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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续监管如发现不符合要求,即依法撤销许可证”

2022年12月05日 来源:烟草在线 作者:甜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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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6月14日国务院常务会议指出,按照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要求,简化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和审批程序,并强化部门监管责任和企业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有利于放宽市场准入、激发社会投资活力、促进“中国制造”品质升级。会议决定:一是进一步压减生产许可,将许可权限下放给地方质检部门;二是将前置审查改为后置,实行“先证后核”,后续监管如发现不符合要求,即依法撤销许可证;三是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按照“双随机”方式加大抽查力度,要实现抽查全覆盖。依法注销不合法的行政许可证。零售业是实体经济的重要一环。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强许可后续监管,对调结构、转方式,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烟草专卖零售行政许可后续监管属行政许可监管权的一部分,是指烟草专卖部门机关对行政被许可人进行督促和检查,确保被许可人履行其法定义务的行政执法行为。实践中切实加强和有效开展烟草专卖许可证后续监管工作,改变低效率,保障烟草专卖行政许可制度的有效运行。本文将从烟草专卖行政许可后续监管的意义出发,探究不足和原因,寻求完善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后续监管对策。

一、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后续监管的不足

轻监管甚至只许可不监管的现象,是多年来始终影响我国行政许可制度有效运行的难题之一。《行政许可法》设专章对行政许可后续监管进行了规范,但大部分规定过于含糊和原则,可执行性弱。具体而言,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后续监管低效的原因主要在于现行制度中存在不足:

(一)行政许可后续监管的程序性规定过于模糊。《行政许可法》仅对行政许可的授予程序进行了规定,对后续监管的程序并未有涉及。该法规定的后续监管结果包括撤回、撤销、注销、吊销行政许可、罚款等,但法律并未规定作出这些决定的程序。相关配套性法律法规,特别是行政许可后续监管程序方面有关制度的设定刻不容缓。

(二)监管职能沦为“创收”工具。这就使得行政许可的授予与管理成为权力寻租的利器,在批准和监管过程中恩威并施、敲诈勒索申请人和被许可人似乎成为增加工作人员收入的有效手段。公权力来自于公民的让渡,政府行使职权的唯一目的只能是为公共利益服务,增加公民的福祉,任何谋取私利的企图和行为都是应该备受指责。

(三)后续监管未能制度化、常态化。《行政许可法》对于后续监管是否应分别制定事前监管机制和事后监管机制、对后续监管机制设计的具体要求、对不建立健全监督机制的责任未有涉及。行政机关并不制定并执行有计划的后续监管制度,只在各种特定节日到来之前或是发生重大事故之后进行行政许可的事后监管,规律性过于明显,使得所谓的监管流于形式。

(四)行政许可机关后续监管责任承担机制不合理。责任承担主体无法确定,责任人也很可能是为了平息社会怨气而寻找的“替罪羊”。监管机制疲软,“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时常发生。处罚的严厉程度不足,行政处罚的严厉性不强,对于行政机关自身没有规定处罚措施。后续监管责任承担机制的有效性有待提高。

二、改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后续监管的对策

(一)建立固定时间对辖区内的卷烟零售许可证进行检查监管,形成制度化和常态化。不能让卷烟零售户可以在不进行监管的时间内可以为所欲为,无视烟草专卖行政许可的标准和要求。在相对固定的时间进行监管,同时监管部门可以随机选取适当的时机进行“突击检查”,以督促和确保卷烟零售户时刻符合行政许可设定的要求。

(二)确定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后续监管主体,明确其在监管职责、监管标准、监管程序等方面的范围和权限。同时明确各部门机构权限功能,建立起高效的配合机制,避免交叉监管、模糊监管的现象发生,做到谁监管谁负责。同时确保行政公开原则向社会公布监管行为的落实情况,使卷烟零售户和社会公众充分知悉,并对后续监管进行有效监督,做到“权力在阳光下行使”。

(三)保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后续监管与监管部门经济利益脱钩。要增加对监管部门,尤其是基层机构资金、人员和福利的保障力度,改善基层执法人员生存环境和条件。要充分发挥监察职能,堵住部门相关人员通过后续监管“寻租”的通道,并加大对利用后续监管权“创收”的整治力度,增加违法执法成本。

(四)加大违法执法行为处罚力度。严把准入关,构建“双罚责任机制”,通过“倒逼机制”来督促工作人员认真履行职责,起到“敲山震虎”的效果。引入“行政连带责任”,建立起后续监管机关和被许可人之间的连带关系。将后续监管机关和被监管者绑定的机制将有效促使行政机关积极有效行使其行政许可后续监管职能,实现行政许可的目的和价值。

总结:

解决监管部门主体专业性匮乏、人手不足的“硬伤”,降低在长期监管过程中为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而带来的监管成本。《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了诸多后续监管过程中的程序和方法,现实中基层执法队伍应当落实、开展、执行,并在后续工作中不断丰富和完善《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内容。不断磨合法律与实际情况,更好的解决后续监管执法中的相关问题,让后续监管行为不断升级并发挥实效,不能让后续监管程序方法流于形式。各监管主体间能够彼此协调,真正形成监管合力,则能发挥良好的后续监管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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