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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快递涉烟违法犯罪案件初探(上)

2013年04月11日 来源:烟草在线专稿 作者:胡山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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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烟草在线专稿  摘要:物流快递业非法托运、贩运卷烟案件隐蔽性强,查处和定罪难度大,已成为近年来涉烟违法犯罪的一种主要货物运输途径,且案件数量呈逐年上升态势。能否对辖区内物流快递业实施有效的监管,对于预防和打击利用物流快递形式的涉烟违法犯罪行为,净化和稳定区域烟草市场秩序有着重要和深远的意义。

  一、非法物流快递假冒卷烟案件的特点

  (一)涉烟违法案件呈现由非法自运向非法托运迅速转移的趋势。

  航空、汽运、铁路业的迅猛发展,为物流的快捷提供了极大优势。广东至泰安航空只要3个工作日,汽运5个工作日到达,河南至泰安汽运也只要3个工作日到达。其覆盖范围广、货运速度快、时间短的特点成为不法分子利用物流快递从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涉烟违法犯罪活动的新手段。另外,随着环鲁检查站的建立,以及与各相关部门的协调工作不断加强,不定期开展的联合检查、路堵路查等联合整治行动,都有力打击了制售假烟团伙的嚣张气焰,使假烟的流通方式逐渐由明目张胆自运向转嫁风险、曲线流通的物流快递方式过渡和转变。

  (二)物流快递渠道售假隐蔽性强、成本低、效率高。

  随着卷烟打假工作力度的不断加强,卷烟犯罪活动更加的多样性、隐蔽性,而托运售假隐蔽性强、成本低、效率高的优势,正越来越被不法分子所利用。很多不法分子正是看中物流运输卷烟成本低,风险小这一特点,疯狂开展非法运输活动,将大量非法卷烟源源不断地销往各地,严重干扰了正常物流秩序和卷烟市场秩序,国家税收、消费者利益受到严重侵害。

  (三)物流快递公司管理松散为贩假分子提供了便利。

  物流快递是一个新兴的货品运输行业,自身组织结构松散,加上监管制度尚不健全,很多物流公司相关人员在利益的趋势下,忽视了对托运物品的确认和检查,没有验证所托运的物品是否为国家法律明文禁止运输的物品,没有把严“入口关”,省下了不该省的工序,为假烟的流通提供了“绿色”通道。部分物流公司甚至以“有外包装的货物无法开箱检查”的行业规则为借口,帮助不法分子运输假烟。其行业内部管理缺失,从而使假烟得以明目张胆地通过物流快递渠道流向市场。

  (四)物流快递公司货物检验手段单一,为不法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机。

  物流快递公司检查方法手段有限,难以分辨违法分子精心伪装后的卷烟。非法售假分子在向物流快递公司办理托运手续时,所交寄的卷烟都是经过精心改换包装,加以掩饰进行非法卷烟托运活动,有的分盒拆装化整为零,有的把假烟装在印有电器、杂货等其它商品标识的包装物内,有的把假烟同其它物品混装。使检查人员不经过专业仪器测试或者完全拆包查看,就很难查出其中隐藏的真正物品,而且发货人用的是化名,又远隔千山万水,取证侦查更难,致使运输假冒卷烟案件变为无头案。

  (五)利用管理漏洞,存在物流快递人员与不法分子勾结现象。

  少数物流快递公司人员与不法烟贩也存在相互勾结实施犯罪的情况。非法贩烟团伙对物流快递公司工作人员千方百计地加以拉拢,使其在检查货物时故意放松警惕,铺平道路,为非法经营铤而走险,捞取不义之财。在金钱的诱惑下,少数物流快递公司人员利用手中权力和工作便利,与不法贩烟团伙勾结为伍,形成有组织的团伙,从而使假烟得以猖獗地在物流公司的各个运输环节得到流通。

  二、打击非法物流快递卷烟存在的困难

  (一)跨区域作案,涉案范围广,调查取证难,管辖权难以界定。

  物流常用集装箱运输,周期长,环节多,而且大多系长途运输,到达目的地后己时过境迁,造成立案难、破案难。物流运输的特殊性,决定了案件管辖的不确定性。非法物流快递卷烟时,一经包装就进入物流公司各个运输中转环节,使目标对象和目的地极不明确。烟草执法部门通常只能在本地执行检查,一旦出了自己的管辖范围,则各种因素促使检查受阻或跟踪中断。

  (二)受执法权限和检测手段的限制,案件查处工作难度大。

  通常受执法检查权限的限制,烟草部门在没有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即使得到了可靠消息,也不能随便对托运部门的包裹执行检查,尤其是在2008年后,邮政系统实行了改制,省级以下的邮政系统政企分离后不再设立邮政管理局,由省级邮政管理局对下级单位进行行政管理。改制后,地市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要想对该地区邮政企业涉嫌非法运销卷烟的包裹进行检查,就必须要获得该地省级以上的邮政管理局批准配合相关检查。或者是由公安机关立案后,开具检查证进行检查。因此,地市级以下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要想对邮政包裹中涉嫌非法运销卷烟的包裹进行检查,难度较大。同样,按照我国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相关规定,对托运部、货运部的检查,必须由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或者公安部门执行,烟草部门要行使这项权力,必须要得到这些相关职能部门的配合,实行联合执法才能得以实现。在对物流业进行检查时也没有专业的检测仪器,给查处带来很大难度。

  (三)法律法规的宽容性使不法烟贩的非法行为有机可乘。

  根据国家烟草专卖局下发的关于实行规范卷烟异地携带管理规定的文件通知之要求,个人异地携带标准为国产烟单人次50条。于是一些不法烟贩瞅准了新规定的空子,只要在贩运卷烟的路途中不超过50条,则可以堂而皇之地逍遥法外。目前在查处这类案件时,由于不能获得相关法律的有力支持,明知不法烟贩以化整为零方式非法贩运卷烟,却不得不予以放行。

  (四)涉案违法人员反调查、反追踪能力提高。

  就较大网络案件而言,每一例非法贩运卷烟案件,都有可能隐藏着一个贩烟团伙。在查处此类案件中,交货者和接货者不直接见面,甚至不直接见货,而且不法分子经常使用假证件,即使查到了假烟,由于找不到交货人和接货人,加之承运人不承认是“明知”,从而难以锁定买卖双方货主,常常使很多案件成为“无头案”,即使是抓住了数量较大的假烟,也不容易深层次突破,不易挖出上线和下线,对地下贩烟网络只是“伤其皮毛”,而没有“动其筋骨”,一旦风声过后,非法托运卷烟分销行为仍然会继续进行。

  同时,不法烟贩进行物流快递卷烟的违法活动,经常是不固定的使用物流快递公司,不使用现金交易,而多使用银行转账汇款,即节省了其运输成本,又减少了非法运输的风险度,而且在资金结算方式上实行独立账户转账,在银行开户时也常常使用假证件,或者利用无关人员、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员的证件进行作案,使办案人员很难有效锁定目标,特别是在后期批捕、判刑阶段的证据固定上,难以形成证据链,为举证犯罪提供有力的支撑。也很难将其批捕、判刑到位。

  (五)地域局限性和行政执法手段单一。

  专卖管理部门由于无法追溯跨省多、分散式的物流快递业卷烟犯罪,也缺乏相应的技术手段,形成有效的案件证据链。在涉烟违法运输案件中,定罪量刑的主要证据少,证人涉及数量多,但难以形成有效的证据链,这主要表现在:一是犯罪嫌疑人供述、证人证言等言词证据不稳定,犯罪嫌疑人反侦能力增强。而涉案的物流环节人员,明知但不供述或者不知其违法运输非法卷烟事实的供述,致使办案中对于案件涉及的数量、种类、金额等确定较为困难。二是相关书证提取困难,影响数量、金额的认定。由于物流行业管理松散,涉案人员通常不会将运输和销售记录明明白白的记录下来。导致该相关书证的缺失,致使专卖部门仅能以涉案相关人员的供述等言词证据来认定销售数量、销售金额等细节。三是上下线查找困难,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非法运输卷烟案件中,涉案人员在供述时,对于其购买假烟的地点多供述为某网站、某联系电话、对于售卖人往往只是供述其外号、小名。此种情况下不排除嫌疑人本身对渠道及售卖人不熟悉的情况,但多数情况下,其是出于一种侥幸心理,故意干扰侦查机关的取证,不利于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在相当程度上影响了对涉烟案件的打击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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