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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涉烟犯罪调查存在的困境及对策

2022年12月05日 来源:烟草在线 作者:虞洋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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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对涉烟犯罪常年采取高压打击的态势,然而由于互联网通讯、物流寄递业和第三方支付的快速发展,涉烟违法犯罪活动逐渐向线上转移。在此背景下,分析互联网涉烟违法犯罪的特点,系统地研究互联网涉烟犯罪调查困境及调查对策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

1互联网涉烟犯罪的特点

在信息网络普及之前,涉烟违法犯罪活动的地域局限性和人员局限性很强,专卖管理面临的压力相对较小。互联网尤其是移动互联网的普及,使得信息传播几乎不受地域的控制,加上物流寄递业发展迅猛以及支付方式日趋便捷,极大便利了非法经营者与消费者的连接,犯罪危害十分严重。

1.1作案手法虚拟性强

非法经营者与消费者的联系沟通都是在线上进行,日常的市场专卖巡查根本查不到;而且,相对于网站、电商平台和论坛里发布的信息,通过社交软件进行非法经营的宣传信息则更为隐蔽。

1.2犯罪成本低

一是经济成本低,该种行为对犯罪条件的要求较低,只要有一台能连接到互联网的电脑,就能进行非法经营行为。二是法律风险也较低,由于交易次数多,单笔数额小,近年来涉烟违法行为被立为刑事案件的数量并不多。

1.3销售途径和销售范围更广泛

互联网传播信息的途径有很多,微博、微信、贴吧、论坛、电商平台、二手货交易平台都存在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的信息,非法信息能触及的人群数量难以估量。此外,互联网不存在地域限制,打破了当场买卖的时间空间限制,非法经营者的销售对象非常广泛,只要是物流快递能到达的地方,就存在的犯罪土壤。

2 互联网涉烟犯罪的调查困境

2.1案件发现难

2.1.1线索来源少

消费者线索方面,虽然设立了举报热线 12313,但宣传力度不高,这个号码并不为大众所知,因为通过123 开头的市政热线很多,人们很难从这么多号码里记住这一个。

2.1.2网络交易和运输行为隐蔽

互联网涉烟犯罪无论是在信息交流上,还是物流配送上,都有很强的隐蔽性。信息传导都是在虚拟网络中进行,即使是在电商平台上售卖,名称都经过伪装了。有的案件通过微信等自媒体宣传,双方沟通好了价格后,发过来一个淘宝链接进行支付,这种跨平台手段更为隐蔽。运输环节也具有隐蔽性。犯罪嫌疑人在发货时一般不提前定好接货地点,而是临时电话遥控调度指挥,甚至中途变换几个接货地点,即使在运输途中被执法部门查获,货车驾驶员也不知道或拒不交待“上家”、“下家”,往往是“上家”抓不到,“下家”达不到立案标准,无法处理。

2.1.3犯罪线索分散各地

尽管涉烟犯罪的涉案数额高,危害严重,但那是累计计算的结果,侦查期间,收集到的线索都是分散在全国各地的,如果没有有效的组织管理,串并案件,把各个分散的线索难以指向同一个犯罪中心,就不能够形成调查合力。

2.1.4涉烟犯罪初查难

进行初查是决定是否立案的重要基础,然而初查又面临重重困难。第一,零售户的线索获取上,有程序上的阻碍,经营场所和住所在一起的“前店后家”“下店上家”现象,大部分非法烟草专卖品都在放在住所里,因为检查住所需按程序开具搜查证,没有搜查证且不属于紧急搜查的条件,也不能进行搜查,这为初查带来了很大困难。第二,寄递渠道的线索上,同样面临着程序上的阻碍。检查寄递的物品需要一系列法律文书,而办理这些文书需要的时间往往会使案件错过最佳的时机。第三,非法窝点的线索上,其窝点到交通干道往往有一段的单车道,路边一般会设置监控摄像头,陌生车辆靠近会引起其警惕,而且有些地区的执法车辆的车牌号早就被制假分子掌握了,更难对非法经营行为进行初查。

2.2调查成本高

2.2.1犯罪集团结构复杂

互联网涉烟犯罪由上下线协作完成,层层代理,涉案人员中,无论是犯罪嫌疑人,还是证人,数量多而且分布广泛,使调查活动难以集中开展。面对大量的涉案人员,既需要调动较多的办案人员,还需要进行复杂的组织管理,使得整个调活动能够有效开展。

2.2.2涉及地域广,办案周期长

由于涉案地域广,人员组成结构复杂,案件侦办周期一般都较长,少则半年,多则两年或更长,长期侦查使得侦查工作的连续性受到影响,非常不利于案件深入拓展。

2.2.3作案使用的身份虚假

嫌疑人往往有长年的作案经历,会很好的掩饰自己的身份,加上我国身份证管理上的漏洞,有一些虚假信息,为嫌疑人提供了作案便利,黑市上 500 元可以买到身份证、银行卡、淘宝账户等一整套虚假身份证明,给调查带来了极大的阻碍。

2.3 取证困难

2.3 .1证据分布广

网络非法经营烟草的方式使得交易、分销和零售分散在不同的时间地点,侦查人员在确定涉案数额时,不得不进行广泛的调查取证。嫌疑人作案方式十分狡猾,加之常常使用假证件、网名或者代号相互联系,彼此之间虽有分工但并不十分熟悉,并且IP 地址经常更换,甚至有的嫌疑人通过境外服务器中转链接,使得证据固定工作有层层阻碍,证据很难搜集到位,分散琐碎的证据使取证工作无从下手。

2.3 .2犯罪交易记录难以剥离

由于单笔数额小、次数多,如何确定每次交易都是确凿的非法行为是个难点。对于通过查询交易记录获取的涉案部分,并没有排他的证明力,因为有些交易有可能与非法经营烟草的行为没有关系,是其他商业行为,甚至是虚假的交易,这一点尤其容易体现在电商平台上。

2.3 .3电子数据容易灭失

由于网络化程度较高,交易的很多信息存在于虚拟空间中,其信息载体很不稳定,尤其是证明组织构成关系的证据,非常依赖通讯软件的聊天记录。由于调查人员并无权限进入聊天软件的服务器查阅记录,因此需要通过收缴的作案工具来开展工作,而电子数据又非常不稳定。

2.4侦查协作阻力大

2.4.1行刑衔接不顺畅

从近年查处的涉烟案件统计来看,进入刑事程序的案件仅占到全部涉烟违法案件的 1.1%。另外,行政证据与刑事证据的要求不一致,也是行刑衔接的一项阻力。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实物类证据可以转化,言词类证据不可转化,侦查机关需要重新收集。然而办案的时机非常重要,等到行政案件移交到公安机关时,有些证据就很难重新获取了,比如证人证言获取难度比较高,所以时机非常重要。

2.4.2 跨区域办案协调难

互联网涉烟犯罪的行为实施地、结果地、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包括网站服务器所在地、网络接入地、网站管理者所在地、被害人侵害时所在地的公安机关都有管辖权,尽管有法律规定,多个犯罪地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或主要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但是,主要犯罪地有时并不明确,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又难以对全案掌控,所以如何确定管辖并不明确。实务中,在办理真烟非法流通案件中,流入的地区和单位大力支持、全力配合,但在去流出地区调查取证时,相关单位、部门有明显的推诿、不配合态度。

3联网涉烟犯罪调查对策

3.1加强情报搜集

3.1.1主动挖掘互联网售烟信息

首先,要查处售烟网站,由于我国法律禁止网上进行烟草制品的零售,所以直接向消费者售烟的网站都是非法的,对于发现的这类网站,应予以关闭,对于服务器在国外的网站对此,应当根据其 IP地址落地查人。其次,电商平台的巡查,主要为淘宝网上的店铺,要深入探索通过“烟标”“电子烟”等名称进行卷烟销售的店铺。最后,加强自媒体上非法经营烟草的行为的监管,近几年破获的案件中,通过自媒体的方式占据了大部分比重,而且涉案数额高的案件基本都是通过种方式。

3.1.2收集烟草零售户日常线索

通过加强零售户的线索收集,可以获取广泛的情报来源。第一,社区工作人员,工作人员可以借助入户调查、等级社区基础工作的条件,对卷烟经营者的家庭信息、人员来往情况有一定了解,同时能够关注到其是有仓库或同等性质的出租房,从而可以辅助专卖监管工作;第二,小区保安,保安是对小区人员和车辆最为熟悉的人群,跟零售户进行来往的人员很难一直避开保安的视线和小区监控,通过对保安进行简要的培训,使保安在日常的巡逻和观察中,留意零售户的进出车辆,从而可以提供视角以判明其是否有其他进出货渠道以及相应的上下线;第三,其他零售户,零售户之间的关系非常微妙,存在对立统一关系,可以利用有竞争关系的零售户,及时获悉非法经营情况;第四,对于长期诚信经营、熟悉市场的零售户可以重点培养,帮助了解市场行情和其他零售户的经营动态;第五,对于初次违规的,情节轻微、主观态度较好的零售户,可以给其争取改过的机会,通过提供情报的方式,对其从轻处罚,进而将其拉入我方战线,在日后作为其他零售户是否守法经营的情报源。

3.1.3拓展寄递业情报源

无论互联网涉烟犯罪的行为如何隐蔽,其最终还是要通过实物运输的方式来完成交易。根据《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的规定,快递经营主体对寄递物品负有开箱验视义务,所以,烟草制品通过寄递渠道的流通,对快递经营主体具有很大的经营风险。对于快递经营主体协助获取的犯罪线索,可予以适当的奖励以保证长期的情报来源。如快递经营主体消极不配合,则应依法根据查处的非法流通的烟草制品移交邮管理部门进行处罚,通过责任倒逼,来增加快递公司在寄送过程中所应当承担的责任。

3.1.4推进案件信息跨部门共享

对互联网涉烟犯罪的调查,需要众多职能部门的参与,公安机关、烟草专卖局、邮政局、交通局、市管局以及通信管理局等多个部门都对烟草犯罪有各自的视角,公安机关掌握了历史案件的信息,烟草局则有广泛的日常监管信息,邮政局有寄递行业的管理信息,交通局对货物运输负责管理,市监局有比较全面的企业登记信息,通信管理局管理网站。为了最大化提高涉烟案件的线索利用效率,应当跨部门打造一个平台,使得互联网涉烟犯罪的各方面都能从平台上体现。

3.1.5物建烟草犯罪的特情

烟草制品的非法流通侵犯了国家经济秩序,却往往没有特定的被害人,因此,发展特情是获取线索的有效措施。对于线人的选择,交通运输环节是关键点,快递公司的快递员、物流站工作人员都是直接接触货物的人员,直观了解所运输货物的特点;由于公共汽车托运是烟草非法流通的重要渠道,所以公共汽车司机、车站售票员也具有培养成线人的价值。

3.2深挖犯罪线索,强化落地查证

3.2.1贴靠非法经营者

通过各类情报获取了犯罪嫌疑人踪迹后,需对其深入调查。对于嫌疑人利用网络的手段,要“以网治网”,通过网络来贴靠嫌疑人,定点查获其个人信息和活动信息,查证其经营行为是否非法及数额是否构成犯罪。

3.2.2检索碰撞,牵出同案犯

公安网和互联网以及银行、互联网企业的大量信息,是循线搜索的原材料。利用“全国公安综合查询系统”、“全国经侦云搜索平台”、“情报信息综合应用平台”等公安内网平台,可以获取嫌疑人身份信息、家庭情况、活动区域、关系人、居住地、有无前科等信息;互联网上分散的大量信息通过调查人员检索比对,和其他获取的信息碰撞比对,能够为侦查工作提供具体的指引;嫌疑人之间相互联系往往也能通过即时通讯软件、移动电话、银行账户往来、第三方支付软件、发货单等方面体现,对其中几个方面进行碰撞,缩小调查范围。

3.2.3 多维度布控嫌疑人员

获取嫌疑人信息后,需要对嫌疑人的活动情况进行控制,需要抓捕的即时抓捕;案件有经营价值的,应当对监控嫌疑人的活动。嫌疑人的手机号、QQ 号、支付宝账号、身份证号、银行卡、上网终端、车辆等都是侦查人员可以关注的角度,尤其是嫌疑人在电商平台留下的网购收货用的手机号,与作案用的手机号不同,是其生活用的手机号,通过这些信息可以获取嫌疑人的活动情况,进而为分析案情、深挖线索和实施抓捕提供支持。

3.3提高调取证能力

3.3.1加强言词证据的收集。

由于网络非法经营烟草的库存量一般较少,大部分涉案数额都是历史成交的,如何证明这些记录,除了查询银行交易记录或调取第三方支付记录,另一方面就是取得证人的支持获取证言,从而印证非法经营的数额。证人证言和其他证据的结合印证,能够极大的帮助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询问策略上,证人证言、寄货单据、银行卡交易明细分别从信息流、物流、资金流三个方面证实犯罪,三个角度的印证需要由内在的统一性,所以,进行询问前,应对证人所购买的数额、时间有个基本的了解,以便询问时能判断证言的可靠性与真实性。

3.3.2查控第三方支付账户和银行账户

资金往来是经济犯罪的“DNA”,查询账户往来关系,不仅能够印证犯罪数额,还能挖掘出上下线,证明犯罪结构关系。尤其是网络非法经营烟草犯罪案件,库存量很少,有的甚至能做到零库存,所以,查控作案账户不仅能确定数额,而且可以和嫌疑人供述、证人证言、物流单据等形成证据链。通过对往来账户的分析,再根据这些账户的具体信息,可以勾勒出犯罪的网络分布的地域、犯罪活动的规律及规模。

3.3.3剥离虚假交易

核定犯罪数额时,需要调取其用于犯罪的账号的历史交易记录。然而,这些交易经常并非全部与犯罪有关,这个问题普遍存在,淘宝平台的刷单屡见不鲜,而公诉案件的证明责任又在控方,所以侦查人员只能逐笔核查,和其他证据相互印证。有些地区探索过改良方法,如浙江省高院、检察院、公安厅曾探讨并形成了《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会议纪要》,其中第三条规定了刷单行为的证明责任或疑点形成责任,“如犯罪嫌疑人提出销售记录中存在虚假交易应要求嫌疑人就此提供证据或证据线索”,这样大大减轻了调查人员的证明压力。同时,还可以积极探索尝试通过第三方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确定其销售量和销售金额,这样既节约了调查资源,减少了办案成本,还有利于提高证明力。

3.3.4强化电子数据的提取能力

电子数据的证明力和证据能力系于其真实性,由于其对媒介的依赖和容易被更改的弱点,必须保证证据采集过程的合法性,确保电子数据的原始状态,根据《电子数据存储介质写保护设备要求及检测方法》,用于取证的计算机必须无法修改储存着将要提取的电子数据的硬件设备。在扣押嫌疑人的作案电脑、手机等设备时,还应注意搜集取证过程合法性的证据,以充分证明取证的合法性,保持证据在搜集阶段的完整、真实。

3.4构建烟草专卖长效协作机制

3.4.1 强化多部门协作,构建行政与司法的联合机制

一是加强领导,烟草部门和刑事司法部门有关领导应该对联合协作高度重视, 明确分工和权力责任。 二是加强相关办案人员的学习,使烟草部门和司法机关在执法过程中熟练运用相关法律法规, 尤其是烟草执法人员必须提高取证意识和区分案件性质的能力,确保能够将涉嫌刑事犯罪的案件能够及时的移送司法机关,保证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工作顺利有序进行。 三是建立相关部门信息资源共享机制,通过召开联合会议定期通报相关案件侦办情况来强化烟草、公安、邮政和工商等部门之间的协作,对互联网涉烟犯罪行为严厉打击。

3.4.2 建立多地跨区域联合打击互联网涉烟案件的长效机制

互联网涉烟犯罪一般涉及区域分散、 辐射范围广并且这几年出现了跨地区犯罪的态势,但是我国目前烟草专卖执法部门实行的是属地管辖,因此有必要建立国家层面的统一网络涉烟监管部门和互联网涉烟投诉平台来对互联网进行实时监管,并及时向相关部门通报相关涉案信息和线索,由各省市、各县的相关部门跨辖区互相协调、互相配合,提高互联网涉烟案件的侦破效率。为了在办理互联网涉烟案件时使各职能部门的作用得到充分发挥,烟草、公安、信息管理、 交通等部门必须根据本部门的执法权限,通过顶层协调来建立长效协作机制。

3.4.3积极探索警企合作

一方面,互联网涉烟犯罪很多数据都在电信运营商、银行、通讯软件企业、网站和其他公司,调查人员不可能第一时间勘查所有现场,所以一定要和这些企业建立密切联系,以实现信息共享。另一方面,从互联网海量的信息中筛选出涉烟犯罪的非法信息,需要结合互联网公司的专业技术和公安机关的侦查经验,对信息发布的人员和途径进行封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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