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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长春:所有公共场所室内全面禁烟

2013年10月25日 来源:烟草在线据《新文化报》报道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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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烟草在线据《新文化报》报道    23日,吉林长春市政府法制办和长春市卫生局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年底前,新《长春市防止烟草烟雾危害办法(草案)》将实施,《办法》规定,公务员不得在公众面前吸烟,而向未成年人销售烟草制品最高可罚3万元。

  向未成年人售烟最高罚3万

  “新《办法》尤其是保护儿童、青少年、妇女和老年人等人群免受二手烟的危害。”长春市政府法制办王建远处长说,《办法》把“优先保护妇女、儿童、老年人免受烟草烟雾危害”写入草案,规定经营者向未成年人销售烟草制品的,由卫生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办法》还规定,烟草制品销售者应当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设置“吸烟有害健康”和“不得向未成年人出售烟草制品”的标识;烟草经营单位禁止设置自动售烟机或利用自动售卖机销售烟草制品;禁止在医疗卫生机构内和中小学校、儿童娱乐场所等未成年人集中的场所销售烟草制品。除此外还规定:任何人不得在有妇女、儿童和老年人集中活动的区域吸烟,其中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且不听劝阻的,由卫生部门处以100元以下罚款。

  以后会议再不准发烟

  新《办法》突破性地进行了重点约束,规定:“任何会议、公务活动中不得发放、提供烟草制品和摆放烟具。公务员应当在防止烟草烟雾危害工作中做出表率,不在公共场所和公众面前吸烟;医生不在患者面前吸烟;教师不在学生面前吸烟;家长不在孩子面前吸烟……”

  此外,每年5月31日(世界无烟日)所在的星期为防止烟草烟雾危害宣传周,在全市集中开展烟草烟雾有害健康宣传活动。烟草制品销售者在无烟日停止售烟一天,吸烟者停止吸烟一天。

  不设过渡时间和场所

  “在什么时间之内禁烟;在办公区内设吸烟区……”王建远说,“在草案制定时,有人建议设立过渡时间、过渡场所。”

  “只要有过渡时间、过渡场所就有过渡危害。”王建远说,《办法》中规定,在所有公共场所的室内全面禁烟,不留过渡场所和时间;在场所上,《办法》采取的是列举式,列举的十三类五十多种场所为禁烟场所;在管理上,采取的是“三位一体”管理模式,即卫生部门负责全市控烟工作和控烟场所的监管,并对违法行为实施处罚;其他部门和单位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经营谁管理”的原则,协助卫生部门,对自己管理、经营的场所以及自己负有管理、监督职责的下级单位和社会经营场所进行监管;禁烟场所自己应当设置禁烟监督员,对在场所内吸烟的,及时进行劝阻,并可及时向上级管理部门和卫生监督部门报告。

  禁烟需更多人参与管理

  据介绍,立法中也有人质疑规章实施后,如何来有效地执行?对在禁烟场所吸烟的个人,能否实施罚款的处罚?

  王建远说,从实际情况看,卫生部门的执法队伍确实力量比较薄弱,因此希望有更多的单位、个人、媒体来参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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