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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个体运输户为挣钱非法运价值32万烟丝被判刑

2012年07月20日 来源:烟草在线据正义网报道 作者:卢金增、赵云昌、朱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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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烟草在线据正义网报道  运输户在承运货物中往往“饥不择食”,有货就拉,能挣运费就行,忽视对承载货物是否合法的思量。个体运输户孙某就因此吃了苦头,结果运费没有挣到,不仅触法获刑,还要上缴数额不菲的罚金。 

  2011年9月4日,家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的个体运输户孙某送货到河南许昌市后,为了不空车返回,降低运输成本,到许昌市一货运站联系货源。当天下午4时,孙某在明知他人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的情况下,与黄某签订运输“药材”配载合同,帮忙运输含有杂质的烟丝,并约定运费3400元,货到付款。当晚10时,孙某驾车到许昌市许昌区一村庄拉载366袋共计10980公斤的烟丝。9月5日18时,孙某运输该批烟丝途经京沪高速山东省临沂段一收费站时被罗庄区烟草专卖局稽查人员查获。后经查实,托运人黄某(另案处理)无经营烟草专卖品许可证,孙某运输的该批烟丝没有准运手续,其运输的烟丝价值32余万元。 

  2011年9月6日,孙某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刑事拘留,后被逮捕。2012年2月28日,孙某被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检察院提起公诉。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孙某在明知托运人在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相关许可证,经营属于烟草专卖品、数额达32万余元的烟丝,是违反烟草专卖法规的行为,仍然为其提供运输的便利条件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明知他人无证经营烟草专卖品,而为其提供生产、经营、运输等便利条件的,按照非法经营的共同犯罪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属于黄某非法经营罪的共犯,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近日,孙某被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检察官说法:帮人运输国家专卖、专营物品可能构成犯罪 

  我国《烟草专卖法》第三条规定,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进出口依法实行专卖管理,并实行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该法第二条规定,烟草专卖品是指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叶、烟叶、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等。这些物品的生产、销售、运输,都需要事先办理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准运证。对于无证生产、经营、运输,情节较轻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给予没收烟草专卖品、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行政处罚。对于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经营罪,依法定罪处罚。 

  另外,根据我国刑法、行政法规,以及相关司法解释,除了为他人承运烟草专卖品可能构成犯罪外,其他诸如食盐、外汇、金银及其制品等国家专营、专卖物品,以及毒品、假钞等物品,如果承运人在明知的情况下,也可能构成犯罪。 

  在此,承办案件的检察官提醒广大运输户、司机朋友,在忙于承载货物挣运费的同时,要对所承运的货物是否有违法犯罪风险进行考量,万莫一时为蝇头小利触犯法律而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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