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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如何加强许可制度宣传教育培训

2014年09月17日 来源:烟草在线专稿 作者:张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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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烟草在线专稿  从目前辖区许可证使用情况来看,部分零售客户在许可证的合法使用和规范使用方面还存在较多问题。如,擅自转让许可证;私自搬迁经营地址及变更经营范围;出租、出借许可证;不亮证经营等违法违规行为,这些问题的频发究其原因主要是零售客户法律意识不强、守法经营意识不高,没有正确认识到许可证所具有的法律效力。为此加强许可制度宣传教育培训就显得尤为重要。

  一、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法律效力

  《烟草专卖法》第三条规定:“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进出口依法实行专卖管理,并实行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批发、零售业务,以及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和经营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必须依照《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由此可见,实行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是国家赋予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一种行政许可权力,其目的是为了规范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流通;其作用是为了坚守烟草专卖专营的管理体制;其特性是实现烟草市场资源优化配置,所以说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是烟草专卖管理的基石。

  烟草专卖许可证因其特殊性而具有三个方面的法律效力:

  (一)证明力。专卖行政主管部门颁发许可证是一种行政许可行为,它通过发放许可证赋予特定的法人或公民具有从事某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及进出口活动的权利,起到了证明文书的作用,其证明力因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授权而产生。

  (二)确定力。烟草专卖许可证共分为四种:“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这四类证由不同级别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批发放,明确了负责人、经营地址、经营范围、证件有效期限等内容,也确定了持证人需要遵守的相应事项:“不得涂改、伪造、变造,不得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许可证”,对于持有烟草专卖许可证的人来说,烟草专卖许可证所确定的事项,未经发证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通过法定程序作出变更,不得随意改变。同时对于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也同样具有确定力,烟草专卖行政主管机关如要变更或取消烟草专卖许可证,都应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

  (三)约束力。烟草专卖许可证所具有的约束力主要体现在:约束了经营范围、经营地址、经营方式等,持有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在享有许可证规定的权利的同时,也要受烟草专卖许可证规定的权限范围的约束。只能在法定的权限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超过了规定的权限范围属违法。

  二、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使用现状

  (一)由于取证难造成私下出租、出借、转让许可证的行为长期存在;

  (二)由于政府干预或客观原因造成个别零售客户存在擅自搬迁经营地址的行为;

  (三)由于零售客户法律意识不强造成未亮证经营或未在规定期限内延续、变更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四)由于零售客户季节性农忙造成擅自停业行为较多;

  (五)证照不符的现象也长期存在。

  三、加强烟草专卖许可制度宣传教育培训的具体措施

  (一)明确烟草专卖许可制度宣传内容

  烟草专卖许可制度宣传是指在零售许可事项及依职权管理零售户的具体工作中所开展的宣传工作,宣传内容要包括烟草专卖法律法规及与烟草专卖行政许可相关的规章制度。

  (二)明确烟草专卖许可制度宣传方式

  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的宣传一般应采用日常拜访宣传、主题宣传、服务大厅公示宣传、网络信息平台宣传、社会宣传等。日常拜访宣传指稽查人员、客户经理在日常市场拜访或检查过程中,对零售户现场开展宣传工作,并及时查处各类违法违规情形,严厉打击无证经营行为;主题宣传指利用“3.15”、“5.5”、“12.4”、烟草专卖法规颁布实施纪念日等法制宣传日,通过设立咨询台、宣传展板、发放宣传单、宣传手册等方式开展烟草专卖法律法规、烟草零售许可证管理规定及当地合理化布局规定为主要内容的宣传活动;服务大厅公示宣传指各县(区)局通过服务大厅公开许可证的办理材料、办理程序、管理与使用情况,为消费者和零售户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求助等服务项目,并做到公开、公平、公正;网络信息平台宣传指利用市局(公司)对外公开的网站、政府网站、“12313”举报电话、报刊等信息媒介对需要公示的许可证信息、法律法规、合理化布局等内容进行公开宣传;社会宣传指以社区和街道为单位,充分发挥社区协管员及自管自律小组组长职责,开展面向社会群体的烟草专卖许可宣传教育工作。

  (三)明确烟草专卖许可制度宣传资料

  宣传资料应围绕烟草专卖许可证使用的不合法和不规范情形进行设置。如,关于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无证运输、无证经营、无证批发、非法存储、售假、售私等非法经营行为的禁止性规定;当地零售点合理化布局规定;新办证申请资料及程序;许可证后续监管内容及程序;使用涂改、伪造、变造许可证、买卖、出租、出借、非法转让许可证情形的禁止性规定;延续、换发许可证需要准备的资料;投诉、举报、救助的方式,渠道;主动配合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打击违法卷烟经营行为的奖励政策;与零售许可证相关的其他需要宣传的资料等内容。要结合宣传内容、宣传方式,细分宣传对象,并建立烟草专卖许可宣传知识库。针对不同宣传对象,抽取相应的宣传资料。

  (四)细分烟草专卖许可制度教育培训对象

  应当根据管理对象的性质将培训对象进行细分:具体分为守法经营户、违法嫌疑户、重点监管户、新办证客户及申请延续客户。守法经营户,指没有任何违法记录的客户。培训内容突出烟草专卖法律法规以及与许可证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违法嫌疑户,指有历史违法记录或已经因违法而被暂停的客户(包括违反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许可证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所有客户)。培训内容突出违法行为的认定、法律责任和后果以及暂停烟草专卖零售业务、进行整顿与取消从事烟草专卖零售业务资格的情形,并就《定西市烟草专卖局对暂停烟草专卖零售业务进行整顿期限的规定》深入学习,培训期间明确告知零售客户如何整改、整改标准、整改期限,帮助其计算违法成本,督促其认真整改,守法经营;重点监管户,指辖区卷烟销售大户、销售异常且波动较大经营户、连锁超市、补办证客户、恢复营业客户等。培训内容突出许可证规范使用和违反《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违法情形及法律责任条款的学习;新办证客户及申请延续客户,指符合办证条件拟新增客户和许可证到期后依申请延续客户。培训内容突出烟草专卖法律法规以及与许可证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重点就办证程序、流程进行深入学习。根据培训对象的不同确定相应的学时和学分。

  (五)明确烟草专卖许可制度教育培训方式、方法

  烟草专卖许可制度教育培训方式、方法应当包括集中座谈交流、情景案例教学、多媒体教学等。培训方法要力求生动,易懂。除政策法规等必须讲授的内容外,其他培训内容可以多采用交流、讨论、示范、角色扮演等多种形式,形成教学互动,调动零售客户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以确保培训效果。

  (六)明确烟草专卖许可制度教育培训评估方式

  在培训评估方式上应采取三级评估的方式,即反应评估—学习评估—行为评估。反应评估。可以在组织客户培训时发放调查问卷,对课程内容的设计及培训的筹备等相关情况进行评估;学习评估。可采取笔试方式,试卷成绩折算为客户学分,记录在客户学习培训档案中;行为评估。可采取跟踪抽查和重点考核的方式进行。

  总之,建立健全烟草专卖许可制度宣传教育培训机制刻不容缓,只有加强烟草专卖许可制度宣传教育培训力度,提高零售客户综合素质,才能进一步提高零售客户合法、规范使用许可证的意识和许可证“含金量”,才能更有利于维护国家利益和行政许可相对人的权利。

  参考文献:

  [1]1991年6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正);

  [2]1997年7月3日.国务院令(第223号)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

  [3]2007年2月5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51号公布.《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

  [4]2004年6月14日.甘肃省烟草专卖局.《甘肃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办法》

  [5]2008年1月1日.国家烟草专卖局公布施行.《烟草专卖许可证申请与办理程序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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