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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规如何保障消费者网络消费权益?

2022年04月29日 来源:东方烟草报 作者:李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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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以下简称《规定》)施行,主要对网络消费合同权利义务、责任主体认定、直播营销民事责任等方面作出规定,共20条。在此分享其中的部分规定,与大家共同学习了解。

签收即认可商品合格?无效!

在网购时,存在电子商务经营者利用优势地位,制定不公平不合理的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情况,“签收即认定商品合格”就是这样一种格式条款。对此,《规定》第1条明确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提供的格式条款中包含“收货人签收商品即视为认可商品质量符合约定”等内容,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认定无效。

引导消费者平台外支付,谁担责?

网络消费时,个别商家客服人员引导消费者通过交易平台以外的方式进行支付,当商品出现质量等问题双方产生纠纷后,商家往往以未通过交易平台支付为由拒绝承担责任。针对这一情况,《规定》第5条明确,平台内经营者出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其工作人员引导消费者通过交易平台提供的支付方式以外的方式进行支付,消费者主张平台内经营者承担商品销售者或者服务提供者责任,平台内经营者以未经过交易平台支付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明确奖品、赠品、换购商品等造成损害的责任归属

日常生活中,消费者因从网店处获得的奖品、赠品、换购商品导致消费权益受到损害,选择维权时,个别商家会以其不是店内直接销售的商品为由推诿。《规定》第8条针对这一情况,明确电子商务经营者在促销活动中提供的奖品、赠品或者消费者换购的商品给消费者造成损害,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不得以奖品、赠品属于免费提供或者商品属于换购为由主张免责。

刷单、刷评、刷流量等虚假宣传合同无效

近年来,随着网络消费市场的快速发展,出现了一些专门刷单、刷评、刷流量的应用程序、运营团队等“黑灰产”,他们故意制造虚假记录,侵害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扰乱市场秩序。为引导市场主体规范经营,《规定》第9条明确指出,电子商务经营者与他人签订的以虚构交易、虚构点击量、编造用户评价等方式进行虚假宣传的合同,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认定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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