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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绵阳男子无证倒卖香烟涉案200多万

2016年12月13日 来源:《绵阳晚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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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烟草在线据《绵阳晚报》报道  没有烟草专卖许可证,买卖真香烟,非法经营者也要判刑。近日,四川省绵阳市中院终审一起无证倒卖香烟案,涉案200多万元的陈某刚获刑6年,并被罚款10万元;向陈某刚出售、运输香烟的陈某获刑2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2万元;党某获刑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8000元。

  无证倒卖香烟200多万元

  家住江油市的陈某刚在没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自2013年起,从陕西省宝鸡市、汉中市和甘肃省兰州市等地多次购买硬中华等品牌香烟共计价值204.7万余元,在江油市杨某处购买香烟价值5.18万余元,运至成都市、江油市等地销售,从中赚取差价。

  为了谋取利益,陈某明知陈某刚无证,于2014年帮陈某刚从宝鸡市侯某等人经营的店内,6次运输香烟到江油市,并以汇款方式向侯某、陈某支付香烟款共计24.5万余元。

  陕西省凤县人党某也在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以营利为目的,从宝鸡市的商店购买硬中华牌香烟,三次在凑足48条中华牌香烟后,乘火车将价值共计5.18万余元的香烟运至江油市销售给陈某刚。

  2015年1月28日,公安民警在江油市火车站出站口,从陈某刚所驾驶的车辆后备厢内及其位于江油市三合镇长钢路的住房内,查获中华、南京、云烟等品牌香烟,共计11.7万余元。

  公诉机关指控陈某刚非法经营数额225.14万余元,陈某非法经营数额24.52万余元,党某非法经营数额5.18万余元。

  法院终审:领刑6年罚款10万元

  2016年1月15日,江油市法院开庭审理,认为陈某刚、陈某、党某违反国家法律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卖物品,扰乱市场秩序,陈某刚非法经营烟草,情节特别严重;陈某、党某非法经营烟草,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一审判处陈某刚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10万元;判处陈某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2万元;判处党某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

  宣判后,陈某刚不服,提出上诉,称一审认定的犯罪金额不属实,其行为不构成情节特别严重,一审量刑较重,请求二审法院查清事实依法改判。党某上诉称自愿认罪,请求从轻判处,并自愿缴纳了罚金。

  二审法院经审查,一审认定的犯罪金额证据确实充分,上诉理由不能成立。陈某刚和党某均提出一审量刑较重。鉴于在二审中,陈某刚和党某的认罪态度较好,党某认罪、悔罪并缴纳了罚金,法院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法官说法

  维护经济秩序,赚取合法收入

  我国对烟草制品经营实行准入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十六条规定,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企业或者个人,由县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审查批准发给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已经设立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地方,也可以由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发给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五款规定,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等许可证明,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第三条规定,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其中第(一)项规定,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陈某刚未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私自从事烟草经营,数额高达220余万元,依法构成非法经营罪,教训是惨痛的。此案警示经营者,在参与市场经营活动时,要了解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并严格遵守,办理经营手续持证经营,正当经营,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赚取合法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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