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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内全面禁烟 党政机关是难点(图)

2012年02月27日 来源:烟草在线据《财新网》报道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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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烟草在线据《财新网》报道  哈尔滨《防止二手烟草烟雾危害条例》(下称《条例》)将于5月31日生效。哈尔滨届时将成为国内首个实行室内全面禁烟的城市。在对这项立法表示肯定的同时,烟草防控专家也指出,《条例》的实施还将面临挑战,实施前还需要做大量准备工作。

 

  无烟草青少年运动作为一家国际性的非政府组织,为《条例》制定做了大量工作,曾参与《条例》草案的研拟和修订,并为控烟法规的媒体传播提供培训。无烟草青少年运动高级法律顾问于秀艳表示,《条例》对二手烟的定义符合世界卫生组织的科学定义,《条例》没有像国内其他一些城市的地方立法那样,使用“银行的营业区域”“政府的办事大厅”等词汇,直接使用“室内场所”字样定义禁止吸烟的场所,实现了对包括办公区域内的全部室内工作区域的禁烟,规定简单明确,执法标准清晰,贯彻了“全面无烟”的精神,值得肯定。于秀艳指出,《条例》第七条明确规定“国家机关、企事业机关和社会团体”的室内场所禁烟,真正实现了100%的室内禁烟。

  于秀艳认为,《条例》对“室内全面无烟”的规定开了全国先河,但是因为禁烟范围广,因此在执法上将面临更大的挑战,尤其是对机关单位的执法,可能会存在一定的困难。同时,《条例》中只明确规定政府机关的控烟工作由机关事务管理局来负责,但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办公区域内部控烟由什么机构主管,《条例》只笼统地说“由市、区政府指定单位规定”。于秀艳希望哈尔滨市能在《条例》实施前,明确对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控烟的管理和执法责任。

  《条例》规定,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不得设置吸烟区和吸烟室,但为旅馆、餐厅提供了缓冲期。于秀艳认为,应在《条例》生效前确定这一缓冲期的时间,给相关经营业者和公众明确的预期。她还说,《条例》在禁止性规定中不允许在室内吸烟或携带点燃的卷烟、雪茄、烟斗,但在罚则中却只写处罚“吸烟”行为,两处的规定最好能够统一表述。

  清华大学公法研究中心主任余凌云建议,哈尔滨可以考虑采取技术手段实现室内“全面无烟”。他说,“能不能让餐饮业、旅馆业协会行动起来,设置烟雾感应器,一旦有人吸烟则发出报警提示音?”“校车事件”时,余凌云就曾提出不能单依靠交警和教育行政部门的执法,而应该考虑给校车安装酒驾感应器,限制超速的限速阀。“电梯超载的时候,它就不动”,校车超载的时候,也应该不能启动。

  于秀艳和余凌云都肯定了哈尔滨依靠社会力量参与控烟,实现政府和社会在控烟上有效协同的做法。但余凌云还希望哈尔滨能够在进一步的立法过程中,明确社会组织的参与,让社会组织更加有效地参与到控烟全过程。

  卫生部妇社司健康教育处处长石琦表示,哈尔滨的《条例》立法对推动控烟将会有很大的作用,也能够促进全国无烟环境的法律建设。目前全国对吸烟危害的知晓率还很低,加强对控烟知识的宣传仍应该是一项重要工作。

  石琦建议,各地方将控烟与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及政府核心工作相结合。控烟和慢性病防控息息相关,是卫生工作的一个重要部分,公共卫生经费中健康教育的费用也应用于支持地方加强控烟知识的推广。

  石琦希望哈尔滨市卫生部门在《条例》实施过程中更好发挥服务、协调作用,通过综合执法的手段,让执法从一开始就能“落地”。只有通过做实《条例》的监督功能,才能够发挥法规的作用,使室内不吸烟从一种被动行为通过法规的震慑转化为市民的主动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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