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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几类“合伙经营”模式

2012年12月11日 来源:烟草在线专稿 作者:老生杂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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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烟草在线专稿  随着所有制结构的不断优化和调整,越来越多的经营模式也在各行各业中生根发芽。合伙经营形式便是这些经营模式中比较年轻、也比较有活力的一种经营模式。真正意义上的合伙经营是指二名以上下岗、失业人员或退伍军人共同出资,合伙开展经营,该两个以上的合伙人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的经营方式。合伙经营的特点是:虽然可以起字号,依法核准登记,但没有法人资格,其本身也没有完整的组织形式和明确的分工,合散随便,具有自发性、简易性和松散性,合伙经营组织不具有集体经济组织的特征,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也不属于公有财产。

  具体到卷烟零售业务中,我们也经常会遇到零售客户对专卖管理人员自称其经营模式属于合伙经营的情况。由此也引发了我们各级烟草专卖管理部门对于烟草专卖零售业务合伙经营性质的界定及相关监管工作该如何开展等一系列的问题。那么,在实际工作中,我们遇上的“合伙经营”卷烟零售业务的形式有哪些呢?

  一是外商投资的大型商场、超市借用我国公民的名义申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不得从事烟草专卖品批发或者零售业务,不得以特许、吸纳加盟店及其他再投资等形式变相从事烟草专卖品经营业务。”这一规定从根本上限制了外商所有的大型商场、超市等在我国境内从事卷烟零售业务。但是近年来,随着卷烟品牌结构的调整、烟草专卖行政许可资源的整合,从事卷烟零售业务至少在今后一段时期内都是“旱涝保收”的“艳阳产业”,而民众在逛商场、进超市时也会经常询问是否有卷烟卖,这就难怪会有那么多外商投资的商场和超市会眼红卷烟零售业务了。为此,不少外商投资的大型商场、超市的经营者就动开了脑筋,他们在考虑如何规避以外商控制的大型商场、超市名义去申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这些经营者通过将商场、超市的门面、柜台发包给我国公民进行经营,再以这些公民的名义去申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这其中就有部分把关不严的烟草专卖管理部门对其进行了核准并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而事实上,这些卷烟零售店在拿到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后,日常经营活动仍受外商投资商场、超市的管理和控制,在货款结算业务等方面也不独立。所以说,这些卷烟零售店实质意义上就是外商投资商场、超市下属的特许加盟店,按照《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应该予以取缔。

  二是受合理布局条件限制无法办理零售许可证的零售客户假借残疾人等特殊群体的名义申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在许可证办理过程中,各地烟草专卖管理部门根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再结合本地卷烟市场实际情况出台许可证办理合理布局相关要求,一定范围内只允许一本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存在。但是有些人流集中地带其消费群体大多能够支撑起多家卷烟零售店。所以,另外一些无法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经营者便苦思冥想如何能够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再现行的多数地区合理布局要求规定中,残疾人这一特殊群体可以相应的降低距离申办零售许可证。因此,这些无法办证的经营者便雇佣残疾人为其申办零售许可证,对外则称两者为合伙人关系,实际上只是利用残疾人办理的许可证供其日常经营活动中从烟草公司订货。这类经营模式中,实际经营者以出钱雇佣的形式找残疾人从烟草专卖管理部门申办零售许可证,主观上有欺瞒情节。所以,该类经营模式不能称其为合伙经营模式,而原先已办理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也应该由烟草专卖管理部门依法收回进行注销,以避免对周边零售客户的正常经营活动产生恶性竞争。

  三是经烟大户为了缓解卷烟货源供应无法满足销售的矛盾而吸纳其他人员办理零售许可证供套购烟草公司卷烟货源。随着经济生活水平的不断提升,普通民众的卷烟消费欲望也不断膨胀。而整个卷烟的产量就那么一点,并且还受控烟舆论的影响在年总产量上不断缩减。因此,卷烟零售客户,尤其是那部分销售能力很强的经烟大户在卷烟货源补给上总是捉襟见肘。为了缓解这种局面,经烟大户们也是煞费苦心,如组织人员在外地回收本地区紧俏类卷烟无证运输回来进行销售、向本地区的农村山区零售客户回收他们无法消化的卷烟货源等,这些方式都是一般经烟大户惯用的货源补给形式。但是在这些方式中,外地回收再无证运输回本地进行销售的卷烟中途面临着被沿途烟草专卖管理部门查处的风险,本地区山区和乡村回收卷烟一则成本也不低,二则从本地区的山区和农村回收卷烟在货源上也有诸多不确定性。所以久而久之,经烟大户们便思量着自己掌握更多的零售许可证。他们以周边亲朋的名义申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套购卷烟用于日常的销售,对办证者则每月支付一定的报酬。如此一来,一方面可以避免被送货人员发现存在“空壳证”、“口袋证”;另一方面一旦专卖管理部门前来核查相关的“空壳证”,临时布置场景也比较方便。这类套购卷烟的行为既有乱渠道进货的现象,又极有可能会触动周边其他合法经营零售客户的不平衡情绪,必须要坚决予以整治和规范。

  上述三类“合伙经营”零售卷烟业务的形式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合伙经营,所以,如何对其开展有效的监管也是我们专卖管理部门亟需进行探讨和解决的课题。笔者认为,针对各类情况,我们烟草专卖管理部门要对症下药,“各个击破”:

  一是对于外商投资的商场、超市要进行开展主体结构摸排工作。尤其是那些假称店面外包、柜台转租形式的外商投资商场、超市内的烟酒店,要查其销售系统、查其资金流向,核查是否在结算系统上共享,一经核实,应立即根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对该行政许可予以撤销。

  二是针对那些借助特殊人群证件办理许可证销售卷烟的形式,要开展证照核查工作。很多的额零售客户为了实际经营中的便利性,除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外,工商营业执照等都是以其本人名义办理的。只要烟草专卖管理部门核实了其证照不符,就基本可以证明其存在借证经营行为,也应该予以注销许可证。

  三是要积极开展许可证使用情况普查工作,对山区、农村、城郊结合部等重点地段的卷烟零售市场进行全面性的走访检查,及时发现“空壳证”、“口袋证”,并依法做好该类许可证的退出工作。另外,专卖执法人员也可以通过盘查经烟大户卷烟库存的方式筛选异常卷烟喷码,再以码寻源,锁定被这些经烟大户所掌握的证件,依法做好退出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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