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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经审理查明,2011年3月16日下午2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福安市范坑乡洋山村“下墩”山场的茶园干农活时,抽烟丢弃烟蒂引起“下墩”山场森林火灾。2011年8月31日,被告人陈某某向福安市公安局投案。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赔偿被害人损失51000元。
经林业技术鉴定,过火林地面积124亩,其中有林地面积96亩,未成林造林地面积28亩,受害林木蓄积量123.744立方米,直接经济损失6187.2元。因被告人陈某某事后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具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被酌情从轻处罚,判为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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