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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男子异地进货后,声称是为亲戚结婚准备的香烟,但被驳回

2022年10月13日 来源:以身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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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烟是我外甥女结婚用的,凭什么没收!”山东临沂,一男子刚把车停好,就被烟草局工作人员查处。随后工作人员从男子的车尾箱处,搜出234条不同品种的香烟。被烟草局没收香烟后,男子提出行政复议,并两次将烟草局告上法庭。

(案例来源:山东临沂中院)

案情显示,颜先生合法持有烟草专卖品经营许可证。其外甥女与相恋多年的男友准备结婚摆酒时,找到当舅舅的颜先生,并委托其购买若干条香烟供婚宴时使用。

由于颜先生店内的香烟满足不了婚宴时使用的需求,于是颜先生打算在其朋友处购买。可不曾想,颜先生刚把香烟备齐,还没来得及通知外甥女,就被烟草局工作人员以违法为由查处。

后经鉴定,涉案8个品种234条香烟,均是真品,总价值为93458元。被烟草局处没收处罚后,颜先生不服并提出行政复议。无果后,颜先生遂将烟草局告上法庭。

一审庭审时,颜先生提出两个观点,认为其行为并没有违反法律规定:

第一,颜先生称其除了是名商人,同时还是其外甥女的舅舅,因此其认为,外甥女找到其这个当舅舅的,帮助准备一些香烟,其责无旁贷。

颜先生的意思就是说,其购买这批香烟仅仅是为自用,并没有打算用于销售牟利。即没有扰乱市场秩序,因此并不能认定违法。

随后颜先生拿出其外甥女在事发前,刚办理不久的结婚证,拟证明其一方的说法是有事实依据的。

第二,烟草局一方以无证运输系违法为由,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就应当拿出证据来证明其一方的主张。

颜先生的意思是说,无证运输应当分开来理解。即烟草局能够证其无证,但不能证明颜先生“运输”了,因为其当时人都不在车上,何来“运输”之说?

听完颜先生的辩解后,负有举证责任的烟草局反驳称:

首先,通过查询涉案香烟的段码可证实,涉案香烟来自5个不同县区。

《烟草专卖法》明确规定,只要是跨县(区)以上运输烟草专卖品的,无论是自运还是自运,都必须持有主管部门核发的准运证。

其次,颜先生既不能提供购买凭证,也未能提供出售方的联系方式或联系人。

最后,颜先生自称涉案香烟是处于其外甥女婚宴。但涉案香烟有8个品种共计234条,最贵的是6百多元一条的软装华子,最便宜的一条是100多元的香烟,这完全不符合常理,且颜先生亦未能提供聊天记录等相关证据,合理证明其一方的说法。

因此烟草局认为,其一方对颜先生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颜先生在没有取得主管部门核发的准运证的情况下,跨县区运输香烟234条,其行为明显违反《烟草专卖法》有关规定,且其一方亦不能合理举证其一方的观点,故本院不予以支持。

一审败诉后,颜先生不服,遂又以程序违法、适用法律错误为由,提出上诉。

二审庭审时,颜先生辩解称:

1、其在烟草局做完笔录后,其一方已对笔录内容,当场提出质疑,但工作人员却以不签字就不能走为由,逼迫其一方签字确认。

2、即便是无证运输属于违法行为,烟草局也只能处以罚款或者按照规定价格收购等行政处罚,并不能处没收处罚。

据此,颜先生认为,烟草局不仅程序违法,同时还适用法律错误。

《烟草专卖法》第31条规定,无证运输烟草专卖品的,处以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

因此,颜先生认为烟草局不仅在程序上已经违法,连处罚决定都适用法律错误。

对于颜先生的说法,烟草局怒斥称:

其,办理本案过程中,本单位完全依法依规,且有视频证据可以证明颜先生一方的说法,是没有事实根据的。

其二,颜先生对于无证运输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明显存在认知上的错误。

《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中明确规定,无证自运或托运香焖,具有以下情节的,处没收涉案香烟和违法所得:(一)涉案香烟价值超过5万元以上的;(二)被处罚两次以上的;(三)……

据此,烟草局认为,不论是从涉案香烟价值来看,还是从颜先生曾被处罚过的情节来讲,其一方对颜先生的处罚决定都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最终,二审法院也支持烟草局一方的观点,并依法驳回颜先生的全部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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