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草在线石阡消息 近日,贵州铜仁市石阡县人民法院宣判一起非法经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假烟”案。被告人张某某、徐某某两人因销售“假烟”,且销售金额达285204.79元,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罚金五万元和有期徒刑一年、罚金三万元的刑事处罚。
经审理查明,张某某、徐某某两人系夫妻关系,在贵州大学理工学院蔡家关校区附近租房居住。2015年12月4日,两人在贵州大学理工学院蔡家关校区以快递公司发货销售给凯里市陈某某、天柱县刘某某货值20637.00元的假冒注册伪劣的卷烟118.4条。2016年1月8日10时30分,张某某、徐某某在贵州大学理工学院蔡家关校区签收假烟包裹时,被已掌握案件线索的石阡县公安民警和石阡县烟草专卖局稽查人员当场抓获,并在现场及其居住的出租屋内查获贵烟(玉液2号)、芙蓉王(硬)等卷烟品牌共计911.8条,经贵州省烟草专卖局评估,货值264567.79元;经贵州省烟草质量检测中心鉴定为假冒注册商标伪劣卷烟。
经审理后认定,两名被告人的行为违反国家商标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被告人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的伪劣卷烟,货值金额达285204.79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因两名被告人被查获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卷烟未销售,系犯罪未遂。在本案中张某某系主犯,徐某某系从犯,且两人具有坦白情节,遂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结束后,被告人张某某、徐某某对 销售“假烟”的违法犯罪行为后悔莫及,均当庭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并向法院承诺,将洗心革面、积极改造,争取早日出去与家人团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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