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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风险图小利 被刑拘后悔晚

一起典型涉烟违法案例的分析
2013年04月10日 来源:烟草在线章贡消息 作者:赖彦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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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烟草在线专稿  近日,赣州市章贡区烟草专卖局稽查大队根据群众举报,会同公安部门前往赣州高速水西北站出口,在一白色江铃牌轻型厢式货车内,查获双喜(软) 、庐山(新)、雄狮(红)等10个品牌卷烟共计6393条,案值金额约25万元。

  经调查,这批卷烟系当事人在江西抚州市从当地卷烟零售户手中收购而来。用印有“蓝月婴儿床”或“高档实木床”等字样的纸箱52个进行伪装后,雇车运往赣州市章贡区用于销售。

  由于案情重大,公安机关已将涉案当事人依法刑事拘留。

  据了解,当事人吕某是赣州市章贡区个体户,未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由于经常往返抚州市和赣州市跑生意,发现两地间一些卷烟零售价格存在差价。于是吕某便跑到抚州市向当地零售户收购卷烟,存放在临时租用的仓库内。等累积到较多数量卷烟后,就雇车带回赣州市。然后以每条烟加价5角至1元的价格批量进行销售。

  吕某想着只要能够大量出货,多跑几趟,累计下来的利润总比整天守着小店每月赚几千元强不少。虽然明知要冒违法的风险,但总存着侥幸心理。“只要自己小心些,凡事晚上行动,错过烟草专卖局正常上班时间,就不会有问题。”但她万万没想到的是,第一次收购烟就被烟草行政执法人员逮个正着,现在后悔也已经晚了。

  吕某的行为属于什么违法行为?向其提供货源的卷烟零售户是否违法?笔者就这两个问题进行了咨询。

  据烟草专卖局行政执法人员讲解,吕某的案件并不是特例。今年以来,赣州市章贡区烟草专卖局已查处类似案件多起。吕某一案,涉案卷烟数量巨大,是一起以营利为目的,收购、仓储、运输、销售多环节的典型涉烟违法案件。吕某的行为同时触犯了几项法律法规:

  一是吕某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卷烟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托运或者自运烟草专卖品必须持有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由其授权的机构签发的准运证。”吕某在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前提下,将六千余条卷烟从江西省抚州市运到赣州市,属无证运输烟草专卖品违法行为,且情节严重。

  二是吕某收购卷烟的行为。根据《江西省烟草专卖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有关规定:“禁止以营利为目的,非法收购卷烟、雪茄烟。”吕某是以销售卷烟从而营利为最终目的,所以他的行为应当属于“非法收购卷烟”。

  三是吕某的行为还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五款规定:“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烟草专卖许可证,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因此吕某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

  而向吕某提供货源的卷烟零售户,如果一次提供卷烟的数量在50条以上的,也同样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一次销售卷烟、雪茄烟50条以上的,视为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批发业务。”因此,那些向吕某一次提供卷烟超过50条的卷烟零售户,也构成了无证批发烟草制品的违法行为。

  在此,同时告诫那些向非法收购卷烟的不法分子提供货源的零售户,不要因贪图小利,而不知不觉的违反了国家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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