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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烟新政将出 业内再次提出改革烟叶税(图)

2012年03月27日 来源:烟草在线据《和讯》报道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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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烟草在线据《和讯》报道  近日,世界卫生组织控烟负责人道格拉斯·贝切尔在新加坡第15届世界烟草与健康会议上表示,“我们建议烟草税在每包的零售价格中要占到75%以上,中国(的税率)比这个比率低多了,中国的烟草价格跟其他国家比非常非常低,即使与那些中等收入国家相比。”

  《中国经营报(博客,微博)》记者获悉,虽然国家财税部门拟定增加从量税和从价税并举的方式来提高烟草消费税,但目前上述举措的具体方案尚不明确。而目前,烟草业内和学界再次提出了改革烟叶税,从烟草原材料环节着手控烟,其中牵涉地方政府利益和烟草企业未来面对的生存环境。

  “取消烟叶税”被视为打消地方政府维护烟草企业利益热情的利器,烟叶税一旦取消,地方政府的“烟叶财政”失去依据,其此前投入在烟叶种植领域的行政成本将由烟草企业承担,间接增加烟草企业获得原材料的成本,堵住企业向上游转移下游增税的压力。

  控烟新思路

  “取消烟叶税,看似让烟草企业获益,但实际上其在控烟作用上更大。”四川大学华西公共卫生学院卫生经济学教研室主任毛正中对记者表示,由他和卫生部、国家税务总局相关研究人员于2008年完成的《中国的烟草税收及其潜在的经济影响》调研报告中,即明确建议取消烟叶税。

  记者了解到,最早在2005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就曾对取消烟叶税的专家建议进行过考量,但在2006年正式取消农业税之后,烟叶税仍得以保留。

  依照2006年4月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叶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我国烟叶税纳税人为烟草收购方,烟叶税的应纳税额按照纳税人收购烟叶的收购金额和规定的税率计算,烟叶税实行比例税率,税率为20%,烟叶税由地方税务机关征收。

  毛正中告诉记者,在多数烟草重要产区,烟农种植烟草很大程度受行政力量干预,地方政府之所以热衷于此,就在于烟叶税带来的利益诱惑。

  按照专家的理论,一旦取消烟叶税,地方政府对于“烟叶经济”的热度必然下降,失去了政府的协调环节,烟草企业在与烟农谈判价格、收购烟叶过程中的成本会不可避免地增加,加上国家在消费税环节的增税,现有烟草价格将会大幅上涨。

  记者采访了解到,在烟草种植大省的云南、贵州,地方政府在烟叶种植领域的行政投入超乎想象。在上述地区,烟农从培苗到收割、烤烟整个环节中,都有地方政府干预的力量,每年都会出现大量政府扶持、鼓励烟草种植的举措。

  记者联系云南、贵州两地烟草企业采访发现,对于取消烟叶税的建议,企业意见并不一致,反对者认为企业在短时的获益之后,长远来看,担心地方政府会因此降低政策支持力度,进而影响企业发展。而支持者则认为,烟叶税取消后烟草企业面对的真实环境尚无法预料,但对于企业来说,取消烟叶税最直接的影响就是节约了20%的税。

  烟叶税助烟企转移压力

  但地方政府在烟叶税上利益诉求直接影响到国家在烟叶税去留上的决策,数据显示,2004年,全国烟叶税收为34亿元,但在2011年的财政计划中,这一税收则高达98亿元。虽然与高达7000亿元的烟草税收整体而言,其比重尚不足0.15%,但对于多数地处偏远山区的烟草种植地区来说,归入地方政府的烟叶税依然可观。

  据了解,每年进入10月份收购季节后,云南、贵州部分烟草种植地区的地方税务部门会专门成立烟叶税征管工作领导小组。

  而在业内人士眼中,地方行政力量在烟叶种植环节的存在不仅仅是获得了稳定的财政收入,而且为烟草企业排忧解难,在某种程度上为烟草企业转移了烟草下游增税带来的经济压力。

  根据烟叶收购原则,在烟草专营体系内,烟草公司按照各自所掌握的配额,对烟农提供的烟叶进行评级,从而定出不同的价格。地方政府的行政干预,保证了地方烟叶种植面积。让烟农扩大种植量成为保证高评级烟叶产量的有效手段。

  “多种一些,一路拿到的钱就多一些。”红塔集团一位工作人员告诉记者,烟农为了获得更多配额,有时会找掌握配额的村领导跑关系,而在收购时,为了得到更高的评级,同样会出现类似的人脉活动。

  记者了解到。在此操作模式下,每到收购季节,由于产量超标,配额变得奇货可居,烟农不得不自降身价以求销售,带来的直接后果是,烟叶的单价价格下降,原本税收给烟草企业增加的生产成本被转移到烟农身上。

  最后的“农业税”去留争议

  在2006年之前,烟叶税这一称呼在公文中更多以“烟叶特产农业税”出现。而在1994年税制改革之前,它属于针对烟叶进行的产品税和工商统一税。

  一直以来,烟叶税作为农业税大范畴中的一部分,在一些烟草种植地区地方财政收入中,扮演着重要角色。1999年,烟叶特产农业税税率从31%降为20%。

  2004年6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中发[2004]1号)出台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取消除烟叶外的农业特产农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20号),规定从2004年起,除对烟叶暂保留征收农业特产农业税外,取消对其他农业特产品征收的农业特产农业税。

  至此,烟叶特产农业税成为农业税大团体中仅剩的“独苗”。而2005年12月29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决定废止《农业税条例》,因此,2006年2月17日,国务院第459号令废止了《国务院关于对农业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的规定》。这意味着烟叶特产税的征收不再有法律依据。

  不过,同年4月28日,国务院第464号令公布《暂行条例》,该条例共含10条内容,总体而言,几乎与之前施行的烟叶特产税内容并无变化。

  烟叶税缺乏法律依据的空当虽然只有70天,但在这一系列变化过程中,部分地方政府忧心忡忡。

  《条例》出台后,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负责人接受媒体采访时,解释“新生”的烟叶税主要有三个方面的考虑:一是烟叶产区的地方财政,二是不利于烟叶产区县乡经济的发展,三是不利于卷烟工业的持续稳定发展。

  “现在来看,当时这一举措主要是为了让高度依赖烟草的部分地方财政能有个缓冲。”毛正中认为,8年的缓冲期已经足够,取消烟叶税应该被提上日程。“取消烟叶税,等于让地方政府的利益诱惑减淡,同时,也会让烟农的烟草种植活动回归正常,从而确保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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