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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法守法 经营无忧”:请勿“批发”

2023年01月05日 来源:东方烟草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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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一次销售卷烟、雪茄烟50条以上的,视为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批发业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或者停止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依照《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或者停止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批发的烟草制品价值50%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

请零售户朋友一定要注意,您持有的是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不是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您只能面向消费者出售烟草制品,不能向其他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企业或个人出售;即便是向消费者销售,也不能一次性销售卷烟、雪茄烟50条以上(含50条),否则就会构成无证批发烟草制品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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