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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七类涉烟违法行为的处罚与解释

2013年08月09日 来源:烟草在线专稿 作者:老生杂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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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烟草在线专稿  在烟草专卖管理工作中,对于查处案件行为的定性及处理都需要有理有据。很多时候,我们的办案人员就会因为业务知识不精、法律法条理解不祥、对违法行为界定不清,而致使案件处理过程中出现这样那样的错误,严重影响了办案质量,也造成了专卖管理工作的被动性。下面,笔者结合自身对专卖案件处理的相关知识理解,针对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行为、销售非法生产的卷烟行为、无证运输卷烟行为、无证批发卷烟行为、无证经营卷烟零售业务、为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超限量邮寄或异地携带烟草制品等七类涉烟违法行为进行浅显的分析,以期能够对专卖案件审理人员在案件查处时有所帮助:

  一、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行为

  违反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应当在当地的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并接受烟草专卖许可证发证机关的监督管理。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处以进货总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法条解释:

  1、主体要件:只有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才能构成,否则构成无证经营。

  2、“当地”的认定:“当地”应是指当事人的经营场所所在地,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发证机关所在地。

  3、表现形式:向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以外单位或者个人购入烟草制品的交易行为,如向外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向当地或外地零售单位或个人进货、收购后转卖等行为;还包括非交易行为,如寄售、代卖、受赠后转卖等行为。

  4、误区:很多零售户以为不卖假烟就不触犯法律,但卖真烟有可能构成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

  二、销售非法生产的卷烟行为

  违反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制品。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销售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并将非法销售的烟草专卖品公开销毁。

  法条解释: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包括:未领取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企业生产的烟草专用机械、卷烟纸、滤嘴棒及烟用丝束或者虽领取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但违反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计划与烟草制品生产企业签订的订货合同生产上述四类产品;国有定点烟草制品生产企业超计划生产的烟草制品;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企业生产的烟草制品;非国家定点烟厂生产的烟草制品。

  三、无证运输卷烟行为

  违反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二十二条托运或者自运烟草专卖品必须持有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机构签发的准运证;无准运证的,承运人不得承运。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依照《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处罚的,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无准运证或者超过准运证规定的数量托运或者自运烟草专卖品的,处以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没收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和违法所得: 

  1、非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超过5万元或者运输卷烟数量超过100件(每1万支为1件)的; 

  2、被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罚两次以上的; 

  3、抗拒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实施检查的; 

  4、非法运输走私烟草专卖品的;

  5、运输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企业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

  法条解释:

  1、无证的理解:无准运证主要包括以下三种情形:一是准运证有效但超过或者少于准运证规定的部分。二是有准运证,但准运证无效。包括使用过期、涂改、复印、伪造、变造或者重复使用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未运至准运证规定的到货地进行销售的;准运证核定的调入、调出单位和运达地点与实际不符的;超越权限签发的准运证;准运证未随货同行的;利用隐瞒、欺骗等手段取得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的;持有烟草专卖品准运证但实际改变到货地点的,或者运输烟叶、复烤烟叶、卷烟过程中鉴章的购销合同原件(出口合同除外)没有随货同行的。三是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又无法提供在当地购买烟草专卖品的有效证明的。

  2、运输的理解:运输形式分为自运或者托运。自运是指商品所有权人自己运输。托运是指商品所有权人委托他人运输。

  3、情节严重的法条理解

  1)非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超过5万元或者运输卷烟数量超过100件(每1万支为1件)的。根据通行的包装,一般情况下是1件为1万支,对以其他包装的要以1件1万支的标准计算。另外本项只明确了卷烟数量标准,对雪茄烟的数量没有作规定。因此,如果适用本项,只能适用金额标准,而不能适用数量标准。

  2)被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罚两次以上的。适用本项规定应注意两个问题:一是必须被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罚两次以上,如果因违法经营卷烟被其他执法部门处罚的不能累计计算;二是被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罚两次以上。

  3)抗拒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实施检查的。

  4)非法运输走私烟草专卖品的。走私卷烟包括没有“中国烟草总公司专卖”或“中国关税未付”中文字样的外国卷烟,有“专供出口”字样的国产卷烟。

  5)运输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企业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

  6)利用伪装非法运输烟草专卖品的。利用伪装是指利用其他包装,以掩盖烟草专卖品原包装形态,达到逃避检查目的的行为。一是伪装的是烟草专卖品。二是伪装是故意行为,目的是为了逃避检查。

  7)利用特种车辆运输烟草专卖品逃避检查的。特种车辆是依法享有特别通行权的车辆,如警车、救护车、邮政车等。

  四、无证批发卷烟行为

  违反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十五条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企业,必须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省级烟草专卖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

  认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一次销售卷烟、雪茄烟50条以上,视为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批发业务。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依照《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或者停止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批发的烟草制品价值的50%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

  法条解释:

  批发行为仅指一次销售卷烟、雪茄烟在50条以上这种行为。在具体认定时,应注意三点:

  1)必须有销售行为发生,并且销售行为已经完成。也就是说,如果没有销售,如存放、运输等处于准备销售阶段的或者已实施销售,但销售行为尚未完成的,都不能认定为有批发行为存在。

  2)正确界定一次销售。是否是一次销售,在认定无证批发烟草制品违法行为时同样是一个关键问题,一次性销售应理解为在同一时间向同一对象销售。如果分次销售给同一对象,或同一时间销售给不同对象,都不能累计。

  3)正确掌握数量界限。一是卷烟、雪茄烟必须是50条以上;二是每条是200支。

  五、无证经营卷烟零售业务

  违反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批发、零售业务,以及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和经营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必须依照《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

  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一条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

  法条解释:

  1、无证经营:即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对于无证经营行为,烟草专卖局具有检查权和提出处罚意见的权力,但是无处罚权,所以要移送工商部门处理。

  2、零售业务:区别于批发行为,一次性销售卷烟、雪茄烟在50条以下,否则可能既构成无证经营行为,又构成无证批发行为。

  六、为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

  违反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二十二条托运或者自运烟草专卖品必须持有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机构签发的准运证;无准运证的,承运人不得承运。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依照《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处罚的,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三)承运人明知是烟草专卖品而为无准运证的单位、个人运输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10%以上20%以下的罚款。

  法条解释:

  1、承运人概念:如果是托运要求明知责任的主体必须是烟草专卖品的承运人。如果是自运烟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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