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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自卷烟机零售商须申请许可证方可经营

2012年09月11日 来源:烟草在线据便利店决策网报道编译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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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烟草在线据便利店决策网报道编译  生产烟草产品的任何人,如果不首先取得必要的许可证,将会受到民事处罚和/或刑事处罚。

  据美国全国烟草经销协会(NATO)称,美国联邦酒精烟草税务贸易局(TTB)针对美国第6巡回上诉法院在8月20日对自卷烟机做出的裁决的影响发表了声明。

  美国联邦酒精烟草税务贸易局的声明称,法院的裁决“明确地把向顾客提供卷烟机的零售商的法律身份确定为烟草产品生产商。”

  根据法院的裁决,美国联邦酒精烟草税务贸易局目前能执行该项法律,并可要求为商业目的而向消费者提供自卷烟机的任何人,必须从联邦酒精烟草税务贸易局取得烟草生产商许可证、必须担保安全并缴纳特殊职业税、遵循保留记录、申报和存货清单的要求、提交纳税申报单和缴纳适用的联邦卷烟税等。

  该声明还表示,生产烟草产品的任何人,如果不首先取得必要的许可证,将会受到民事处罚和/或刑事处罚。

  此外,随着法院裁决解决了反对联邦酒精烟草税务贸易局关于自卷烟机规定的一直悬而未决的诉讼,联邦酒精烟草税务贸易局的声明还表明,提供自卷烟机的零售商从现在开始可取得烟草产品生产商许可证,而且此类的申请可使用贸易局的在线许可证系统以电子方式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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