成年人吸食,《电子烟》国家标准明确规定不应使产品特征风味呈现除烟草外的其他风味,并明确要求“雾化物应含有烟碱”,即不含烟碱的电子烟产品不得进入市场销售。

从事电子烟零售业务,应当依法向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或者变更许可范围。

发现向未成年人销售电子烟、生产销售伪劣电子烟产品、通过信息网络销售电子烟等有关违法行为的,可以拨打12313烟草市场监管服务热线或通过各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政府网站公布的举报渠道提供违法行为线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将依法核实处理,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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